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時,由被指令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更為適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三百七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審。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一般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關于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由何地檢察機關派員出庭問題,在討論中也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雖由原檢察機關派員出庭可能效率更高;但從有利于檢察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的角度而言,由被指令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更為適當?!秾嵤┬淌略V訟法規(guī)定》第23條的規(guī)定中,也體現了這一精神。該條規(guī)定:“上級公安機關制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提起公訴的,有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br/>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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