《刑事審判參考》(2005年第5輯,總第46輯)
【第358號】古某1、方某2投放危險物質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沒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傷后果的,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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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1.利用銥(放射性同位素)射線工業(yè)探傷機對人照射的行為如何定罪?
2.本案對被告人古某1如何適用刑罰?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古某1、方某2的行為均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列舉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最常見、最有危險的四種犯罪手段,即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四種手段。隨著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犯罪手法的變換,為了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我國立法部門也對有關法條進行了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1年12月29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條,即將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92銥源是銥元素的放射性同位素,屬于中毒組放射性核素,在沒有屏蔽的情況下,對人或動物會產生嚴重輻射危害。案發(fā)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yī)學科學院放射醫(yī)學研究所出具的關于劉春利等人受放射源照射物理劑量報告證實,經現場試驗測定,放射源為工業(yè)探傷機用銥一192放射源,廣州軍區(qū)廣州總醫(yī)院激光醫(yī)療中心的四、五、六層均有不同程度的熱釋光劑量,其中受照射人員劉春利辦公室的劑量最高。
被告人古某1因為廣州軍區(qū)廣州總醫(yī)院激光醫(yī)療中心的內部管理和獎金等問題而與被害人劉春利產生矛盾,出于泄憤的動機,為了報復被害人劉春利,竟然罔顧廣大醫(yī)護人員和就診病人的人身安危,有預謀地糾合同案被告人方某2,由其本人出巨資,偽造有關證明手續(xù),購買了192銥(放射性同位素)工業(yè)探傷機,與方某2將銥射線工業(yè)探傷機運回廣州軍區(qū)廣州總醫(yī)院激光醫(yī)療中心,共同將該機的裝源鉛罐安裝在古某1的辦公室內天花板上,將連接主機的前端管道從天花板上拉到劉春利的辦公桌上方的天花板上,對被害人劉春利進行照射,在軍區(qū)醫(yī)院內投放放射性物質連續(xù)犯罪時問長達兩個多月,致被害人劉春利重傷。其次,從犯罪侵害的客體和客觀方面看,古某1犯罪的對象是劉春利,但其將工業(yè)探傷機放置在軍區(qū)醫(yī)院辦公室內,當其開機照射被害人劉春利時,不可避免地將照射與被害人劉春利相鄰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到醫(yī)院就診的病人,致13人輕傷、61人輕微傷,古某1等人的犯罪行為侵害了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產、工作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條,被告人古某1、方某2的行為均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二)本案應如何適用刑罰?
被告人古某1是解剖和影像專業(yè)畢業(yè)的碩士研究生,利用其學到的專業(yè)知識實施新型犯罪,犯罪手段隱蔽,”殺人于無形”。被告人古某1的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極其嚴重,致1人重傷,13人輕傷,61人輕微傷。其中兩名女性被害人在懷孕期間受照射。此外,核輻射損傷還有遠后效應和遺傳效應兩大顯著特點,受害群體歷經若干年后一部分人會出現癌癥等惡性疾病。案中受害人大部分是未婚未育者,案發(fā)后部分被害人體檢出現染色體異常,他們的生育能力受到破壞,他們的下一代出現畸形、智障、白血病的幾率遠高于常人。他們的生理、心理創(chuàng)傷極大,他們的正常工作、生活蒙受極大影響。因此,對這種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應予以嚴厲的刑罰制裁。
核輻射損傷確有遠后效應和遺傳效應兩大顯著特點。對被輻射的群體而言,遠后效應和遺傳效應必然在某些人身上出現。但對于被輻射的某個人而言,遠后效應和遺傳效應未必會出現。這既與被照射的劑量有關,也與個體身體差異有關。就現在的醫(yī)療水平而言,放射性損傷可以引起致畸、致癌、致突變等遠后效應,尚無法對此進行確切評價。另外,我們現行適用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沒有將放射性造成的器官損傷列人其中,只有原則性規(guī)定,尚不能解決本案的重傷、輕傷標準問題。本案被害人傷情的法醫(yī)鑒定是由廣東省公安廳邀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中山大學、廣州市公安局等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于2002年10月15日至2002年10月20日在廣州市對本案涉及的受照射的78人進行檢驗鑒定,該專家組聽取了辦案機關的情況介紹,查看現場,會見大部分被害人,調閱了所有被害人的住院、門診病歷及鑒定有關材料,對部分被害人進行醫(yī)學復檢,根據放射病治療、研究專家作出的診斷鑒定和解放軍307醫(yī)院、第一軍醫(yī)大學南方醫(yī)院、廣東省人民醫(yī)院、廣州軍區(qū)總醫(yī)院等有關醫(yī)院的病歷資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l6388-1996《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并參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聯(lián)合作出的鑒定結論。被害人劉春利臨床診斷為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受照射后出現多系統(tǒng)、多器官功能嚴重損傷,屬重傷;被害人江薩等74人受到放射性照射后機體造血系統(tǒng)、免疫系統(tǒng)、生殖系統(tǒng)等分別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害,其中江薩等13人的損傷為輕傷;李玉蓮等61人的損傷為輕微傷。對被害人劉春利之所以鑒定為重傷,專家組主要是根據放射性專家的鑒定意見及相關醫(yī)院的病歷,被害人劉春利染色體畸變數多,且變化大,其多系統(tǒng)受損:造血系統(tǒng)、凝血系統(tǒng)、微循環(huán)、免疫系統(tǒng)、生殖系統(tǒng)等,同時專家注明:該疾病遠后效應潛在危險要比其他類型放射病嚴重,尤其是今后發(fā)生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或惡性腫瘤等可能性比較大,應該長期密切隨訪。故認定劉春利為重傷。白血病、癌癥等疾病現在尚不能攻克,但也不是都不能治愈,隨著整個社會迅猛發(fā)展,科學技術的進步,醫(yī)療水平也將逐步提高,因被輻射所引起的白血病、癌癥等疾病被治愈或將成為可能。
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該條款,古某1用工業(yè)探傷機對人照射,致1人重傷,13人輕傷,61人輕微傷,量刑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條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刑期順序不同,關于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從重往輕,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條量刑是從輕往重。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應首選死刑立即執(zhí)行。
鑒于本案目前尚無人死亡;放射性損傷可以引起致畸、致癌、致突變等遠后效應,目前醫(yī)學科學水平尚無法對此進行確切評價,量刑應留有余地。綜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核準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古某1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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