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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
最高法:發(fā)包方不能支付全部工程進度款導致承包人停工,停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發(fā)表時間:2023-08-08     閱讀次數(shù):     字體:【

裁判要旨:

發(fā)包方僅支付部分建設工程進度款,導致工期延誤,承包人停工,因此造成的損失,除非有證據(jù)證明停工損失是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否則發(fā)包人應承擔該損失 。

裁判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瑞泰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XXXXXXX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宏成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宏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宏成公司未履行2018年4月25日瑞泰公司與宏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以下簡稱4.25協(xié)議)約定的先履行義務,付款條件未成就。4.25協(xié)議將宏成公司開具發(fā)票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條件,并且明確宏成公司未開票,瑞泰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后面的款項”。宏成公司違約在先,導致付款條件不成就的過錯在于宏成公司,瑞泰公司未支付后期工程款的行為符合約定,不構成違約。二、一審判決對三組團工程價款數(shù)額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jù)。經(jīng)審計單位對三組團工程造價復核,三組團工程造價為88608399元,低于初審值約859萬元。宏成公司未就該差額部分提出實質性異議及依據(jù),同時明確不對該差異部分申請鑒定,此部分差額應當由宏成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但為澄清事實,瑞泰公司在一審法院的釋明下提交了鑒定申請?;诜ㄔ旱恼{解要求,瑞泰公司表示在宏成公司履行補齊發(fā)票義務的前提下,可以對三組團按91808399元確定造價,瑞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對瑞泰公司的意見表達并不全面。一審在瑞泰公司多次申請鑒定的情況下,仍按其調解性意見直接確定三組團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程序不當。三、窩工損失應當由宏成公司自行承擔。宏成公司訴請解除四組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四組團《瑞泰銀都藍灣二期22#、25#、26#、27#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沒有合法依據(jù)。宏成公司對22#、26#樓工程僅施工至底部筏板后即停工,不滿足四組團合同約定的“完成基礎工程”的首期付款條件,不存在一審判決認定的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實。22#、26#樓工程停工損失是由宏成公司自身所致,停工損失包括宏成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后未在合理期間移交、撤離現(xiàn)場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自行承擔。四、一審判決對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的認定錯誤。(一)一審判決將2018年6月1日作為全部工程款的最后付款期限并計算逾期利息,與雙方約定不符。除了施工合同對付款期限的約定外,雙方在4.25協(xié)議中亦對各組團工程款的支付條件、時間、金額進行了約定。再者,如前所述,瑞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故不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亦不構成違約。(二)一審將一組團補充協(xié)議書中的違約金標準適用于其他組團工程,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且違約金相關條款的內容本身就是針對逾期付款情形計付利息,與宏成公司訴請主張的工程款利息屬于同一性質和內容,一審判決瑞泰公司同時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及違約責任,過分加重其負擔。

宏成公司辯稱,瑞泰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證據(jù)支持,均為主觀分析,其上訴目的在于拖延訴訟,逃避債務。一、瑞泰公司關于開具發(fā)票系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條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4.25協(xié)議并未將開具發(fā)票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條件,且宏成公司已經(jīng)超額開具發(fā)票600萬余元。開具發(fā)票屬于從義務,不能以從義務對抗支付工程款的主義務。二、瑞泰公司對三組團工程價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三組團工程經(jīng)審價,三方確認竣工結算價為101346684.70元,宏成公司以此數(shù)額作為結算價,蓋章后將結算文件交給瑞泰公司,瑞泰公司拒不交回。根據(jù)三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第七條的約定,應當視為瑞泰公司已經(jīng)默認該審價結論。宏成公司多次提請法庭責令瑞泰公司出示該審價結算報告原件,但瑞泰公司謊稱原件丟失,隱匿審價報告原件。隨后宏成公司提交了其單方委托審價報告,瑞泰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代表瑞泰公司當庭確認了三組團的造價金額,雙方就結算爭議金額形成一致意見,瑞泰公司又以其意見系口誤為由附加條件,根據(jù)禁反言原則,依法應不予采信。三、宏成公司已經(jīng)完成了四組團22#、26#樓的基礎工程和開工前的準備工作,瑞泰公司拒不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義務、不提供工程變更施工圖紙,停工過錯在于瑞泰公司,一審判決對窩工損失的認定正確。四、一審判決對工程款利息和違約金的認定正確。(一)瑞泰公司認為利息起始時間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4.25協(xié)議是對整個工程相關事項的安排,四個組團工程是一個整體,各組團之間并非獨立的工程,付款并未進行區(qū)分。瑞泰公司喪失償債能力,并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預期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付款時間應當加速到期。一審判決將2018年6月1日認定為付款期限,宏成公司因此損失了大量的計息期間,實際已經(jīng)免除了瑞泰公司的部分責任。(二)違約金與利息性質不同,支付利息不足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一審判決在雙方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按照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以及施工協(xié)議確定違約金以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酌定其他組團的違約金數(shù)額,并無不當。

