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一)公安機關
1.受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jīng)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jù)材料等應當?shù)怯洠谱鹘邮茏C據(jù)材料清單,并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zhí)。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下稱《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六條至一百六十八;第一百七十五條)
2.立案材料的來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guī)定。(《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
3.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jīng)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qū)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刑訴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條)
4.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fā)現(xiàn)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于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jù)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措施。(《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一條)
5.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jīng)過偵查,發(fā)現(xià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jīng)過偵查,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xù)偵查。
第一百八十四條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chǎn),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后又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或者證據(jù),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對于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后又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或者證據(jù),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xù)偵查。(《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至一百八十六條)
(二)人民檢察院
1.案件受理
對于偵查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申請強制醫(y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請抗訴、報請指定管轄等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統(tǒng)一受理。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應當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審查下列內容:
(一)依據(jù)移送的法律文書載明的內容確定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guī)范,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項或者物品與移送清單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案件管理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后,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并立即將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
經(jīng)審查,認為案卷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補送相關材料。對于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重新裝訂后移送。
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依法進行。
第一百五十五條 偵查機關送達的執(zhí)行情況回執(zhí)和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即時登記,并及時移送相關辦案部門。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按照本規(guī)則第一百五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統(tǒng)一受理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和管轄規(guī)定,在七日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移送本院有關部門或者其他人民檢察院辦理;
(二)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對于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三)對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收集相關材料,查明情況后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辦理。
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可以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控告、申訴、舉報案件,交辦舉報線索前應當向有關偵查部門通報,交辦函及有關材料復印件應當轉送本院有關偵查部門?馗鏅z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對移送本院有關部門和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督辦。
第一百五十八條 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對于以走訪形式的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接待,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jīng)核對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jù)材料、物品等應當?shù)怯,制作接受證據(jù)(物品)清單,并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簽名,必要時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五十九條 接受控告、舉報的檢察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舉報人如實控告、舉報和捏造、歪曲事實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條 辦案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案件,并向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書面回復辦理結果;貜娃k理結果應當包括控告、申訴或舉報事項、辦理過程、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jù)以及執(zhí)法辦案風險評估情況等。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tǒng)一管理舉報線索。本院其他部門或者人員對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在七日以內移送舉報中心。
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發(fā)現(xiàn)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自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對于不愿公開姓名和舉報行為的舉報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線索實行分級備案的管理制度?h、處級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要案線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縣、處級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線索。
第一百六十四條 要案線索的備案,應當逐案填寫要案線索備案表。備案應當在受理后七日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備案之前及時報告。
接到備案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對于備案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如果有不同意見,應當在十日以內將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備案的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 偵查部門收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中心;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后,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檢察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 舉報中心應當對作出不立案決定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認為不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舉報中心審查不立案舉報線索,應當在收到偵查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回復文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辦結;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經(jīng)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偵查部門對決定不予立案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退回舉報中心。
第一百六十七條 舉報中心對性質不明難以歸口、檢察長批交的舉報線索應當進行初核。對群眾多次舉報未查處的舉報線索,可以要求偵查部門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充分的,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下稱《檢察院規(guī)則》第一百五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
2.初查
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初查由偵查部門負責,在刑罰執(zhí)行和監(jiān)管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線索,由監(jiān)所檢察部門負責初查。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線索,監(jiān)所檢察部門可以商請偵查部門協(xié)助初查;必要時也可以報檢察長批準后,移送偵查部門初查,監(jiān)所檢察部門予以配合。
各級人民檢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分級管轄的規(guī)定確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初查,可以將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線索指定轄區(qū)內其他人民檢察院初查,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線索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初查;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初查的案件線索,可以提請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初查。
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初查的,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經(jīng)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審批。
初查一般應當秘密進行,不得擅自接觸初查對象。公開進行初查或者接觸初查對象,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
在初查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jù)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chǎn),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根據(jù)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對案件進行初查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檢察院協(xié)助調查有關事項,委托協(xié)助調查應當提供初查審批表,并列明協(xié)助調查事項及有關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協(xié)助調查請求提供協(xié)助;對協(xié)助調查事項有爭議的,應當提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協(xié)調解決。
偵查部門對舉報線索初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請批準立案偵查,報檢察長決定。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批準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
(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
(三)事實或者證據(jù)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指定管轄或者按照規(guī)定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的案件線索,應當在初查終結后十日以內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初查結論。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處理不當?shù),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十日以內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對于實名舉報,經(jīng)初查決定不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連同舉報材料和調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移送本院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答復舉報人。必要時可以由舉報中心與偵查部門共同答復。
對于其他機關或者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經(jīng)初查決定不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自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送達移送案件線索的單位。
