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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zhí)業(yè)警示
涉警:遼寧某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竟被控單位受賄罪遭罰金三萬元
發(fā)表時間:2023-03-08     閱讀次數(shù):     字體:【

原公訴機關東港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單位(原審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住所地東港市大東管理區(qū)公安委濱河路92號。

負責人劉某峰,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

辯護人宋雅梅,遼寧雅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邢春新,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遼寧省東港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人。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丹東市看守所。

辯護人曹華,遼寧仁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夏延天,遼寧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段振山,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于遼寧省東港市,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東港市看守所。

辯護人許吉祥,遼寧鑫磊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東港市人民法院審理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犯單位受賄罪,原審被告人邢春新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原審被告人段振山犯詐騙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東刑初字第405號刑事判決,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開宣告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原審被告人邢春新、原審被告人段振山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丹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閆巍、代理檢察員付浩出庭履行職務,上訴單位負責人劉某峰及其辯護人宋亞梅,上訴人邢春新及其辯護人曹華、夏延天,上訴人段振山及其辯護人許吉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東港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徇私枉法、受賄犯罪事實

被告人邢春新于2012年至2014年6月16日案發(fā)前,擔任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人。2012年年初,河北省人劉某好、李某德等人(均另案處理)在東港市注冊成立了“東港保港礦產(chǎn)品經(jīng)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港公司)、東港市弘業(yè)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業(yè)公司)”,利用這兩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shù)額達1.2億元人民幣。2012年9月,東港市國稅局調(diào)查了這兩家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以劉某好、李某德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移送給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立案偵查。2012年11月初,劉某好等人通過東港市風味骨頭館經(jīng)理劉某云認識了東港市居民單某巖(另案處理),讓單某巖找被告人邢春新商量從輕處理劉某好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單某巖答應幫忙,遂找到被告人邢春新,要求對劉某好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從輕處理,許諾不能“白用”被告人邢春新,表示要給二三十萬元。被告人邢春新和單某巖在一起商量、研究,對劉某好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降格作為“逃稅行為”立案查處,劉某好等人只要交足“稅款”400萬元后就此了事,不再追查。單某巖將商量的結果告知劉某好等人,劉某好等人提出把上交的稅款減少一些。單某巖再找被告人邢春新提出減少交納“稅款”的要求,被告人邢春新表示上交的“稅款”數(shù)額只能降到350萬元,不能再減少。單某巖向劉某好等人回復了被告人邢春新的答復,向劉某好等人提出給公安機關有關人員“打人情”需要50萬元,劉某好等人同意。嗣后,劉某好等人先后兩次交給單某巖47萬元,單某巖到被告人邢春新辦公室送其20萬元做為答謝,被告人邢春新收下了20萬元,單某巖自己留下27萬元。此后劉某好等人交納了250萬元“稅款”后不再交納,被告人邢春新擱置了案件,未再組織人員進行查處。2013年3月,東港市公安局換任了主管經(jīng)偵工作的副局長,主管副局長指令被告人邢春新對劉某好等人的案件進行調(diào)查處理。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邢春新明知劉某好等人的行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仍然以“逃稅罪”罪名立案偵查,并以劉某好等人涉嫌逃稅罪向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東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對劉某好等人批準逮捕。后經(jīng)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劉某好等人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受賄7萬元及價值5000元香煙,單位受賄10萬元犯罪事實

被告人邢春新在擔任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人期間,東港市銀利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經(jīng)理范某成于2011年12月向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控告韓國人金某泰詐騙其貨款,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受理后,經(jīng)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同意以丹東市公安局名義查辦該案。在查辦案件過程中,范某成為盡快查獲金某泰,送給被告人邢春新3萬元和價值5000元的香煙;在金某泰歸案偵訊時,被告人邢春新以給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做費用為理由,自范某成處拿走人民幣2萬元;在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追回金某泰所欠貨款18萬美元后,范某成給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辦案費用10萬元。被告單位財會部門收取該款,作為被告單位的費用花銷。范某成為表示感謝,又送給被告人邢春新2萬元。

三、單位受賄5萬元事實

被告人邢春新在擔任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人期間,丹東成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達公司)總經(jīng)理潘某義于2013年12月向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稱其公司已離職的銷售經(jīng)理來某雷拉走公司貨物,未向公司交清全部貨款。被告人邢春新接到報案后,在未立案的情況下,幫助成達公司追回貨款35萬元,讓當事人把款劃在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的賬戶中,之后其指令返給成達公司30萬元,剩余5萬元做為被告單位的辦案提成使用。2014年6月,其因涉嫌受賄犯罪被調(diào)查,原辦案人員張某某于2014年7月把5萬元退還給成達公司經(jīng)理潘某義。