宏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支付工程款79264804.74元及利息25176029.75元(以欠付工程款79264804.74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1.6%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12月10日),并繼續(xù)計付利息直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二、判令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4784169.44元(以欠付工程款79164804.74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標準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12月10日),并繼續(xù)計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解除第四組團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四、判令瑞泰公司賠償宏成公司停窩工損失7836398元;五、判令瑞泰公司在上述一至四項訴訟請求范圍內對瑞泰銀都藍灣二期一至四組團在建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六、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由瑞泰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3月23日,宏成公司與瑞泰公司就案涉瑞泰銀都藍灣二期項目一組團15#、31#、37#樓以及44#樓地下水池工程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工程造價暫定為5000萬元;承包方法及范圍為包工包料、按實結算;承包范圍(第三條)為土建、水暖電、消防工程;工期360天,春節(jié)前主體封頂,開工日期以甲方、監(jiān)理、乙方三方認可的開工報告為準;工程款支付約定為:1.按形象進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2.各階段按形象進度完成工程量。①……⑥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審計完成十天內支付至總造價的95%。審計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結束,自甲方收到乙方送達的真實、完整、有效結算書起三個月內完成(乙方造成的原因除外),否則視為認可上報結算工程款并支付相應工程款。其余占乙方工程結算總價的5%尾款作為保修金,其中竣工驗收后第一年期滿十天內支付2.5%,第二年期滿十天內支付1.5%,余款于缺陷保修期結束十天內付清。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2014年7月5日,瑞泰公司(甲方)與宏成公司(乙方)就案涉瑞泰銀都藍灣二期項目二組團28#、29#、30#樓工程簽訂了《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工程造價暫定為7275萬元;承包方法為由乙方施工總承包,包工包料、按實結算。承包范圍為甲方提供施工圖范圍內的所有土建、水暖電工程。約定工期為360天,其中28#、29#樓2015年5月15日主體封頂,30#樓2014年12月底主體封頂,28#、29#、30#樓2015年12月底竣工驗收完成。開工日期以甲方、監(jiān)理、乙方三方認可的開工報告為準;工程款支付約定:1.按形象進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2.各階段按形象進度完成工程量。①……⑥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審計完成十天內支付至總造價的95%。審計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結束,自甲方收到乙方送達的真實、完整、有效結算書起三個月內完成(乙方造成的原因除外),否則視為認可上報結算工程款并支付相應工程款。其余占乙方工程結算總價的5%尾款作為保修金,其中竣工驗收后第一年期滿十天內支付2.5%,第二年期滿十天內支付1.5%,余款于缺陷保修期結束十天內付清。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2015年1月20日,宏成公司與瑞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宏成公司承包瑞泰銀都藍灣二期32#、36#、39#、43#、44#樓工程。承包范圍為瑞泰銀都藍灣二期32#、36#、39#、43#、44#樓土建及安裝工程。簽約合同價為67088927.36元。2015年3月15日,瑞泰公司(甲方)與宏成公司(乙方)就案涉瑞泰銀都藍灣二期項目32#、36#、39#、43#、44#樓工程簽訂了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就2015年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盡事宜協(xié)商,形成補充協(xié)議,約定補充協(xié)議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xié)議與原合同相抵之處,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補充協(xié)議約定工程造價暫定7950萬元;工期為360天,44#、39#、43#樓分別于2015年5月30日、2015年8月30日、2015年7月30日主體封頂,32#、36#樓于2015年11月15日主體封頂。所有樓棟2016年9月30日竣工驗收完成。開工日期以監(jiān)理開工令為準。工程款支付約定為按形象進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審計完成十天內支付至總造價的95%,審計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結束,乙方在竣工驗收完成后三個月內報送結算書,自甲方收到乙方送達的真實、完整、有效結算書起五個月內完成(乙方造成原因及雙方爭議除外),否則視為認可上報結算工程款并支付相應工程款(甲方初審三個月,外審二個月);其余占乙方工程結算總價的5%尾款作為保修金,其中竣工驗收后第一年期滿十天內支付2.5%,第二年期滿十天內支付1.5%,余款于缺陷保修期結束十天內付清。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2016年3月20日,宏成公司與瑞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宏成公司承包瑞泰銀都藍灣二期22#、25#、26#、27#樓工程。承包范圍為瑞泰銀都藍灣二期22#、25#、26#、27#樓土建及安裝工程。簽約合同價為7600萬元。2016年3月16日,瑞泰公司(甲方)與宏成公司(乙方)就案涉瑞泰銀都藍灣二期項目四組團22#、25#、26#、27#樓工程簽訂了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協(xié)議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xié)議與原合同相抵之處,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補充協(xié)議約定工程造價暫定9000萬元(按實結算);工期為430天,計劃3月20日開工。25#、27#樓于2016年10月10日主體封頂,2017年9月30日竣工驗收完成。22#、26#樓待通知確定開工時間。開工日期以甲方或監(jiān)理開工令為準;工程款支付約定,本工程按形象進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各階段按形象進度完成工程量;25#、27#樓(以下稱兩棟樓)四層封頂、資料同步完成、混凝土澆搗十天內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不包括增補工程量50萬以內,下同)的40%,兩棟樓九層封頂、資料同步完成十天內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不包括增補工程量)的70%;兩棟樓主體全部封頂混凝土澆搗完成十天內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不包括增補工程量)80%;兩棟樓結構封頂后的初裝修階段在砌體完成、門窗框安裝完成十天內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因冬季停止施工前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外腳手架落地后十天內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兩棟樓竣工初驗結束十天內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不包括增補工程量)的85%;兩棟樓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并交齊土建、水、電竣工資料并配合取得竣工備案表后十天內支付至工程造價(不包括增補工程量)的90%;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審計完成后十天內支付至總造價的95%;審計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結束,乙方在竣工驗收完成后三個月內報送決算書,自甲方收到乙方送達的真實、完整、有效結算書起五個月內完成(乙方造成原因及雙方爭議除外),否則視為認可上報結算工程款并支付相應工程款(甲方初審三個月,外審兩個月);其余占乙方工程結算總價的5%尾款作為保修金,其中竣工驗收后第一年期滿十天內支付2.5%,第二年期滿十天內支付1.5%,余款于缺陷保修期結束十天內付清。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宏成公司對上述合同約定的工程進行了施工。2015年1月28日一組團15#樓經(jīng)勘察、設計、監(jiān)理、建設等單位共同驗收備案,31#樓于2014年12月26日驗收備案,37#樓于2015年1月28日驗收備案。二組團28#、29#、30#樓于2015年12月8日驗收備案。三組團32#樓于2017年1月10日驗收備案,36#樓于2017年1月10日驗收備案,39#樓于2016年9月29日驗收備案,43#樓于2016年9月29日驗收備案,44#樓于2016年10月17日驗收備案。四組團工程項目25#、27#樓于2018年2月12日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交付,四組團的22#、26#樓已經(jīng)完成基礎工程。2018年6月案涉四組團工程停工。