對于屬于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向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通報初查結論,澄清事實。
對于屬于誣告陷害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初查終結后,相關材料應當立卷歸檔。立案進入偵查程序的,對于作為訴訟證據(jù)以外的其他材料應當歸入偵查內卷。
刑事訴訟法以及本規(guī)則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初查。(《檢察院規(guī)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至一百八十二條)
3.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jīng)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jīng)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zhí)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zhí)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zhí)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jù),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馗嫒巳绻环梢栽谑盏讲涣竿ㄖ獣笫找詢壬暾垙妥h。
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馗鏅z察部門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案,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程序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通報。(《檢察院規(guī)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至一百八十五條)
(三)自訴的提起和受理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經(jīng)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jīng)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jù)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三條)
(三)立案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二、偵查
(一)公安機關
1.一般規(guī)定
公安機關對已經(jīng)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材料。對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jīng)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材料。
公安機關經(jīng)過偵查,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guī)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上級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公安機關存在本規(guī)定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或者對申訴、控告事項不按照規(guī)定處理的,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就申訴、控告事項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七條至第一百九十二條)
2.預審
公安機關經(jīng)過偵查,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jù)材料予以核實。(《刑訴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經(jīng)過偵查,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3.訊問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記錄在案。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xiàn)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yè)、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jīng)歷、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訊問不通曉當?shù)卣Z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jīng)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前款規(guī)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捌渌卮蠓缸锇讣,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jù),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jù),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九十三條至二百零四條)
4.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本規(guī)定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被害人。(《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零五條至二百零七條)
5.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發(fā)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門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xiàn)場和證據(jù),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執(zhí)行勘查的偵查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xiàn)場;勘查現(xiàn)場,應當持有刑事犯罪現(xiàn)場勘查證。
公安機關對案件現(xiàn)場進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辈楝F(xiàn)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
勘查現(xiàn)場,應當拍攝現(xiàn)場照片、繪制現(xiàn)場圖,制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xiàn)場,應當錄像。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tài),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提取、采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查、提取、采集。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yī)師進行。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為了確定死因,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xù)保存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于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
公安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后,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復查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驗、復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對偵查實驗的經(jīng)過和結果,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偵查實驗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零八條至二百一十六條)
6.搜查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zhí)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執(zhí)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jù)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fā)生的緊急情況。
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屬拒絕簽名或者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七條至二百二十二條)
7.查封、扣押
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現(xiàn)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xiàn)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chǎn),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chǎn)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
執(zhí)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于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shù)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于無法確定持有人的財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財物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并及時鑒定、估價。
對作為犯罪證據(jù)但不便提取的財物、文件,經(jīng)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可以交財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開具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財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資料附卷備查。財物、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wǎng)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xù)扣押的時候,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wǎng)絡服務單位。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wǎng)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無爭議,并且涉嫌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證屬實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xù)存卷備查。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無人領取的,應當將有關財產(chǎn)及其孳息隨案移送。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對違禁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對于需要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后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二條至二百三十條)
8.查詢、凍結
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zhí)行。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zhí)行。
不需要繼續(xù)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時,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xié)助解除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zhí)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chǎn)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xù)凍結手續(xù)。每次續(xù)凍存款、匯款等財產(chǎn)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xù)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xù)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xù)。逾期不辦理繼續(xù)凍結手續(xù)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對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權利人書面申請出售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權利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出售或者變現(xiàn),所得價款應當繼續(xù)凍結在其對應的銀行賬戶中;沒有對應的銀行賬戶的,所得價款由公安機關在銀行指定專門賬戶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對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的所有人(《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八條)
9.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
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
禁止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偵查人員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并注明檢材送檢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huán)節(jié)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guī)則,運用科學方法獨立進行鑒定。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同時附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多人參加鑒定,鑒定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jīng)審查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鑒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鑒定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fā)現(xiàn)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jīng)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jù)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jīng)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機關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九條至二百四十八條)
