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受疫情影響工程不能開工建設的期間,承包人請求對工期進行相應順延的,可以按照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工期順延的約定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guī)定,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依約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的,對于其工期順延的請求,一般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無關于不可抗力造成工期順延的相關約定,由于疫情防控導致工程項目停工的,工期可以順延。對于工期順延的天數(shù),應當根據(jù)當事人之間關于順延工期的申請及簽證,結合各地疫情對工程建設造成實際影響的程度、工程停工復工時間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