經(jīng)雙方審定,銀都藍灣二期工程37#、31#、15#樓即一組團竣工結算價款為66665315.40元。二組團28#、29#、30#樓結算價款為94471578.45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均同意三組團工程造價確定為91808399元(已扣除勞保基金、甲供材)。雙方協(xié)商38#樓造價為311000元,分包工程配合費243380元。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根據(jù)宏成公司申請,對案涉四組團25#、27#樓工程造價,22#、26#樓完成的基礎工程造價,22#、26#樓自2018年6月10日至今的停窩工損失,委托寧夏華恒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華恒信司法鑒定中心[2019]造鑒字第16號《寧夏瑞泰銀都藍灣二期四組團住宅樓項目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案涉工程確定的工程造價為64296894元,其中25#、27#樓的工程造價為59128374元,22#、26#樓已完成的基礎工程造價為5168520元。(二)不確定的工程造價。1.22#、26#樓的停窩工損失中,施工機械停窩工損失為683949元,周轉材料停窩工損失為213046元,未完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為1329943元,未完工程企業(yè)管理費為3096096元,未完工部分施工利潤為1675239元。2.雙方存在爭議的事項:室外回填土的夯實工序是否由宏成公司施工,該項所涉造價為43474元;雙方對商砼的運距主張不一致,該項所涉造價為537426元;25#、27#樓設備陽臺一道排水立管是否由宏成公司施工,該項所涉造價為46513元;雙方對大型機械進出場次數(shù)主張不一致,該項所涉造價為45017元。3.宏成公司主張應計入鑒定造價的費用包括:現(xiàn)場堆放的為案涉工程準備的工程材料費用52644元,現(xiàn)場堆放的為案涉工程準備的鋼筋材料費用53036元,現(xiàn)場鋪設的蓋土網(wǎng)費用60015元。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提出了異議,鑒定機構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了回復說明。

2018年4月25日,瑞泰公司(甲方)與宏成公司(乙方)簽訂4.25協(xié)議,對工程進度款和結算做出安排。其中,第一條約定雙方簽字后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即付一組團(15#、31#、37#樓)212萬元,即付38#樓31萬元,即付二組團(28#、29#、30#樓)550萬元工程款,合計793萬元。工程款支付后,乙方及時配合甲方制作完整合格的竣工驗收資料,協(xié)助甲方盡快取得25#、27#樓的竣工備案表,并報送檔案館完成備案;第二條約定乙方竣工驗收通過后并交齊竣工資料及配合甲方取得25#、27#樓的竣工驗收備案表后十天內即付350萬元(記在四組團工程款名下);第三條約定13#樓公寓整體及商鋪兩套以總價877420元抵頂二組團(28#、29#、30#樓)部分工程款;第四條約定有關“銀都藍灣”二期一組團(15#、31#、37#樓)、二組團(28#、29#、30#樓)、三組團(32#、36#、39#、43#、44#樓)的付款計劃安排,通過決算審計及財務初步對賬(保修金退留及賬目細節(jié)均以財務與宏成公司結賬結果為準)確定:二期一組團工程款212萬元,協(xié)議成立即按照本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支付,審計、財務對賬后給付清賬;二期二組團抵扣13#樓房款后欠902萬元,協(xié)議生效后即按照本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支付其中550萬元,另352萬元2018年6月份付款,審計、財務對賬后給付清賬;三組團(32#、36#、39#、43#、44#樓)建筑面積47694 O。雙方商定付款時間為,2018年7月支付300萬元、2018年9月支付300萬元、2018年11月支付300萬元、2019年1月支付300萬元、2019年4月支付300萬元、2019年6月支付300萬元、2019年9月支付300萬元,2019年12月根據(jù)審計結果全部支付。第五條約定25#、27#樓在竣工手續(xù)完成后,即開始審計決算,時間控制為4個月出成果。審計結果出來后,按照原合同付款比例,具體到幾次付清,在審計結果出來后15天內雙方專題溝通一次。經(jīng)雙方核對,案涉工程已付款包括現(xiàn)金和以房頂賬,總計為260137348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就案涉瑞泰銀都藍灣工程項目一組團、二組團、三組團、四組團分別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

本案爭議焦點一是案涉工程款付款數(shù)額如何認定,二是四組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是否應當解除,三是四組團工程造價不確定部分如何認定,四是宏成公司請求瑞泰公司承擔宏成公司停窩工損失7836398元能否成立,五是瑞泰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數(shù)額的認定,六是宏成公司對瑞泰銀都藍灣二期一組團至四組團在建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能否成立。

