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分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那么都有哪些例外呢? 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偵查。 主要包括: 1.非法拘禁罪(刑法二百三十八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二百四十五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3.刑訊逼供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條); 4.暴力取證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條); 5.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刑法二百四十八條); 6.濫用職權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職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條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條二款); 10.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條三款); 11.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條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四百條款);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四百條二款);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刑法四百零條)。 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同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規(guī)定所列犯罪時,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同級監(jiān)察委員會溝通,一般應當由監(jiān)察委員會為主調查,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經溝通,認為全案由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將案件和相應職務犯罪線索一并移送監(jiān)察委員會;認為由監(jiān)察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的相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監(jiān)察委員會,對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繼續(xù)偵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下自訴案件。 主要包括: 。ㄒ唬└嬖V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但是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jié),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jié),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嫌的職務犯罪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規(guī)定(試行)》,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負責調查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案件。 主要包括: 。ㄒ唬┴澪圪V賂犯罪: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6.行賄罪 7.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8.對單位行賄罪 9.介紹賄賂罪 10.單位行賄罪 1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2.隱瞞境外存款罪 13.私分國有資產罪 14.私分罰沒財物罪 15.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6.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17.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ǘE用職權犯罪: 18.濫用職權罪 19.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20.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21.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 2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23.報復陷害罪 24.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25.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6.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27.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28.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29.挪用特定款物罪 30.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31.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32.打擊報復會計、統(tǒng)計人員罪 33.非法拘禁罪 34.非法搜查罪 35.刑訊逼供罪 36.暴力取證罪 37.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 38.徇私枉法罪 3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40.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41.私放在押人員罪 。ㄈ┩婧雎毷胤缸铮 42.玩忽職守罪 43.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 4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4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46.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 47.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48.商檢失職罪 49.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5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51.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52.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53.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5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四)徇私舞弊犯罪: 5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56.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57.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58.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 59.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60.枉法仲裁罪 61.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62.商檢徇私舞弊罪 63.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64.放縱走私罪 65.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66.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6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8.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6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7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 (五)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fā)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71.重大責任事故罪 72.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73.消防責任事故罪 7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75.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76.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77.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78.重大飛行事故罪 79.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80.危險物品肇事罪 8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fā)生的其他犯罪: 82.破壞選舉罪 8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8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85.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86.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87.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88.違法運用資金罪 89.違法發(fā)放貸款罪 90.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91.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 92.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9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94.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95.職務侵占罪 96.挪用資金罪 97.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98.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99.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100.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jiān)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yè)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ǘ┓、法規(guī)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ㄈ﹪衅髽I(yè)管理人員; 。ㄋ模┕k的教育、科研、文化、醫(yī)療衛(wèi)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ㄎ澹┗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渌婪男泄毜娜藛T。 四、國家安全機關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主要包括: 危害國家安全罪(12) 1.背叛國家罪(刑法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刑法第107條); 8.投敵叛變罪(刑法第108條); 9.叛逃罪(刑法第109條); 10.間諜罪(刑法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刑法第111條); 12.資敵罪(刑法第112條)。 五、軍隊保衛(wèi)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fā)生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 軍隊保衛(wèi)部門對軍隊內部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主要包括: 。ㄒ唬┸娙诉`反職責罪(31): 1.戰(zhàn)時違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條); 2.隱瞞、謊報軍情罪(刑法第422條); 3.拒傳、假傳軍令罪(刑法第422條); 4.投降罪(刑法第423條); 5.戰(zhàn)時臨陣脫逃罪(刑法第424條); 6.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刑法第425條); 7.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刑法第426條); 8.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刑法第427條); 9.違令作戰(zhàn)消極罪(刑法第428條); 10.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刑法第429條); 11.軍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條); 12.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條第1款); 13.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條第2款); 14.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條); 15.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條); 16.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刑法第433條); 17.戰(zhàn)時自傷罪(刑法第434條); 18.逃離部隊罪(刑法第435條); 19.武器裝備肇事罪(刑法第436條); 20.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條); 21.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刑法第438條); 22.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刑法第439條); 23.遺棄武器裝備罪(刑法第440條); 24.遺失武器裝備罪(刑法第441條); 25.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刑法第442條); 26.虐待部屬罪(刑法第443條); 27.遺棄傷病軍人罪(刑法第444條); 28.戰(zhàn)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刑法第445條); 29.戰(zhàn)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刑法第446條); 30.私放俘虜罪(刑法第447條); 31.虐待俘虜罪(刑法第448條)。 。ǘ┸婈爟炔堪l(fā)生的刑事案件 六、監(jiān)獄管轄的罪犯在監(jiān)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對罪犯在監(jiān)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jiān)獄進行偵查。 七、中國海警局管轄的海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zhí)法職責,對海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八、海關管轄的走私犯罪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 主要包括: 走私罪(10) 1.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 3.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 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 5.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 6.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 7.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條第3款); 8.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第152條); 9.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 10.走私廢物罪(刑法第152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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