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在境外外國航空器犯罪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八條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