一、關于案涉工程款付款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

經(jīng)雙方核對,案涉工程已付款包括現(xiàn)金和以房頂賬總計為260137348元,對已付款數(shù)額雙方無爭議,應予確認。

經(jīng)一審法院主持雙方核對,其中一組團甲供材應扣減1424950元,雙方無爭議,予以確認。二組團甲供材瑞泰公司認可數(shù)額為1139889元,宏成公司認可數(shù)額為1097389元,差額為42500元;四組團甲供材瑞泰公司認可961420元,宏成公司認可670199元,差額為291221元。對于二組團、四組團甲供材差額中墻面網(wǎng)格布造價是否應當計算的問題,按照雙方約定,網(wǎng)格布為甲供材,掛網(wǎng)人工費不計入結算。因此,宏成公司的主張成立,甲供材扣減金額應為3192538元。雙方認可截止2019年8月17日電費為52618元,后續(xù)電費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瑞泰公司認為墊付的水費為892745.60元,宏成公司只認可296487.97元。對此,宏成公司認為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定額計算,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瑞泰公司提供了實際交費的發(fā)票、合同等證據(jù)能夠證明其主張成立,故案涉施工水費應扣減892745.60元。雙方對二組團勞保基金1696674元無爭議,應予確認。瑞泰公司認為應扣減已墊付的維修費、補償款共計63951元及經(jīng)濟罰款108200元,瑞泰公司提供的會議紀要、業(yè)主投訴和業(yè)主領取補償款的收條等證據(jù)能證明維修費用、補償款已實際發(fā)生,對瑞泰公司的該項主張應予支持。經(jīng)濟罰款相關證據(jù)沒有宏成公司工作人員簽字,瑞泰公司也無權罰款,故對瑞泰公司所主張的經(jīng)濟罰款不予支持。瑞泰公司提出宏成公司在工程質保期內未履行保修義務,導致眾多業(yè)主投訴,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要求瑞泰公司進行維修并支付1586980元,宏成公司對此事實不認可。因瑞泰公司主張的這一事實沒有發(fā)生,瑞泰公司也未支付費用,故對瑞泰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瑞泰公司提出應扣除三組團造價超8%核減額部分審計費337408元,宏成公司認為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確定了三組團造價,瑞泰公司沒有提交三組團審計報告。在訴訟中,兩家咨詢公司雖重新做出了審計初審報告,但最終三組團工程造價系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確定。因此,瑞泰公司的主張不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瑞泰公司已支付的款項為266035874.60元,其中包括已付工程款260137348元,甲供材3192538元,二組團勞保基金1696674元,雙方認可截止2019年8月17日電費為52618元,墊付的施工水費為892745.60元,支付維修費、補償款為63951元。

二、關于四組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

雙方簽訂的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對瑞泰公司工程進度款的支付進行了約定,并在4.25協(xié)議中對下欠工程款的支付進行了安排。4.25協(xié)議簽訂后,瑞泰公司支付宏成公司第一組團工程款212萬元、第二組團工程款550萬元、38#樓工程款31萬元,未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第三組團和第四組團工程款。在合同簽訂后宏成公司依約完成了案涉第四組團25#、27#樓的全部施工,經(jīng)驗收合格并已辦理竣工備案手續(xù)交付瑞泰公司銷售和使用。此外第四組團22#、26#樓也按照瑞泰公司要求延期開工,并完成基礎工程。但因瑞泰公司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工程自2018年6月10日起停工至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圖片第九十四條圖片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圖片第九條“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的規(guī)定,宏成公司請求解除與瑞泰公司簽訂的四組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支持。

三、關于四組團工程造價不確定部分的認定問題

宏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提出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依據(jù)宏成公司的申請,委托寧夏華恒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第四組團工程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一)確定的工程造價為64296894元。其中25#、27#樓的工程造價為59128374元,22#、26#樓已完成基礎工程造價為5168520元。(二)不確定的工程造價為22#、26#樓停窩工損失7283147元;雙方所爭議事項對應的數(shù)額為672430元。對確定的工程造價64296894元,雙方無爭議,應予確認。

對雙方爭議事項評判如下:(一)關于室外回填土的夯實工序是否由宏成公司施工的問題。25#、27#樓的室外回填土的夯實工序,宏成公司主張由其施工,瑞泰公司主張夯實工序由其安排的其他分包單位施工。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室外回填土屬于施工合同約定的宏成公司的施工范圍,瑞泰公司雖主張其安排了其他單位施工該部分工程,但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瑞泰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室外回填土工序造價43474元,應當計入工程總造價。(二)關于雙方對商砼運距主張不一致的問題。宏成公司主張商砼運距為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書面確認的27公里有事實依據(jù),對瑞泰公司主張其用電子圖計算出商砼運距為11.3公里不予采信,故本部分差額造價537426元,應當計入工程總造價。(三)關于25#、27#樓設備陽臺一道排水立管是否由宏成公司施工的問題。宏成公司主張其對25#、27#樓設備陽臺的兩道排水立管進行施工,瑞泰公司主張宏成公司僅施工一道排水立管,另某某道排水立管是由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鑒定意見書記載水系統(tǒng)施工圖設計為一道排水立管,建筑施工圖設計為兩道排水立管,現(xiàn)場勘驗時,實際為兩道排水立管,瑞泰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排水立管由其他單位施工,故第二道排水立管的造價46513元,應當計入工程總造價。(四)關于雙方對大型機械進出場次數(shù)的主張不一致問題。宏成公司主張施工時大型機械進出場次數(shù)為4次,瑞泰公司主張大型機械進出場次數(shù)為1次。鑒定機構按照常規(guī)施工方案及定額計價通常做法,按每個單體工程計算一次大型機械進出場的方法,計算得出案涉工程的大型機械進出場費,按照行業(yè)慣例和通行做法,鑒定機構確定按4次出場費計算符合行業(yè)慣例,宏成公司的主張成立,應予支持。差額造價45017元,應計入工程總造價。綜上,上述各項爭議造價為672430元,應計入工程總造價。