一審法院認為

東港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為國家機關的內(nèi)設機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邢春新作為被告單位的負責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邢春新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又為徇私情,明知劉某好等人涉嫌重罪而故意使其受到輕罪的追訴,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萬元,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同時構成受賄罪,應當以處罰較重的受賄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段振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17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邢春新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段振山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邢春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段振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邢春新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7.5萬元。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上訴人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受賄10萬元,因該大隊不是金某泰案件的辦案主體單位,且其中4萬元已經(jīng)交給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不具備單位受賄主體資格;2、原判認定上訴人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受賄5萬元,因此款是暫存于被告單位的扣押款,不應認定為單位受賄。

上訴人邢春新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邢春新收受單某巖20萬元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2、邢春新的有罪供述系偵查機關以違法方式取得,應當予以排除;3、原判認定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非法收受范某成10萬元,邢春新構成單位受賄罪,邢春新個人收受范某成7.5萬元,構成受賄罪,不僅就10萬元單位受賄罪認定主體錯誤,且上述兩個認定均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4、原判認定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及邢春新單位受賄5萬元,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5、邢春新在辦理劉某好等人一案中不存在徇私枉法行為,原判認定邢春新構成徇私枉法罪不能成立。為此,邢春新的辯護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供了邢春新的哥哥邢某堂與單某巖的通話錄音、證人楊某革、宋某萍的證言等證據(jù)。

上訴人段振山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段振山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偶犯,愿意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改判緩刑。段振山另提出原判認定的詐騙數(shù)額有誤。

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原判認定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單位受賄,認定邢春新單位受賄、受賄,認定段振山詐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邢春新、段振山的上訴理由及各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徇私枉法、受賄事實