10.辨認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shù)量的限制。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對辨認經(jīng)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九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
11.技術偵查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qū)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wǎng)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wǎng)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jiān)控、行蹤監(jiān)控、通信監(jiān)控、場所監(jiān)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lián)的人員。
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由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后,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fā)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并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對復雜、疑難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屆滿仍需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jīng)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審核后,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批準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效期限屆滿,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技術偵查措施。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zhí)行。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措施種類或者適用對象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重新辦理批準手續(xù)。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chǎn)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使用的技術設備、偵查方法等保護措施。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guī)定存放,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
隱匿身份實施偵查時,不得使用促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意圖的方法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為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和犯罪事實,根據(jù)偵查需要,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實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機關依照本節(jié)規(guī)定實施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
使用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時,可能危及隱匿身份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chǎn)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
12.通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fā)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qū)內,可以直接發(fā)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qū),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fā)布。
通緝令的發(fā)送范圍,由簽發(fā)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通緝令中應當盡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yè)、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口音、行為習慣,并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fā)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通緝令發(fā)出后,如果發(fā)現(xiàn)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fā)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報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憑通緝令或者相關法律文書羈押,并通知通緝令發(fā)布機關進行核實,辦理交接手續(xù)。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后,層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辦理全國范圍內的邊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應當附有關法律文書。
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邊控措施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出具公函,先向當?shù)剡叿罊z查站交控,但應當在七日以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全國范圍內的邊控措施。
為發(fā)現(xiàn)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jù),查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fā)布懸賞通告。
懸賞通告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shù)額。
通緝令、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并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wǎng)絡等方式發(fā)布。
經(jīng)核實,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自動投案、被擊斃或者被抓獲,以及發(fā)現(xiàn)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緝、邊控、懸賞通告的情形的,發(fā)布機關應當在原通緝、通知、通告范圍內,撤銷通緝令、邊控通知、懸賞通告。
通緝越獄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適用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五條至二百七十三條)
13.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jù)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xù)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
(四)法律依據(jù)和處理意見。
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jīng)過集體討論。
偵查終結后,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裝訂立卷。
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對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chǎn),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
對于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依法予以返還,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執(zhí)。人民法院未作出處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法院意見,并根據(jù)人民法院的決定依法作出處理。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jù),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訴意見書,應當寫明每個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體罪責和認罪態(tài)度,并分別提出處理意見。
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末頁注明。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xù),并根據(jù)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要求復議的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七十四條至二百八十三條)
14.補充偵查
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jù)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jù)后,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jù),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fā)現(xiàn)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shù)模瑧斦f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對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八十四條至二百八十六條)
(二)人民檢察院
1.一般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材料,并依法進行審查、核實。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必須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各項訴訟權利。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嚴格遵守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規(guī)定,依法提請批準逮捕、移送起訴、不起訴或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對偵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規(guī)定的各項偵查措施。(《檢察院規(guī)則》第一百八十六條至一百九
十一條)
2.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本規(guī)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適用于傳喚犯罪嫌疑人。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其家屬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檢察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填寫提訊、提解證,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
因偵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認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應當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訊問為目的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進行訊問。
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yè)、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家庭情況、社會經(jīng)歷、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律師辯護,告知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貫陳述。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記明筆錄。
訊問時,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辯解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訊問聾、啞或者不通曉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的人,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翻譯。翻譯人員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業(yè)應當記錄在案。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字。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忠實于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蓋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檢察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的檢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檢察人員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述。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述的末頁簽名、捺指印,并注明書寫日期。檢察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錄音、錄像應當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特殊情況下,經(jīng)檢察長批準也可以由訊問人員以外的其他檢察人員負責。
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檢察院規(guī)則》第一百九十二條至二百零二條)
3.詢問證人、被害人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并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并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xié)助調查。
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到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在筆錄中記明。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并且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羈押、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本規(guī)則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詢問證人。
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零三條至二百零八條)
4.勘驗、檢查
檢察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進行勘驗、檢查,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fā)的勘查證。
