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馬某與被害人董某1的女兒董某2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6年3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馬某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1月7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馬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離婚判決,并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一并判決。判后,董某2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2月5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晉09民終1155號民事調解書,二人自愿離婚,馬某一次性給付董某29.5萬元,用以解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分割及債權債務問題。
此期間,于2013年5月11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來到位于原平市××路董某2經(jīng)營的”霞飛美發(fā)店”,拿走裝有岳父董某1工商銀行卡的皮套(董某1和董某2陳述是被告人馬某從董某1手中搶走,馬某陳述是從桌子上取走)。12時8分被告人馬某從該銀行卡內取走現(xiàn)金49900元,13時董某2報案稱:”佳地園小區(qū)報案人老公搶走其父親的銀行卡,并取走錢了”。公安民警接警記錄載明:”到達現(xiàn)場后,經(jīng)了解,在佳地園小區(qū),報案人董某2稱其父親被其老公搶走銀行卡,并從卡內取走5萬余元,后經(jīng)了解,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鬧糾紛,現(xiàn)經(jīng)勸解,雙方已自行處理,并已反饋110?!敝袊ど蹄y行個人業(yè)務憑證顯示:2013年5月11日12時8分43秒,從戶名董某1卡號:×××取走49700元,另從自動取款機取走200元,客戶簽名:董某2、馬某代。第二次起訴離婚時,被告人馬某拒不承認自己取走錢,董某2申請鑒定,后撤回鑒定。公安機關立案后,被告人馬某仍然不承認,經(jīng)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山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取款單上的簽名為馬某書寫。
另查:2013年1月28日16時3分,董某2從馬某的卡號:×××上,轉賬到董某1卡號:×××(涉案卡號)49900元。
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由公安機關立案,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馬某在公安機關退出49900元,由董某1領走,并于7月29日自書了諒解書,建議司法機關對馬某寬大處理,2016年10月10日,在審查起訴階段,又向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的《撤銷諒解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