另,宏成公司主張應計入鑒定造價的事項:(一)宏成公司主張現(xiàn)場堆放的為案涉工程準備的工程材料52644元應計入鑒定造價;(二)宏成公司主張現(xiàn)場堆放的為案涉工程準備的鋼筋53036元應計入鑒定造價。對前述兩項造價是否應計入鑒定造價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但該部分材料實為就案涉工程準備的材料,為節(jié)省資源,應當計入鑒定造價,宏成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應將上述兩項遺留工地的材料移交給瑞泰公司。(三)宏成公司主張現(xiàn)場鋪設的蓋土網(wǎng)費應計入鑒定造價。根據(jù)鑒定機構現(xiàn)場勘驗情況,因宏成公司在現(xiàn)場鋪設的蓋土網(wǎng)與瑞泰公司再次鋪設的蓋土網(wǎng)交織在一起無法區(qū)分,且宏成公司在工地現(xiàn)場鋪設的蓋土網(wǎng)的形狀極不規(guī)則,宏成公司實際鋪設蓋土網(wǎng)的工程量不具備現(xiàn)場測量條件,無法按照定額規(guī)定鑒定計算蓋土網(wǎng)鋪設費用。宏成公司雖補充提交了購買蓋土網(wǎng)票據(jù)的相關證據(jù),但無法與現(xiàn)場測量的情況對應。因此,對宏成公司主張的增加蓋土網(wǎng)費用60015元,酌定按其主張數(shù)額的50%即30007.50元認定,此數(shù)額計入鑒定造價。(四)關于宏成公司主張的施工合同約定的分包工程配合費的問題,在一審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協(xié)商確定分包工程配合費為243380元,此數(shù)額計入鑒定造價。

鑒定意見中記載,瑞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鑒定機構提交的異議意見,已經(jīng)超過了法院原來規(guī)定的異議意見提交時間,大部分異議意見未在法院要求的征求意見階段提出,部分異議意見和異議事項在法院要求的造價核對過程中也從未向鑒定機構提出。為滿足委托鑒定需求,合理解決當事人爭議,鑒定機構對雙方在征求意見階段提出的異議和出具證實鑒定意見書之前又提出的異議事項逐項進行了答復說明。因此,對雙方在鑒定過程中提出的異議、沒有被鑒定機構列為爭議的事項以及超出異議意見提交時間的意見,不再進行評判。

綜合以上分析,不確定爭議事項的工程造價為672430元,應計入工程造價(已計入造價)?,F(xiàn)場堆放的為案涉工程準備的工程材料造價52644元應計入工程造價,為案涉工程準備的鋼筋造價53036元應計入工程造價,增加蓋土網(wǎng)費用30007.50元、增加分包工程配合費243380元應計入工程造價,以上增加的工程造價共計為379067.50元。

四、關于宏成公司請求瑞泰公司承擔宏成公司停窩工損失7836398元能否成立的問題

根據(jù)查明事實及4.25協(xié)議的約定,瑞泰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工程停工,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圖片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規(guī)定,瑞泰公司應當承擔因停工給宏成公司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就宏成公司主張的停窩工損失委托鑒定,鑒定意見將停窩工損失列為爭議項,現(xiàn)結合鑒定意見和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分論如下:

(一)22#、26#樓施工機械停窩工損失683949元。其中包括:瑞泰公司主張的不應計算的第二次現(xiàn)場勘驗補充機械停工損失81273元。瑞泰公司主張第二次現(xiàn)場勘驗補充機械是宏成公司從其他工地拉到案涉現(xiàn)場,對第二次現(xiàn)場勘驗記錄不認可,主張對第二次現(xiàn)場勘驗的施工機械不應計算停工損失。對此,宏成公司提供了案涉現(xiàn)場機械相關情況的公證書,一審法院認為公證書客觀真實,故宏成公司主張的事實成立,應予確認。瑞泰公司主張現(xiàn)場3臺電梯有2臺為案涉工程使用、6臺砼攪拌機還沒有使用,故主張不應計算1臺電梯、6臺砼攪拌機的停工損失203601元。但瑞泰公司對此事實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該部分設備客觀存在,是為案涉工程準備的設備,符合常理,瑞泰公司的主張缺乏證據(jù)證明,也不符合實際情況,故宏成公司的主張成立,應予支持。對于周轉材料停窩工損失213046元,鑒定機構按照201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建設工程計價定額的規(guī)定,對周轉材料的停窩工損失按實計算,符合實際情況,應予認定。對于生產工人停窩工損失,宏成公司提交的工資發(fā)放記錄均是2018年6月10日以前的記錄,沒有提供停工以后的工資發(fā)放記錄,故宏成公司請求的生產工人停窩工損失缺乏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二)22#、26#樓安全文明施工費損失。依據(jù)鑒定結論,22#、26#樓未完工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因未計算工程造價,安全文明施工費也未計算。根據(jù)201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建設工程計價定額的規(guī)定,安全文明施工費應計入造價。22#、26#樓未完工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經(jīng)鑒定為1329943元,鑒定機構建議按照70%―80%計算,瑞泰公司主張比例過高,經(jīng)詢問,鑒定機構對該比例采取了折中的辦法。因此,對22#、26#樓未完工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按80%計算為1063954.40元。(三)22#、26#樓企業(yè)管理費損失,依據(jù)鑒定結論,22#、26#樓未完工部分的企業(yè)管理費因未計算工程造價,企業(yè)管理費未計算。鑒定機構建議22#、26#樓未完工部分企業(yè)管理費應按(金額3096096元)20%―30%計算。瑞泰公司主張宏成公司工作人員早已撤場,不應當再計算企業(yè)管理費。雙方提交的工作聯(lián)系函等證據(jù)證明,2018年6月10日停工后,雙方對復工及結算事宜仍在協(xié)商,故企業(yè)管理的事實客觀存在,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企業(yè)管理費損失按20%計算為宜,22#、26#樓未完工部分的企業(yè)管理費應為619219.20元。(四)宏成公司主張的預期利潤損失。鑒定機構計算的22#、26#樓未完工部分預期利潤為1675239元。預期利潤損失屬于不確定的事實,受各種因素影響無法準確判定是否會產生該項損失。因此,宏成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瑞泰公司應當就下列損失向宏成公司承擔給付責任,包括機械停窩工損失683949元,周轉材料停窩工損失213046元,22#、26#樓未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費1063954.40元,22#、26#樓未完工部分的企業(yè)管理費619219.20元,共計為2580168.60元。