勘查現(xiàn)場,應當拍攝現(xiàn)場照片,勘查的情況應當寫明筆錄并制作現(xiàn)場圖,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xiàn)場,應當錄像。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人民檢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讓其在解剖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的進行,但是應當在解剖通知書上記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明筆錄。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tài),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必要時,可以指派、聘請法醫(yī)或者醫(yī)師進行人身檢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樣本應當由醫(yī)師進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檢察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yī)師進行。
人身檢查不得采用損害被檢查人生命、健康或貶低其名譽或人格的方法。
在人身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人的個人隱私,檢察人員應當保密。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偵查實驗,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
偵查實驗,應當制作筆錄,記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jīng)過和結果,由參加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必要時可以對偵查實驗錄音、錄像。(《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零九條至二百一十八條)
5.搜查
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jù)。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經(jīng)檢察長批準,檢察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
搜查證由檢察長簽發(fā)。
人民檢察院在搜查前,應當了解被搜查對象的基本情況、搜查現(xiàn)場及周圍環(huán)境,確定搜查的范圍和重點,明確搜查人員的分工和責任。
搜查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參加。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參加或者邀請當?shù)毓矙C關、有關單位協(xié)助進行。
執(zhí)行搜查的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jù)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緊急情況。
搜查結束后,搜查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檢察長報告,及時補辦有關手續(xù)。
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并且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說明阻礙搜查、妨礙公務應負的法律責任。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搜查時,如果遇到阻礙,可以強制進行搜查。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搜查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將其帶離現(xiàn)場;阻礙搜查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搜查應當全面、細致、及時,并且指派專人嚴密注視搜查現(xiàn)場的動向。
進行搜查的人員,應當遵守紀律,服從指揮,文明執(zhí)法,不得無故損壞搜查現(xiàn)場的物品,不得擅自擴大搜查對象和范圍。對于查獲的重要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及其放置、存儲地點應當拍照,并且用文字說明有關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錄像。
搜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屬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筆錄。
人民檢察院到本轄區(qū)以外進行搜查,檢察人員應當攜帶搜查證、工作證以及載有主要案情、搜查目的、要求等內容的公函,與當?shù)厝嗣駲z察院聯(lián)系,當?shù)厝嗣駲z察院應當協(xié)助搜查。(《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一十九條至二百三十條)
6.調取、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jù)材料,并且可以根據(jù)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qū)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據(jù)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shù)厝嗣駲z察院聯(lián)系,當?shù)厝嗣駲z察院應當予以協(xié)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jù)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fā)函調取證據(jù)。調取證據(jù)的函件應當注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xié)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后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封存,并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復制件。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復制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書面記明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并由制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查封或者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疑的財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及時審查。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還。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時隨身攜帶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用品,應當逐件登記,并隨案移交或者退還其家屬。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財物和文件,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執(zhí)行。
需要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不在本轄區(qū)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持相關法律文書及簡要案情等說明材料,商請被查封、扣押財物和文件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協(xié)助執(zhí)行。
被請求協(xié)助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可以與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協(xié)商,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對于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檢察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四份,注明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顏色、新舊程度、包裝等主要特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持有人,一份交被查封、扣押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保管人,一份附卷,一份保存。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記明。
查封、扣押外幣、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以及其他不易辨別真?zhèn)蔚馁F重物品,應當在拍照或者錄像后當場密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根據(jù)辦案需要及時委托具有資質的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或者持有人在場并且簽名或者蓋章。
查封、扣押存折、信用卡、有價證券等支付憑證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夠證明案情的現(xiàn)金,應當注明特征、編號、種類、面值、張數(shù)、金額等,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或者持有人在場并簽名或者蓋章。
查封、扣押易損毀、滅失、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進行封存,或者經(jīng)檢察長批準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對于應當查封的不動產(chǎn)和置于該不動產(chǎn)上不宜移動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財物,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械、設備等財物,必要時可以扣押其權利證書,經(jīng)拍照或者錄像后原地封存,并開具查封清單一式四份,注明相關財物的詳細地址和相關特征,同時注明已經(jīng)拍照或者錄像及其權利證書已被扣押,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注明。
人民檢察院查封不動產(chǎn)和置于該不動產(chǎn)上不宜移動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財物,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械、設備等財物,應當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盡量不影響有關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必要時,可以將被查封的財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保管,并書面告知保管人對被查封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出租、抵押、贈予等。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查封決定書副本送達不動產(chǎn)、生產(chǎn)設備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告知其在查封期間禁止辦理抵押、轉讓、出售等權屬關系變更、轉移登記手續(xù)。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wǎng)絡服務單位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xù)扣押的時候,應當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wǎng)絡服務單位。
對于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shù)據(jù)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復制的時間、地點、規(guī)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妥為保管,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
查封單位的涉密電子設備、文件等物品,應當在拍照或者錄像后當場密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單位有關負責人在場并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有關人員拒絕按照前款有關規(guī)定簽名或者蓋章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相關文書上注明。
對犯罪嫌疑人使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產(chǎn),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對無法分割退還的財產(chǎn),應當在結案后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于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還。
對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解除或者退還決定,并通知有關單位、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xù)。(《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四十條)
7.查詢、凍結
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制作查詢、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zhí)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已凍結的,人民檢察院不得重復凍結,但是應當要求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在解除凍結或者作出處理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扣押、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對于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在扣押、凍結期間權利人申請出售,經(jīng)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在案件辦結前依法出售或者變現(xiàn),所得價款由檢察機關指定專門的銀行賬戶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對于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的所有人。
查詢、凍結與案件有關的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的辦法適用本規(guī)則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四十一條至二百四十六條)
8.鑒定
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由檢察長批準,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征得鑒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擔任鑒定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同時附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并且簽名或者蓋章。
多個鑒定人的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鑒定意見上寫明分歧的內容和理由,并且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鑒定意見,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意見,報檢察長批準后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檢察長也可以直接決定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
