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轄……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dāng)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本院認(rèn)為,……(寫明提級管轄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span>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樣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制定,供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裁定由本院審理用。
2.案號類型代字為“民轄”。
3.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