五、關于瑞泰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及違約金的認定問題

案涉四個組團協(xié)議雖沒有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條款,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圖片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規(guī)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質上屬法定孳息,不以當事人約定為前提條件。因此,宏成公司主張瑞泰公司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其主張應當予以支持。宏成公司主張按年利率21.6%計付利息,沒有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jù),該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宏成公司主張按照工程進度付款情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案涉工程分為四個組團,瑞泰公司付款沒有明確到具體組團。因此,難以區(qū)分各組團工程進度款付款情況,宏成公司主張按工程進度款計付利息無法得到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圖片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guī)定,案涉工程雖約定了工程進度款付款節(jié)點,但雙方簽署的4.25協(xié)議視為對欠付工程款的重新約定,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時間為應付工程款之日。案涉工程逾期付款利息計付時間應從2018年6月1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案涉一組團、二組團工程造價經(jīng)委托第三方審價機構審價分別為66665315.40元和94471578.45元;經(jīng)一審法院主持雙方協(xié)商確認三組團工程造價為91808399元;經(jīng)委托鑒定確定四組團工程造價為64296894元;雙方協(xié)商確定38#樓工程造價為311000元;分包工程配合費243380元;現(xiàn)場堆放的為案涉工程準備的工程材料應進入造價52644元;為案涉工程準備的鋼筋應計入的鑒定造價53036元;宏成公司主張增加60015元蓋土網(wǎng)費用,應酌定考慮按50%計算為30007.50元;以上工程造價應為317932254.35元,瑞泰公司已支付的款項為266035874.60元,下剩工程款為51896379.75元。案涉工程款利息應以51896379.1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止。

關于宏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24784169.44元能否成立的問題。2013年3月23日雙方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書》第十一條第十項約定“房屋建設過程中,必須確保按時按量支付工程進度款。否則乙方由于工程款原因,造成工期滯緩或其他情況,其責任及賠償均由甲方負責。如甲方不能按上述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超過20天,乙方有權停止施工,如停工后十天內還不能支付時,甲方應按每日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款(產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所有相關直接、間接和預期利潤等一切損失費用(含人工、機械、設備、材料、第三方等)由甲方承擔賠償損失,直至工程款項及所有損失違約金全部支付之日止,且工期相應順延”。2014年7月5日雙方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書》第十一條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約定,甲方確保按實按量支付工程款,否則乙方由于工程款原因,造成工期滯緩或其他情況,其責任及賠償均由甲方負責。2015年3月15日、2016年3月16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也做了同樣的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圖片第一百一十四條圖片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規(guī)定,案涉四個組團的協(xié)議,對違約責任作了明確約定,由于瑞泰公司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節(jié)點支付進度款,也沒有完全按照4.25協(xié)議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向宏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工程款利息的性質是法定孳息,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二者性質不同,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承擔工程款利息的同時免除違約金的給付。因此,瑞泰公司應當按照案涉協(xié)議的約定,向宏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應以下剩工程款51896379.7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工程款給付之日止。

六、宏成公司對瑞泰銀都藍灣二期一組團至四組團在建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能否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圖片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案涉已完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因此,宏成公司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應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圖片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應當為欠付的工程款,宏成公司主張包括利息、違約金和窩工損失,明顯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符,利息、違約金和窩工損失不屬于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依照該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fā)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的規(guī)定,依據(jù)4.25協(xié)議的約定,二組團欠款從2018年6月開始支付,三組團欠款從2018年7月開始支付,四組團造價于2019年6月30日通過鑒定確定,宏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上述事實判斷,宏成公司請求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沒有超過法定的六個月期限。因此,宏成公司在本案中請求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支持。