上訴人邢春新于2012年至2014年6月16日案發(fā)前,擔任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人。2012年年初,河北省人劉某好、李某德等人(均另案處理)在東港市注冊成立了“東港保港礦產(chǎn)品經(jīng)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港公司)、東港市弘業(yè)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業(yè)公司)”,利用這兩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shù)額達1.2億元人民幣。2012年9月,東港市國稅局調(diào)查了這兩家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以劉某好、李某德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移送給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立案偵查。2012年11月初,劉某好等人通過東港市風味骨頭館經(jīng)理劉某云認識了東港市居民單某巖(另案處理),讓單某巖找邢春新商量從輕處理劉某好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單某巖答應幫忙,遂找到邢春新,要求對劉某好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從輕處理,許諾不能“白用”被告人邢春新,表示要給二三十萬元。邢春新和單某巖在一起商量、研究,對劉某好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降格作為“逃稅行為”立案查處,劉某好等人只要交足“稅款”400萬元后就此了事,不再追查。單某巖將商量的結果告知劉某好等人,劉某好等人提出把上交的稅款減少一些。單某巖再找邢春新提出減少交納“稅款”的要求,邢春新表示上交的“稅款”數(shù)額只能降到350萬元,不能再減少。單某巖向劉某好等人回復了被告人邢春新的答復,向劉某好等人提出給公安機關有關人員“打人情”需要50萬元,劉某好等人同意。嗣后,劉某好等人先后兩次交給單某巖47萬元,單某巖到邢春新辦公室送其20萬元做為答謝,邢春新收下了20萬元,單某巖自己留下27萬元。此后劉某好等人交納了250萬元“稅款”后不再交納,邢春新擱置了案件,未再組織人員進行查處。2013年3月,東港市公安局換任了主管經(jīng)偵工作的副局長,主管副局長指令邢春新對劉某好等人的案件進行調(diào)查處理。2013年6月17日,邢春新明知劉某好等人的行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仍然以“逃稅罪”罪名立案偵查,并以劉某好等人涉嫌逃稅罪向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東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對劉某好等人批準逮捕。后經(jīng)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劉某好等人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證人劉某云的證言,證實他在東港市向陽街新興路經(jīng)營風味骨頭館,劉某好等人在東港市經(jīng)營一個礦物公司,沒有經(jīng)營場所,在他的骨頭館暫時用一個房間辦公,他幫劉某好等人跑腿,介紹給東港負責招商引資的人。2012年11月,他打電話給已回河北的劉某好,說其逃稅的事公安已經(jīng)介入,讓其回來處理,并告訴其公安那邊他能找到關系。劉某好、李某德到東港后,他介紹其與單某巖認識,劉某好把情況向單某巖說了,單說其幫忙找人處理一下,說去經(jīng)偵大隊找邢大隊。老單回來跟劉某好他們說:“你們這事不是什么大事,去公安那邊打打人情再把稅款補上,公安那邊就可以把事壓一壓,我去找公安局的人辦這事,但是打人情得50萬。”之后,他與劉某好、李某德到經(jīng)偵大隊找到邢大隊,邢大隊讓劉某好交400萬元稅款?;貋砗螅蛣⒛澈米尷蠁稳ス簿纸?jīng)偵大隊講情。老單回來告訴劉某好稅款只能講到350萬元,不能再少了,并提出50萬打人情,劉某好嫌多,拿不出,老單讓先拿30萬。第二天,劉某好、李某德湊了28萬,加上他給其拿了2萬元,共30萬元給了單某巖。次日,劉某好和李某德到經(jīng)偵大隊去后回來說,公安那邊讓準備稅款,這事到這就停了,不進行了,然后其就回河北了。2012年快春節(jié)的時候,老單給他打電話說給劉某好,李某德辦事差的錢要趕快拿來,他就告訴了劉某好。大概是臘月二十五六,劉某好和李某德到骨頭館對他說湊了19萬元,還差1萬元,讓他幫忙墊上,湊20萬給老單。當天晚上,他到單某巖的裝飾公司給單某巖17萬元。后期出事了,單某巖告訴他其給了邢大隊30萬元。3、證人劉某好的證言,證實在2012年11月初,東港風味骨頭館的劉某云打電話告訴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公安局經(jīng)偵介入了,要立案了。他和李某德、張某柱當天趕到東港,通過劉某云認識單某巖,他們叫其老單。劉某云說老單以前在公安局上班,現(xiàn)在辭職了,其跟公安局關系老硬了。他們把情況跟老單說了,當時跟其說是偷稅。