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從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兩個方面對刑事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如前所述,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基于專門知識的科學判斷,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如何審查鑒定結論呢?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來審查鑒定結論:
1.審查鑒定結論的證據(jù)能力
?。?)交付鑒定的間題是否屬于應當鑒定的范圍。
(2)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
(3)鑒定結論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批復》所確定的測謊鑒定結論排除規(guī)則,對于測謊結果即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法院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2.鑒定結論證明力審查判斷
證據(jù)的證明力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法律一般不作規(guī)定。對于鑒定結論的裁量,包括兩方面,一是其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性,從鑒定結論本身推導出案件事實的強度和頻度越大,其證明作用就越大;一是其真實性、可靠性。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以下幾方面因素會影響到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鑒定人知識水平的高低和鑒定經(jīng)驗的多少是鑒定結論真實性、可靠性的重要衡量因素;鑒定所使用的儀器設備的先進程度是衡量鑒定結論真實性、可靠性的又一個重要標志;用作鑒定之基礎的事實材料的可靠性對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具有決定作用;當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受到某些外因因素的影響而形成一定的預斷和偏見時,鑒定結論的可靠性也也將受到影響,等等。當然,法官審查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時還應當將其與同案當中的其他證據(jù)一起綜合考慮,以準確評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
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習慣于對鑒定結論進行書面審查,滿足于案卷中已有的書面鑒定結論,只是將鑒定結論在法庭上宣讀一下,很少通知鑒定人到庭作證。我們認為,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既是程序正當?shù)囊笠彩前l(fā)現(xiàn)真實的要求,根據(jù)直接、言詞原則,法官應盡可能要求鑒定人出庭,以保障對鑒定結論的正確認定。
——高憬宏、楊萬明主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刑事審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60~4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