綜合以上分析,宏成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案涉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瑞泰公司使用,瑞泰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欠款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依據(jù)本案確定的事實瑞泰公司欠付宏成公司工程款為51896379.75元。由于瑞泰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后續(xù)工程停工,瑞泰公司應當承擔合同解除的責任,并承擔因停工給宏成公司造成的損失和違約責任,宏成公司主張解除后續(xù)工程施工合同、請求瑞泰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宏成公司主張瑞泰公司賠償窩工損失7836398元(包含截止2018年8月31日窩工損失4437810元以及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后期窩工損失)。雙方雖然對停工問題進行了協(xié)商,達成了付款協(xié)議,但瑞泰公司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付款,導致工程停工,瑞泰公司應承擔停工責任,但宏成公司主張窩工損失的計算不具有合理性,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停工,宏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應當預見停工會產生損失,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基于宏成公司請求和案涉協(xié)議無法履行的現(xiàn)實情況,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就窩工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按停工一年計算窩工損失,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宏成公司主張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主張不具有正當合理性,不予支持。在法院多次主持下雙方確定了第三組團的工程造價,其后瑞泰公司又以宏成公司少開具發(fā)票為由,對已經(jīng)自認的造價反悔,依據(jù)禁止反言原則,對瑞泰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另,宏成公司就案涉工程堆放的材料(52644元)、鋼筋(53036元),在判決生效后交付瑞泰公司。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圖片第八條圖片第九十一條圖片、第九十八條圖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六條圖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圖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圖片第一百三十四條圖片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圖片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解除宏成公司與瑞泰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簽訂的四組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二、瑞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宏成公司支付工程款51896379.75元及利息、違約金(利息以51896379.7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工程款給付之日止;違約金以51896379.7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工程款給付之日止);三、瑞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向宏成公司支付窩工損失2580168.60元;四、宏成公司在瑞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51896379.75元范圍內享有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五、駁回宏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圖片第二百五十三條圖片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5653元,由宏成公司負擔352014元,由瑞泰公司負擔373639元。鑒定費70萬元,由宏成公司負擔339570元,由瑞泰公司負擔36043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一審提交的4.25協(xié)議、往來函、工程款支付憑證等證據(jù),結合雙方對上述證據(jù)的舉證、質證意見,二審查明以下事實:

(一)4.25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宏成公司應在瑞泰公司轉賬付款或辦理房產抵頂之前(為了盡快辦理交房,本合同第一次支付793萬元付款后的七天內宏成公司應把所有應開而未開給瑞泰公司的所有的發(fā)票補齊,否則瑞泰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后面的款項)向瑞泰公司開具等額的稅務部門認可的工程款專用發(fā)票……”。

(二)宏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瑞泰公司發(fā)送的《工作聯(lián)系函》記載,“銀川瑞泰銀都藍灣22#、26#樓工程從2016年開始施工以來,因貴司沒有提供有效的施工圖紙,沒有明確的工程進度計劃安排,以及已完工程巨額工程款沒有及時支付,導致2017年春節(jié)后項目一直處于停工或半停工狀態(tài)。我司已多次書面及派人員和電話聯(lián)系貴司,要求解決以上各項問題,但貴司至今未有任何回復。因此,我司為了減少雙方的損失,根據(jù)2016年3月16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要求發(fā)包人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責任及各項費用。同時要求終止合同”。瑞泰公司針對該函于2018年9月17日向宏成公司回函,回函中未同意終止合同。

本案一審審理中,宏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瑞泰公司發(fā)送了《關于要求共同到場確認拆卸施工機械的通知函》。2019年3月14日瑞泰公司回函稱,“目前貴司雖提起訴訟,但卻未明確提出解除該施工合同的訴訟請求,且雙方就合同是否解除也未達成合意,故在雙方第四組團施工合同尚未經(jīng)依法解除情況下,貴司依約仍應及時復工、盡快履行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挽回和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若貴司執(zhí)意單方毀約并強行撤場,也應按規(guī)定提前通知我方及監(jiān)理并辦理撤場移交手續(xù)……”。

(三)瑞泰公司在2020年3月24日提出的書面鑒定申請中稱,為減少鑒定周期及費用,同意對第三組團工程造價在審計報告的基礎上增加200萬元。之后,在2020年5月7日的詢問筆錄中,瑞泰公司一審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明確稱“增加到320萬元沒有附加條件”。在2020年6月4日的詢問筆錄中,瑞泰公司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稱,三組團的工程造價確定增加320萬元即造價91808399元,如果對方不同意則申請委托鑒定。經(jīng)一審法院與宏成公司溝通,宏成公司同意此造價數(shù)額。

(四)針對瑞泰公司一審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相關證據(jù),對部分付款事實摘錄如下:2013年8月27日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轉賬300萬元,備注用途為“工程款”,同日宏成公司向瑞泰公司出具300萬元工程款收據(jù)。2013年9月26日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轉賬200萬元,備注用途為“工程款”,同日宏成公司向瑞泰公司出具200萬元工程款收據(jù)。2013年11月1日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轉賬280萬元,備注用途為“工程款”,同日宏成公司向瑞泰公司出具280萬元工程款收據(jù)。2014年9月26日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轉賬200萬元,備注用途為“工程款”,同日宏成公司向瑞泰公司出具200萬元工程款收據(jù)。2015年5月6日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轉賬200萬元,備注用途為“工程款”,同日宏成公司向瑞泰公司出具200萬元工程款收據(jù)。2016年10月21日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轉賬400萬元,備注用途為“工程款”,同日宏成公司向瑞泰公司出具400萬元工程款收據(jù)。2017年5月12日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轉賬4951976元,備注用途為“工程款”,同日宏成公司向瑞泰公司出具500萬元工程款收據(jù)。以上轉賬及收據(jù)中均未載明具體為何組團工程款。案涉工程款已開具的稅務發(fā)票中未區(qū)分是何組團工程款。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一是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二是第三組團工程價款如何認定,三是窩工損失、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認定。