老單說:“我已經(jīng)跟公安的邢大隊聯(lián)系了,要立案了,你們偷稅額不是太多,我?guī)湍闾幚硖幚戆??!崩蠁未耸喾昼娋妥吡?,說去找邢大隊。半個小時其又回來說:“你們這事不是什么大事,公安那邊打打人情,得五十萬,再交百八十萬罰款,公安那邊也可以壓一壓?!弊屗麄兎判娜ソ?jīng)偵大隊找邢大隊和劉大隊,肯定不能抓他們。他們?nèi)齻€到經(jīng)偵大隊,邢大隊、劉大隊以及國稅局的人都在場,公安局的人讓他們一個月內(nèi)交400萬稅款?;貋砗螅蠁握f公安要400萬稅款,老單又到公安去幫他們講情,回來說已幫他們講到350萬,不能再少了,又說辦事的50萬怎么辦。他跟老單說一下拿不出50萬,老單說先給30萬。第二天,湊夠30萬給了老單。把30萬給老單的第二天,經(jīng)偵大隊的劉某奎大隊長給他打電話讓他們?nèi)ヒ惶?,老單和他們?nèi)齻€人一起到劉某奎辦公室,劉大隊告訴他們說:“這事就到這打住了,也不往下進行了?!币馑际沁@事就他們幾個知道就行了,他們就回河北了。一個月后他們回東港先后兩次交給國稅250萬稅款。2012年年底,劉某云給他打電話說老單催問那20萬,農(nóng)歷十二月二十六那天,他拿19萬給劉某云,讓其幫墊一萬,把錢給老單,劉某云同意。2013年6月份,劉某奎打電話讓他們過來把事情解決一下,他和李某德到東港就被刑拘了,后期張某柱也被抓來了,公安機關以逃稅罪給我們立案,檢察機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批準逮捕他們。4、證人李某德的證言,證實2012年11月份左右,劉某好告訴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東港公安局已經(jīng)介入了,劉某云能找到公安的人疏通關系。他和劉某好當天去了東港,劉某云給他們介紹單某巖,說單某巖以前在公安局上班,后來辭職了,其在公安局的關系挺硬的。他們把情況跟單某巖說了。老單說:“你們這事不大,我已經(jīng)跟公安局的邢大隊聯(lián)系了,他說要立案了,我?guī)湍銈兲幚硖幚戆伞!崩蠁握f去經(jīng)偵大隊找邢大隊商量,走了一會兒回來跟他們說:“我?guī)湍銈儐柫?,你們這事不大,公安那邊打打人情得50萬,再交百八十萬的罰款,這事就壓下來了?!敝笏蛣⒛澈?、劉某云一起去經(jīng)偵大隊,當時除了邢大隊還有幾個人在場,公安的人讓他們一個月之內(nèi)交400萬稅款?;貋砗螅麄兏蠁握f公安找他們要400萬稅款,錢有點多。老單又去找邢大隊幫他們講情,回來說:“我和邢大隊說了,稅款已經(jīng)講到350萬了,不能再少了,另外公安那邊打點人情還得50萬?!彼麄兏蠁握f一次拿不出50萬,老單說那先拿30萬,他們湊夠30萬后給了老單。這30萬給老單后,有一天經(jīng)偵大隊的劉某奎打電話讓他們過去一趟,他和劉某好一起到劉某奎辦公室,劉某奎跟他們說:“你們這事不往下進行了,到這就打住了,你們也別出去說,就咱們幾個知道就行了?!彼麄兙突睾颖绷?。過了一個月,他們回東港,先后兩次給國稅局250萬稅款。2012年年底,他們又通過劉某云給了老單20萬。2013年6月份,劉某好和他一起到東港被公安抓起來了,沒幾天張某柱也被抓來了,公安機關以逃稅罪給他們立案,檢察機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批準逮捕他們。5、證人劉某奎的證言,證實他是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劉某好、李某德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是他們經(jīng)偵大隊查辦的,他和他們大隊民警陳某龍、鄭某國、江某某、李某連是辦案人,專門成立專案組。大隊長邢春新是這個案件的總負責人,他主要負責取證,取完證后將材料交給邢春新審查。這個案件是2012年9月份由東港市國稅局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移交給他們大隊的,大概在11月份,邢春新告訴他,劉某好等人的案件就按照逃稅處理,讓其把稅款補繳了就完事了。這樣他就打電話找劉某好、李某德,讓其到他辦公室,他跟劉某好、李某德說:“我們領導說了,你們把稅款交了,這事到這就完事了,我們也不往下進行了?!敝笮洗盒掳才潘麄冋覄⒛澈玫热税刺佣愖龉P錄,在詢問過程中,劉某好等人不認賬了,說其有實體經(jīng)濟,有真實貨物交易,合法經(jīng)營。他告訴邢春新這個案子劉某好等人不認賬,他們按不認賬取了筆錄。取完筆錄后請示邢春新,讓劉某好等人先回去了。2013年3、4月份,徐某安局長分管經(jīng)偵大隊,其讓他們加大力度辦理這個案件。他們在調(diào)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很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來自吉林閆某和開的兩家公司,劉某好這個案子有17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閆某和給開的。2013年5月份,閆某和證實了其通過他人給保港公司和弘業(yè)公司虛開了17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證實了其和弘業(yè)公司、保港公司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當時稅務人員已查清這17組增值稅發(fā)票已經(jīng)抵扣了,回來后他們把證據(jù)材料全部匯報給邢春新。