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對于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依法釋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四十七條至二百五十六條)
9.辨認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或場所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
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shù)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
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人民檢察院主持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xié)助。(《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五十七條至二百六十二條)
10.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涉案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jù)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zhí)行。
本條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條規(guī)定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jiān)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jīng)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不受本規(guī)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案件范圍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應當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請批準。批準決定自簽發(fā)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日以內制作呈請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報告書,寫明延長的期限及理由,經(jīng)過原批準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決定文書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jù)材料,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相應的說明材料,寫明獲取證據(jù)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特征以及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機關、種類等,并簽名和蓋章。
對于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jù)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暴露偵查秘密或者嚴重損害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建議不在法庭上質證,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jù)進行核實。
檢察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應當及時銷毀,并對銷毀情況制作記錄。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jù)、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至二百六十七條)
11.通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通緝。
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在本轄區(qū)內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決定通緝;需要在本轄區(qū)外通緝犯罪嫌疑人的,由有決定權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通緝通知書和通緝對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簡況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fā)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員逃往境外,需要在邊防口岸采取邊控措施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商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xù)。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了解通緝的執(zhí)行情況。
對于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潛逃出境,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請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請求有關方面協(xié)助,或者通過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途徑進行追捕。(《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六十八條至二百七十三條)
12.偵查終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鶎尤嗣駲z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寫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認為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本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移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及有關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者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
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意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后,將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和本院的審查意見層報有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有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送達公安機關或者本院偵查部門。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應當由偵查部門提出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移送本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意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對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備案,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偵查監(jiān)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不當?shù)模瑧斕岢黾m正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糾正。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調取案卷及相關材料等。
人民檢察院經(jīng)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起訴意見書。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不起訴意見書。
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由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
提出起訴意見或者不起訴意見的,偵查部門應當將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單以及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國家或者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訴意見的同時,可以提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檢察人員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聽取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當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應當將有關決定、偵查終結報告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決定交偵查部門制作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
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認為應當對案件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協(xié)助。
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上級人民檢察院維持原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zhí)行。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終結后,發(fā)現(xià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偵查部門應當制作擬撤銷案件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guī)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將撤銷案件意見書連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屆滿七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重大、復雜案件在法定期限屆滿十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將處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法律文書以及案件事實、證據(jù)材料復印件等,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jīng)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意撤銷案件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告知控告人、舉報人,聽取其意見并記明筆錄。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擬撤銷案件,應當于收到案件后七日以內批復;重大、復雜案件,應當于收到案件后十日以內批復下級人民檢察院。情況緊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送達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zhí)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制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
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偵查部門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作出處理,并制作查封、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報告,詳細列明每一項款物的來源、去向并附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報檢察長審核后存入案卷,并在撤銷案件決定書中寫明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結果。情況特殊的,經(jīng)檢察長決定,可以延長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應當區(qū)分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三章第三節(jié)的規(guī)定辦理。
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對于凍結的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需要返還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機構返還被害人;對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
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處理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產(chǎn)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案件材料。
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財產(chǎn)需要返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或者書面通知有關金融機構解除凍結,返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繼承人。
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理。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應當由辦案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負責保管涉案款物的管理部門會同辦案部門辦理相關的處理手續(xù)。
人民檢察院向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需要隨案移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辦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分別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審查不起訴。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無法查清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在立案后二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在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后一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撤銷案件以后,又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或者證據(jù),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偵查。(《檢察院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四條至三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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