一、關于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

瑞泰公司上訴認為4.25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以開具發(fā)票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該付款條件并未成就。該第七條約定“……宏成公司應在瑞泰公司轉賬付款或辦理房產抵頂之前(為了盡快辦理交房,本合同第一次支付793萬元付款后的七天內宏成公司應把所有應開而未開給瑞泰公司的所有的發(fā)票補齊,否則瑞泰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后面的款項)向瑞泰公司開具等額的稅務部門認可的工程款專用發(fā)票……”。首先,該條并未明確約定將開具全部稅務發(fā)票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其次,從文義分析,該約定括號內所稱應開而未開的發(fā)票應是指瑞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所對應的發(fā)票,并不包含未付工程款對應的發(fā)票。其三,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開具發(fā)票是宏成公司的附隨義務,支付工程款是瑞泰公司的主要義務,瑞泰公司以宏成公司未履行開具發(fā)票義務作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因此,瑞泰公司關于工程款支付條件未成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第三組團工程價款認定問題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當對其言行負責,不得隨意變更、否定其在先言詞。本案一審中,雙方當事人就第三組團工程造價在瑞泰公司提交的第三組團審價基礎上進行了溝通協(xié)商,瑞泰公司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代表瑞泰公司提出了具體意見。一審關于第三組團造價的詢問筆錄顯示,瑞泰公司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對于第三組團的造價意見沒有附加條件,其所認可第三組團造價數(shù)額的行為對瑞泰公司有約束力。一審以瑞泰公司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確認的數(shù)額認定第三組團工程造價,并無不當。瑞泰公司關于一審判決對第三組團工程價款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j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窩工損失、工程款利息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認定問題

(一)關于窩工損失的認定問題

對于瑞泰公司上訴所稱的停工損失系宏成公司所致應由宏成公司自行承擔的問題?!?span rule="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gid="A191925" tiao="0"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border-width: 0px 0px 1px; border-top-style: initial; border-right-style: initial;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border-left-style: initial; border-top-color: initial; border-right-color: initial; border-bottom-color: rgb(11, 113, 180); border-left-color: initial; vertical-align: baseline; color: rgb(11, 113, 180); cursor: pointer;">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圖片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本案中,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第八條第十一項約定,因瑞泰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其責任由瑞泰公司承擔。宏成公司承包瑞泰公司四個組團工程,雙方在簽訂第四組團建設工程合同時,前三組團工程均欠付工程進度款。雙方于2018年4月25日就工程款的支付達成4.25協(xié)議,但瑞泰公司在支付了協(xié)議約定第一筆793萬元款項后再未付款,導致22#、26#樓停工,瑞泰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給宏成公司造成的窩工損失。瑞泰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停工損失是由宏成公司自身所致,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瑞泰公司上訴所稱的宏成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后擴大的損失應當由宏成公司自行承擔的問題。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圖片第九十六條圖片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圖片第二款、第九十四條圖片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規(guī)定,通知解除是針對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但宏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瑞泰公司發(fā)送的《工作聯(lián)系函》,并無行使解除權的明確意思表示。直至2019年8月19日,宏成公司方增加訴訟請求,正式請求確認解除四組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組團《施工補充協(xié)議》。其次,瑞泰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對宏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所發(fā)《工作聯(lián)系函》的回函中,并未同意終止合同。本案一審審理中,瑞泰公司針對宏成公司向其發(fā)送的《關于要求共同到場確認拆卸施工機械的通知函》的回函中,仍要求宏成公司及時復工、盡快履行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上述事實表明雙方當事人一直在就合同履行進行磋商,未達成終止合同的合意。綜上,瑞泰公司主張宏成公司通知其解除合同的事實不成立,合同亦未經(jīng)協(xié)商得以終止履行,故一審判決計算窩工損失至2019年6月10日并無不當。瑞泰公司關于宏成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后擴大的損失應當由宏成公司自行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工程款利息的認定問題

本案中,宏成公司按照各組團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之日主張工程款利息,一審判決以2018年6月1日作為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瑞泰公司上訴主張,4.25協(xié)議對各組團工程款的支付時間進行了重新約定,一審判決對工程款利息的起算與雙方約定不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圖片第十八條關于“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guī)定,宏成公司的主張具有法律依據(jù)。雖然4.25協(xié)議對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再次進行了約定,但各組團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之日均早于2018年6月1日,一審判決從2018年6月1日計算工程款利息,實則減輕了瑞泰公司的責任。瑞泰公司關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瑞泰公司關于付款條件未成就其不應當支付工程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瑞泰公司以此作為不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認定問題

瑞泰公司就案涉工程采取分組團開發(fā)模式,與宏成公司就四個組團工程分別簽訂了合同。但四個組團工程均是針對瑞泰銀都藍灣二期項目,合同主體相同,建設工程均是由瑞泰公司發(fā)包、宏成公司承包;瑞泰公司向宏成公司支付工程款時,存在部分轉賬憑證僅注明“工程款”而未對應到各個組團工程的情形,且宏成公司出具的相應收據(jù)也未注明為何組團工程款;宏成公司將各組團工程款數(shù)額混同開具稅務發(fā)票,而瑞泰公司并未就此提出異議;雙方還針對四個組團工程欠付工程款等事宜簽訂了4.25協(xié)議,對四個組團工程款的支付進行了整體安排。因此,結合以上事實,對雙方當事人就各組團工程訂立的合同應作為整體進行認定,一審判決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認定本案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并無不當;瑞泰公司關于不應當按照其他組團違約金標準認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雖均是因逾期付款行為產生的責任,但兩者性質不同。工程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違約金系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能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促進交易安全。瑞泰公司關于工程款利息與違約金不能同時支持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瑞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1022.74元,由寧夏瑞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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