2013年6月份,邢春新通知他和其他辦案人員,劉某好等人這個案子按逃稅案立案偵查。6月17日劉某好等人到東港國稅局,他們將其抓獲,他立即按邢春新的意思以逃稅罪填寫了立案決定書,并以逃稅罪將劉某好、李某德、張某柱刑事拘留。東港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字(2013)074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東港保港礦業(yè)經(jīng)銷有限公司涉嫌逃稅案立案偵查?!睍r間:2013年6月17日。這就是當時按邢春新要求以逃稅罪立案偵查的立案決定書,以東港保港礦業(yè)經(jīng)銷有限公司為犯罪主體立案,是邢春新告訴他們這么立的,是否經(jīng)過集體研究他不清楚,報捕的時候以什么罪名報捕的,他不清楚,他也沒參與研究。另外,有一次他們?nèi)ヌ釋弰⒛澈茫瑒⒛澈媒淮浣o了單某巖50萬元辦這事。第二天上班,他將劉某好說給單某巖50萬元讓其幫忙辦這件事的情況向邢春新做了匯報。邢春新告訴他:“這事由我處理,必要的時候讓檢察院提前介入,你們干其他工作,該干什么干什么”。后來,邢春新也沒有安排他們再找劉某好取這份材料,也沒有安排他找單某巖要錢。6、證人陳某龍的證言,證實他是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2012年9月份,東港市國稅稽查局移交給他們大隊關于保港公司和弘業(yè)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件,邢春新安排他和其他民警開始對線索展開初查。在初查過程中他們發(fā)現(xiàn)這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劉某好和經(jīng)理李某德等人有重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嫌疑。2012年年末,他們根據(jù)這兩家公司賬面情況,以逃稅罪審理,按逃稅進行處罰,需要劉某好等人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開始算的是五六百萬,后來說交300萬。怎么定的300萬他不清楚,誰定的他也不清楚。在這個過程中他聽說,按逃稅處罰劉某好等人,讓其把涉案稅款交上,這個案件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劉某好等人預交了250萬,他們在給劉某好、李某德做筆錄的時候,其對涉嫌逃稅的一部分事實不認賬,這塊材料就沒做完,最后也沒有形成。2013年5月,到吉林省輝南縣進行外調(diào),掌握了這兩家公司向保港公司和弘業(yè)公司虛開17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900多萬元。2013年6月17日,他們大隊對張鐵嶺、劉某好、李某德、張某柱涉嫌逃稅犯罪立案。2013年7月份,經(jīng)偵大隊以涉嫌逃稅犯罪向東港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報請逮捕,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批捕,隨后他們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偵查方向進行偵查。另外。劉某奎對他說:“我上次去看守所提劉某好的時候,劉某好提過給單某巖50萬元?!?,邢春新沒提過讓他找單某巖追錢的事,是否安排其他人他不清楚。7、證人徐某安的證言,證實他是東港市公安局副局長,于2013年3月26日分管經(jīng)偵、食藥偵等工作。在他分管以前,經(jīng)偵大隊的案件受案、初查都是經(jīng)偵大隊的大隊長負責決定的,如果案件夠立案的話報主管局長審批。他分管以后,經(jīng)偵的受案、初查和結案都要經(jīng)過主管領導審批。劉某好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是經(jīng)偵大隊辦理的,分管后他就讓經(jīng)偵大隊的大隊長邢春新將經(jīng)偵大隊的所有案件都向他匯報,邢春新向他匯報劉某好等人的案子是東港市國稅局在2012年移交過來的,是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移交過來的。他聽后告訴邢春新這個案件屬于重大案件,需要抓緊時間辦理,涉案人員該抓馬上抓,做了原則性指示,并讓其盡快外出查證。他記得在外出查證過程中,負責取證的劉某奎跟他說外出查的挺好,吉林、黑龍江這些地方證據(jù)證的都挺好,都有證實。6月份左右,經(jīng)偵大隊把立案審批表送給我,是以逃稅罪報的,他就同意簽批了。他是搞刑事出身的,當時對涉稅案件不是太明白,經(jīng)偵當時報過來的就是立案審批手續(xù),沒有材料。后期經(jīng)偵大隊也以逃稅罪向檢察院呈捕,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批捕了。當時邢春新向他匯報后,他覺得這個案子挺重大,就一直盯的,經(jīng)偵大隊就啟動了。這個案子在邢春新向他匯報時距東港市國稅局移交我們經(jīng)偵大隊相隔了這么長時間沒有辦理,也沒有抓人,他不清楚,那時他也沒有分管,他分管后把這個案子作為重要案件,督促辦理,才抓得人。這個案子的定性是經(jīng)偵定的,在立案和報捕時都是經(jīng)偵大隊自己定的,法制閱卷審核,他審批,他只是程序上審批,沒有看材料。

