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系上市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系上市公司的執(zhí)行機構。
上市公司的重大經(jīng)營管理決策及具體實施方案一般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方式作出。上市公司的股東之間、股東與董事之間也常常因經(jīng)營理念不合,對決議內(nèi)容產(chǎn)生爭議。
因此,部分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持有異議的股東、董事等,通常會向人民法院就決議發(fā)起不成立、可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訴訟,我們將其統(tǒng)稱為公司決議效力訴訟。
由于我國實施兩審終審制,訴訟周期較長,通過發(fā)起公司決議效力訴訟糾正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的決議,需經(jīng)過漫長的審判程序,等待判決結果作出,可能錯誤的決議已經(jīng)對上市公司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法律賦予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為保全申請的權利,人民法院會結合案件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行為保全申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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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效力糾紛中行為保全的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chǎn)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nèi)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p>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chǎn)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nèi)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p>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知,行為保全存在訴前行為保全和訴中行為保全,行為保全制度與一般理解意義上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和凍結等保全措施有所不同,行為保全的內(nèi)容為“要求特定對象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在上市公司決議效力糾紛中,行為保全的內(nèi)容主要為在案件裁判文書生效前,禁止實施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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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效力糾紛中行為保全的實務要點
1. 行為保全的管轄法院
在公司決議效力糾紛中,如果是訴中行為保全的,由受訴法院受理;若是訴前行為保全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鑒于公司決議效力糾紛屬于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以股東、董事等為原告,公司為被告,應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公司決議糾紛案件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
2. 行為保全的擔保
不管是訴中行為保全還是訴前行為保全,《民事訴訟法》并未對行為保全的擔保問題進行特別的規(guī)定,而是參照財產(chǎn)保全。從檢索的案例來看,擔保形式與財產(chǎn)保全提供擔保的形式?jīng)]有太大區(qū)別,申請人可以提供保險公司保函、銀行存款、不動產(chǎn)等作為擔保。
但對于行為保全的擔保數(shù)額如何確定并未明確規(guī)定,通過案例檢索也沒有探索出行為保全擔保金額的規(guī)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保全的擔保數(shù)額,需要提前跟法官進行溝通,法官一般會向當事人明示需要提供何種方式的擔保。
3. 行為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行為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及格式并沒有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chǎn)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i],對知識產(chǎn)權糾紛案件中行為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對于公司決議糾紛案件的行為保全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該規(guī)定明確行為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
①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
② 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nèi)容和期限;
③ 申請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zhí)行等損害的具體說明;
④ 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信息或資信證明;
⑤ 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在公司決議糾紛案件中,申請行為保全的,對于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可以參照適用前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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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救濟途徑
針對公司決議,可以采取行為保全暫緩實施,法律賦予一方權利,必然賦予另一方救濟手段,決議被暫緩實施的公司可以采取事中救濟和事后救濟兩種手段。
1. 事中救濟
事中救濟是指在公司決議被采取行為保全后,公司針對法院的保全行為可以立即采取的救濟措施,包括申請復議和啟動民事監(jiān)督程序。
① 申請復議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ii],公司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五日內(nèi)向原法院申請復議,法院應當在收到復印申請后十日內(nèi)審查,作出是否支持的裁定。
② 申請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
針對以及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若申請復議被駁回,還可以再采取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救濟。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可以分為本院院長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或者申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iii]。
2. 事后救濟
事后救濟是指申請行為保全確系錯誤,公司采取的救濟手段,公司可要求申請行為保全的人賠償公司遭受的損失。
關于“錯誤”的認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chǎn)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iv],對于“錯誤”的認定較為寬泛,接近于無過錯責任,通常只要申請人最終敗訴,就可以認為其申請有錯誤。
但證明錯誤保全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是一個難題,筆者目前尚未檢索到關于行為保全錯誤要求申請人承擔責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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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決議效力糾紛中行為保全典型案例研究
1. 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碼:002628)
成都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路橋”)是一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002628。
2016年3月11日,成都路橋召開了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通過了《關于增加公司經(jīng)營范圍的議案》《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于選舉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本次會議中,成都路橋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通過“關于股東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議案為由,在股東李勤出席了股東大會現(xiàn)場的情況下,未將其所持公司股份計入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如前文所述,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將公司章程某條款修改為:投資者在購買、控制公司股份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或者在信息披露義務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重大誤導、遺漏的,構成惡意違法收購,視為放棄表決權,其所持有或控制股票不享有表決權,公司董事會有權拒絕其行使除領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東權利。
2016年12月27日,成都路橋召開了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通過了《關于向成都市成路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轉讓施工資產(chǎn)并變更施工資質的議案》《關于向成都市成路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議案》《關于向成都市成路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融資擔保的議案》。
