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審認為,本案認定原審被告人劉某根因成某玲丈夫冉某盜竊其財物,使用暴力拉走成某玲所收購廢品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綜合全案證據(jù)和具體情節(jié),原審被告人劉某根的行為不具備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且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應當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并且實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圖非法占有的行為。(2)行為人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本案中,原審被告人劉某根使用暴力強行拉走成某玲所收購廢品的事實清楚,但綜合全案分析,劉某根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首先,從案件起因看,冉某伙同他人盜竊劉某根電焊門市部的電焊設備,使劉某根失去生產(chǎn)資料,其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劉某根拉走成某玲收購的廢品是出于抵償被盜損失的目的,而非為了非法占有成某玲的財物。其次,劉某根拉走的財物,系成某玲所收購的廢品,屬于其與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冉某盜竊劉某根的財物,負有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的義務。再次,從劉某根拉走財物的價值看,其僅獲利630元,并未超過自己損失的限額;最后,從劉某根變賣廢品所得錢款的去向看,系用于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開支。上述情形足以認定劉某根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原審被告人劉某根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構成刑事犯罪,除應當具備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外,還應當具備應受刑罰處罰性。從劉某根的行為后果看,其打成某玲兩耳光的行為屬于輕微暴力,并未造成成某玲身體傷害;其拉走成某玲收購的部分廢品,未對成某玲及其家庭生活造成實質性損害。原審被告人劉某根的財物被盜,在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主張,但其卻使用暴力強行拉走成某玲收購的廢品,該行為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但從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看,劉某根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未達到應予刑事處罰的程度,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綜上,原審被告人劉某根的申訴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