二、上訴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收受范某成10萬元的事實

邢春新在擔任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人期間,東港市銀利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經(jīng)理范某成于2011年12月向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控告韓國人金某泰詐騙其貨款,該大隊受理后,經(jīng)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同意以丹東市公安局名義查辦該案。該大隊追回金某泰所欠貨款18萬美元后,范某成給該大隊辦案費用10萬元。該大隊經(jīng)邢春新同意由財會部門收取該款,作為本單位的費用花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1、證人范某成的證言,證實2008年至2011年,他與韓國人金某泰做生意,金某泰累計欠他18萬美金未還,2011年12月初,他向經(jīng)偵大隊以詐騙報案。12月中旬金某泰被抓獲,并于12月21日、22日,從韓國匯到他公司賬戶18萬元美金,合計人民幣近120萬元。錢到位后,12月末,他到邢春新辦公室要給他們表示表示。邢春新說他們經(jīng)偵大隊有規(guī)定,按10%收取費用,讓他給隊里10萬元。第二天,他在農(nóng)行取了12萬元到邢春新辦公室,邢讓他到下面交錢,他到樓下把10萬元交給經(jīng)偵大隊姓宋的會計,姓宋的出了收據(jù)。2、證人宋某萍的證言,證實她在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辦公室的綜合內(nèi)勤。2011年12月末,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邢春新告訴范某成要給大隊10萬元,讓她收了,范某成到她辦公室交10萬元,她給出了收據(jù),并加蓋了經(jīng)偵大隊的章,這10萬元后來用于隊里花了,也沒有上繳給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3、證人門某某的證言,證實他于2012年9月以前在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任支隊長。2011年12月份,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受理一起韓國人金某泰涉嫌詐騙一案,由于是涉外案件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沒有管轄權,就向丹東市公安局移送該案。當時安排他們支隊大隊長張某某協(xié)助東港市經(jīng)偵大隊辦理這起案件,以丹東市公安局的名義辦理,辦案的手續(xù)和法律文書都是以丹東市公安局的名義出的,但是辦案還是以東港市經(jīng)偵大隊為主,后期金某泰被釋放。辦案過程中,他沒安排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邢春新沒有向他請示或匯報過要向當事人收取辦案費用,其也沒有向他們支隊上交辦案費用。4、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他在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擔任執(zhí)法監(jiān)督大隊大隊長。2011年12月,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向丹東市公安局移送金某泰涉嫌詐騙案件,因為是涉外案件,東港市公安局沒有管轄權,所以以他們市局名義辦理,實際辦案是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支隊領導安排他協(xié)助參與這起案件辦理,東港市經(jīng)偵大隊以丹東市公安局名義對金某泰立案,金某泰到案后,他參與幾次訊問,東港經(jīng)偵大隊辦案人主要是張某峰。后期聽說錢被追回,金某泰被釋放了。辦理這起案件他們沒有向當事人收取辦公經(jīng)費或提成,也沒安排東港經(jīng)偵大隊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東港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邢春新沒有向他或市局說過,向當事人收取辦案費用或其他費用。當事人和邢春新沒有給他或支隊錢物,他也沒跟他們索要。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丹東市公安局或經(jīng)偵支隊沒出辦案費用,該案實際上是東港經(jīng)偵大隊辦理的,他只參與了幾次訊問。5、證人張某峰的證言,證實他自2010年8月份到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擔任民警,負責案件辦理工作。2011年12月初,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邢春新安排他接待范某成報案,范某成說從2008年開始和韓國人金某泰一起做貿(mào)易生意,累計到2011年金某泰一共欠范某成18萬美金未還。在12月份,范某成以詐騙罪向他們經(jīng)偵大隊報案。他做完筆錄把具體情況向邢春新匯報,他們認為是一起涉嫌詐騙案件,因為是涉外案件,他們大隊沒有管轄權,邢春新聯(lián)系了丹東市公安局,以丹東市公安局的名義辦理了這個案件,所有法律手續(xù)和法律文書也都是以丹東市公安局的名義作出的,對金某泰以涉嫌詐騙罪立案。金某泰被抓獲后,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大隊長張某某和他對金某泰進行審訊,金某泰承認其欠范某成18萬美金,但不承認騙范某成的錢,審訊后對金某泰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過了三四天,金某泰家屬從韓國匯給范某成18萬美金,他們將金某泰放了。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他沒收取過范某成什么費用或提成,但在那年春節(jié)前,邢春新給他二板蝦和二箱雜色蛤,并讓他給辛某財帶了一份,他感覺應該是范某成給的。6、證人辛某財?shù)淖C言,證實他在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擔任民警。2011年12月,范某成控告韓國人金某泰詐騙一案,是范某成向邢春新報的案,邢春新安排張某峰辦理,他也參與了兩次,后期經(jīng)偵大隊把錢追回,將韓國人釋放了。這起案件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參與了,出手續(xù)都是以丹東市公安局名義出的,有個隊長參與了。在那年春節(jié)前,張某峰給了他二板蝦、幾箱真空蜆子,他也沒問其從哪弄的。7、上訴人邢春新的供述,證實2011年12月,范某成報案稱,其和韓國人金某泰簽訂買賣合同,被詐騙100多萬元人民幣。接到報案后,因他們大隊沒有管轄權,他向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匯報,經(jīng)偵支隊同意受理此案,讓東港市經(jīng)偵大隊以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的名義辦理該案。他們將金某泰抓獲進行審訊,采取強制措施,金某泰主動把18萬美金匯給范某成,最后經(jīng)丹東市公安局和丹東市檢察院溝通,認為金某泰不構成詐騙罪,將金某泰釋放。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有一天范某成到經(jīng)偵大隊找他說:“邢大隊,你們大隊為這個案子出了不少力,給你點贊助費?!彼麊柶浣o多少錢。范某成說:“給你們七八萬元錢,另外給你個人表示表示?!彼湔f:“我個人就不用了,你就給大隊10萬元得了?!逼湔f好,第二天范某成就把錢直接送給宋某萍了。8、金勇泰(金某泰)詐騙案件卷宗復印件、東港市銀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相關賬證,證實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以丹東市公安局名義查辦金某泰詐騙一案的過程及范某成收到金某泰匯款的情況。9、收據(jù),證實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收取范某成10萬元,由宋某萍出具收據(jù)的情況。