本次會議成都路橋基于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存在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事實,以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jiān)管局向其下發(fā)《關于對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李勤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對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的監(jiān)管措施,深圳證券交易所向其下發(fā)《關于對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勤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為由,認定李勤在買入公司股份過程中的前述情形構成《公司章程》第37條所規(guī)定的惡意違法收購,根據(jù)《公司章程》第37條之規(guī)定,李勤所持公司股票不享有表決權。
李勤雖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但上市公司未將其所持公司股份計入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之后,股東李勤向人民法院發(fā)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成都路橋公司于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關于修改的議案》的決議中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的內(nèi)容無效以及撤銷成都路橋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并在該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武侯法院裁定暫緩成都路橋執(zhí)行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事項;如需執(zhí)行上述決議中的部分事項,須經(jīng)武侯法院許可;自本裁定作出后,未經(jīng)武侯法院許可,成都路橋不得召開股東大會;凍結李勤所持公司147,892,013股股份(凍結期限為三年)。
根據(jù)公司的說明,成都路橋收到上述民事裁定書之后,與武侯法院進行了溝通,并提出了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申請,在征得武侯法院該案件主審法官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如期召開了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2017年1月26日,成都路橋公司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形成《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關于會議出席情況第3項記載:“鑒于股東李勤在買入公司股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根據(jù)《公司章程》第37條之規(guī)定,李勤所持公司股票不享有表決權,李勤通過網(wǎng)絡參與了本次股東大會投票,其所持公司股份未計入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之后,李勤在上述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請求撤銷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提出暫緩執(zhí)行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全申請,武侯法院作出暫緩執(zhí)行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裁定。之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復議請求。
該案件經(jīng)過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判令: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中修改《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的內(nèi)容無效;
撤銷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由此可知,人民法院支持了股東李勤的全部訴訟請求[v]。
在成都路橋案中,股東李勤未按規(guī)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fā)出收購要約等義務,公司通過董事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限制其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根據(jù)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可知,僅有證監(jiān)會有權限制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公司章程及董事會均無權對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因此,本案法官在未開庭審理,僅憑收到的書面材料的情況下,便能夠大致判斷案件的結果,進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支持了股東李勤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裁定禁止實施股東大會決議。
2. 西藏銀河科技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碼:000752)
西藏銀河科技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000752。
2018年12月25日,西藏銀河召開了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通過了“《關于增補徐駿先生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關于增補范利亞先生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否決了“《關于增補李敏女士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關于增補沈貴明先生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之后,李敏向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西藏發(fā)展實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西藏發(fā)展于2019年1月4日就該訴前行為保全民事裁定書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如不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西藏發(fā)展2018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新選舉的兩名董事將立即開始履職,會對公司經(jīng)營業(yè)務、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產(chǎn)生影響,訴前行為保全符合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要件,法院作出的訴前行為保全措施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西藏發(fā)展的復議請求[vi]。
2019年6月11日,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之后李敏向法院提出解除行為保全及撤回起訴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行為保全并準許李敏撤回起訴。
總結
因文章篇幅所限,本文僅引用了兩個上市公司決議行為保全案例。
在上市公司決議效力糾紛中,申請方的保全請求主要是禁止公司實施決議,在實踐中,大量的行為保全案件未被立案,該類數(shù)據(jù)無法獲取,但從公開信息可知,一旦行為保全申請成功,另一方申請復議成功率極低。
在申請行為保全時,需要提前與承辦法官溝通擔保等事宜,在溝通過程中,部分法官會明確表示是否會支持行為保全申請,由此可以初步探測出法官對于案件的基本態(tài)度。
如若法官通過書面審理能夠查明案情,并認為行為保全申請人的勝訴可能性較大,法官則會支持申請人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因此,申請人成功申請行為保全,不僅暫緩了不利決議的實施,也代表著最終的勝訴可能性較高。
就公司的角度而言,如若發(fā)起公司決議效力糾紛的股東、董事向法院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公司需引起高度重視,這表明對方勝訴可能性極大,此時公司應當積極與對方當事人溝通,爭取私下和解。
這也是上市公司決議效力糾紛中,法院支持原告行為保全申請后,大部分原告最后撤回起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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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chǎn)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遞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據(jù)。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二)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nèi)容和期限;(三)申請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zhí)行等損害的具體說明;(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p>
[ii]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nèi)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shù)模兏蛘叱蜂N原裁定?!?/p>
[iii]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p>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p>
[iv]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chǎn)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的“申請有錯誤”:(一)申請人在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二)行為保全措施因請求保護的知識產(chǎn)權被宣告無效等原因自始不當;(三)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害知識產(chǎn)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但生效裁判認定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四)其他屬于申請有錯誤的情形?!?/p>
[v]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終14529號民事判決書。
[vi] 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堆龍德慶區(qū)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93號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