三、上訴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收受潘某義5萬元事實

邢春新在擔任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人期間,丹東成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達公司)總經(jīng)理潘某義于2013年12月向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稱其公司已離職的銷售經(jīng)理來某雷拉走公司貨物,未向公司交清全部貨款。邢春新接到報案后,在未立案的情況下,幫助成達公司追回貨款35萬元,讓當事人把款劃在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的賬戶中,之后其指令返給成達公司30萬元,剩余5萬元做為本單位的辦案提成使用。2014年6月,邢春新因涉嫌受賄犯罪被調(diào)查,原辦案人員張某峰于2014年7月把5萬元退還給成達公司經(jīng)理潘某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1、證人潘某義的證言,證實他是成達公司的總經(jīng)理,2013年11月份,他們公司已離職的銷售經(jīng)理來某雷從成達公司拉走價值170萬元的肉雞產(chǎn)品,經(jīng)索要還有一大部分沒要出來。2013年12月,他以來某雷詐騙向東港經(jīng)偵大隊報案,邢春新讓張某峰負責這個案件。之后經(jīng)偵大隊讓來某雷把剩余的貨款35萬元打到了經(jīng)偵大隊的賬戶,他問張某峰為什么把錢打到他們賬戶,張解釋說,錢從他們賬戶走一下,證明案件經(jīng)過他們處理了,到時候會把錢給他。2014年1月,他向張某峰索要剩余的貨款,其推了幾次。1月底,張某峰告訴給他30萬元,剩下5萬元作為辦案經(jīng)費他們留下,他同意了。2014年7月的一天,張某峰突然給他打電話,說邢春新被檢察院查了,讓他把那5萬元拿回去。7月5日,他到經(jīng)偵大隊,他們把來某雷叫了過來,經(jīng)偵大隊的會計去附近的銀行把錢取給來某雷,讓來某雷交給他們公司財務入賬。2、證人張某峰的證言,證實他是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的民警。成達公司的潘某義于2013年12月份到經(jīng)偵大隊報案控告來某雷詐騙,邢春新把這個案子交給他處理,他經(jīng)審閱報案材料并與潘某義和來某雷聯(lián)系后,認為該案不屬于詐騙,不構成犯罪,向邢春新匯報,邢讓他幫他們兩家把賬對一下,把這個事擺平了。當時來某雷還有35萬元賬沒處理干凈,他問邢春新怎么辦,邢說讓來某雷把35萬元打到經(jīng)偵大隊賬戶。他通知來某雷,來隨后把35萬元打到經(jīng)偵大隊賬戶。邢春新說先給成達公司30萬元,剩下5萬元等案子清了再說。2014年1月,他按照邢春新指示給了成達公司30萬元。6月份邢春新因為涉嫌職務犯罪被東港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他分別向王立權和主管副局長徐某安匯報了這個情況,他們同意把剩下5萬元返給成達公司。7月份的一天,來某雷和潘某義到經(jīng)偵大隊把賬對完,他們大隊會計把剩下5萬元取出來給了他們。3、證人宋某萍的證言,證實她是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的綜合內(nèi)勤,以個人名義在農(nóng)業(yè)銀行開立6228480590498061316銀行卡,用于經(jīng)偵大隊辦案臨時扣押款存取。該卡于2013年12月19日,分兩筆轉存了35萬元,是張某峰辦理的一個案子的臨時扣押款。2014年1月,張某峰說這35萬元要返給當事人30萬元,張某峰和他加上姓潘的當事人一起到銀行把30萬轉到姓潘的當事人卡里。7月5日,張某峰告訴他請示王立權同意5萬元返給姓潘的當事人,當天她與張某峰和姓潘的當事人,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在東港農(nóng)商銀行取了5萬元給了姓潘的當事人。由于她是臨時保管辦案人員扣押款項,她為此還記了一個草賬。4、上訴人邢春新的供述,證實成達公司的潘某義向他們經(jīng)偵大隊舉報來某雷涉嫌職務侵占,來某雷在成達公司任銷售員期間,拉走公司幾車雞產(chǎn)品,回收銷售款沒有交給成達公司,數(shù)額有幾十萬。他安排張某峰接待,沒有立案、開展了初查。因為來某雷和成達公司有往來賬沒有算清楚,需要對賬,他讓來某雷把35萬元打到經(jīng)偵大隊賬上,后來返了30萬元。當時他跟張某峰說讓成達公司給點贊助費,補充大隊辦案經(jīng)費,給多少,怎么給讓張某峰和成達公司去商量,張某峰怎么商談的他不清楚,剩下的5萬元怎么處理他不清楚。


針對上訴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上訴人邢春新、上訴人段振山的上訴理由以及各自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證據(jù)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下評判意見:

關于上訴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上訴人邢春新及其各自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受賄10萬元,因該大隊不是金某泰案件的辦案主體單位,且其中4萬元已經(jīng)交給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不具備單位受賄主體資格以及原判認定該大隊受賄5萬元,因此款是暫存于上訴單位的扣押款,認定為單位受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認定上訴單位收受范某成1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供一致,且有收據(jù)為憑,足資認定無疑。上訴單位雖然無權偵辦涉外經(jīng)濟犯罪案件,但其作為偵查主體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的協(xié)助偵查單位,為本單位利益收取他人財物,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廉政建設制度,具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資格,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至于其是否交給丹東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4萬元,屬于贓款去向問題,與本案定罪量刑無涉。上訴單位在辦理來某雷涉嫌職務侵占案件中,作為上訴單位負責人的邢春新指使該案經(jīng)辦人張某峰向舉報人潘某義索要贊助費,以補充上訴單位辦案經(jīng)費。該事實不僅有上訴人邢春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潘某義的證言予以證實,且有證人張某峰、宋某萍的證言以及相關書證予以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應予認定。上訴單位在未立案的情況下,為潘某義追回35萬元,退給潘某義30萬元后,余款在邢春新被查處前未予退還,應當認定為單位受賄。因此,上訴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上訴人邢春新及其各自辯護人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邢春新及其辯護人提出邢春新的有罪供述系偵查機關以違法方式取得,應當予以排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邢春新在丹東市檢察官培訓中心所做的兩份有罪供述,均系在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并向其送達傳喚證后作出的,屬于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獲取的證據(jù)?,F(xiàn)沒有證據(jù)證明偵查機關對邢春新采取了刑訊逼供或者與刑訊逼供程度相當?shù)姆椒?,逼迫其作出違背意愿的供述。因此,邢春新在丹東市檢察官培訓中心所做的兩份有罪供述,不應予以排除。上訴人邢春新及其辯護人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邢春新及其辯護人提出邢春新在辦理劉某好等人一案中不存在徇私枉法行為,原判認定邢春新構成徇私枉法罪不能成立,邢春新收取單某巖20萬元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人單某巖于2014年6月17日證實,其為劉某好等人涉稅案件向邢春新求情,并于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在邢春新的辦公室送給邢春新20萬元。單某巖盡管在一審庭審出庭作證時對此節(jié)事實予以否認,后偵查人員又對其進行訊問時,分別于2014年12月8日、12月11日、12月17日證實了其交給邢春新20萬元的事實,并對自己在庭審時翻證的理由作出了合理的解釋。邢春新的辯護人在二審時提供了邢春新的三哥邢某堂與單某巖的通話錄音、證人楊某革的證言,因通話錄音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提取,且經(jīng)偵查人員再次詢問單某巖,單某巖否認其與邢某堂通話內(nèi)容的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jù)。而楊某革的證言,經(jīng)偵查人員核實,其無法證明孫某喜是否收到邢春新交付的20萬元的事實,不能作為邢春新收受單某巖20萬元的否定證據(jù)予以采用。

鑒于偵查人員提取的證人單某巖的證言,得到證人孫某喜關于其于2012年11月份從邢春新處取走20萬元的證言以及邢春新本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予以印證,已經(jīng)形成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邢春新收取單某巖交給的20萬元的事實。另外,證人劉某云、劉某好、李某德、劉某奎、陳某龍、徐某安等人的證言,東港市公安局(2013)074號立案決定書、東港市公安局(2013)99號提請批準逮捕書等書證,以及邢春新本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直接或間接地證明邢春新明知劉某好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故意擱置處理以及按輕罪予以追訴的事實。因此,邢春新收受單某巖20萬元以及徇私枉法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上訴人邢春新及其辯護人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邢春新及其辯護人提出邢春新個人收受范某成7.5萬元,構成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審判決認定此節(jié)事實只有證人范某成一人的證言予以證實,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邢春新否認自己收受范某成款物,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因此,原審判決認定邢春新收受范某成款物7.5萬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上訴人邢春新及其辯護人上述上訴理由及其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上訴人段振山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的詐騙數(shù)額有誤,段振山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偶犯,愿意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改判緩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段振山利用假發(fā)票騙取姜繼業(yè)17萬元的稅款,有段振山的供述,證人姜繼業(yè)等人的證言以及段振山出具的收據(jù)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認定。原判在量刑時已經(jīng)充分考慮了段振山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量刑適當。因此,上訴人段振山及其辯護人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作為東港市公安局的內(nèi)設機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上訴人邢春新作為上訴單位的負責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也構成單位受賄罪,均應予刑罰。邢春新身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涉嫌犯罪,為徇私情先擱置案件,后又故意以輕罪進行追訴,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萬元,應以受賄罪對其定罪處罰。邢春新在一審判決宣告前犯有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段振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也應予刑罰。段振山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原審判決根據(jù)本案事實、證據(jù)及法律規(guī)定,以單位受賄罪對上訴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上訴人邢春新定罪處罰,以詐騙罪對上訴人段振山定罪處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判決以受賄罪對上訴人邢春新定罪處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但認定事實和采用證據(jù)部分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的部分出庭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東港市人民法院(2014)東刑初字第40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單位東港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第二項,即被告人邢春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萬元;第三項,即被告人段振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撤銷東港市人民法院(2014)東刑初字第405號刑事判決第四項,即追繳被告人邢春新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7.5萬元。

三、追繳被告人邢春新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20萬元,依法沒收,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文峰

審判員劉加榮

代理審判員李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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