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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秀裁判文書
重慶正川永成醫(yī)藥材料有限公司與重慶瀛方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時間:2023-03-16     閱讀次數:     字體:【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渝民再35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正川永成醫(yī)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北碚區(qū)水土高新技術產業(yè)園云漢大道5號附33號。
法定代表人:鄧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澤東,重慶必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文,重慶必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重慶瀛方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重慶蜀電淏宸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奧林匹克體育中心西-4-4號。
法定代表人:周厚琴,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濤,重慶萬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重慶正川永成醫(yī)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川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重慶瀛方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瀛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終22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審查后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8)渝民申2733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正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澤東、呂文,被申請人瀛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正川公司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以及一審判決第一項,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且駁回瀛方公司有關履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案涉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瀛方公司進行設備安裝的期限應為45天,以雙方均認可的土建完工時間和通電時間計算,瀛方公司從完成設備安裝到正式通電的天數為101天,延期56天。而且,土建的站內基礎檢查和消缺不影響瀛方公司施工,原二審法院以此為由從延期天數中扣減7天工期是錯誤的。2.2萬元/天的延期完工違約金標準應得到支持。因為瀛方公司延期完工造成正川公司的窩工損失、社保費用、利潤損失、資產折舊費等損失遠遠超過該標準,而且正川公司當時準備上市,因延期造成的損失巨大。3.其主張的損失賠償金300萬元應得到支持。因為該專變電站原本是用來生產藿香正氣液包裝瓶即“吹瓶”,需要穩(wěn)定的電壓,但因瀛方公司擅自更換真空斷路器、電流電壓互感器、電纜的品牌,且將規(guī)格和型號更換,將線徑為240的電纜更換成線徑為185的電纜,導致電壓不穩(wěn)定,生產時產生火花,不能生產藥瓶,整條生產線報廢。根據評估報告認定,如將線徑185的電纜更換為約定的線徑240的電纜,將真空斷路器、電流電壓互感器、元器件更換為合同約定的品牌和規(guī)格,需要花費4054696元,按照約定的10倍賠償標準,瀛方公司應賠償的金額為40546960元。何況,約定損失賠償金的目的就是為了免除非違約方的舉證責任。因此,瀛方公司作為違約方應對違約金過分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主張承擔舉證證明責任。4.瀛方公司的履行保證金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因為雙方約定不能通電超過20天就不退還該保證金,事實上超過了20天。5.其有新的證據證明瀛方公司偽造正川公司的公章騙取竣工通電驗收手續(xù)。
瀛方公司辯稱:二審判決正確,應維持。理由:1.其延期完工時間僅有39天。根據案涉合同第四條中的時間節(jié)點表第6項,約定工期是55天,土建部分不是瀛方公司負責施工,站內基礎檢查和消缺是設備安裝前的必經程序,因此耗費的7天時間應從延期完工天數中扣除。2.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其同意按照差價賠償,而差價僅有50126.44元。雖然其沒有提交違約金過高的證據,但是原二審判決的違約金標準有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是合理的。3.其更換的內容包括真空斷路器、電流電壓互感器的品牌,但電纜的品牌不屬于更換,其將線徑240的電纜更換成185的電纜的原因是線徑185的電纜能夠滿足正川公司的生產需要?,F(xiàn)在其同意將線徑185的電纜換成合同約定的電纜。4.履約保證金150萬元系擔保,應退還,何況其已經完成了通電義務,該事實有正川公司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5.正川公司提出的私刻印章問題并無證據證明。
瀛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正川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150萬元,并由正川公司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期間的資金占用損失,按年利率6%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正川公司承擔。
正川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決瀛方公司立即將擅自更換的電器設施、設備及配件更換為合同約定的規(guī)格、品牌及生產廠商;2.判決瀛方公司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246萬元;3.判決瀛方公司支付擅自更換電器設施、設備及元器件的賠償金300萬元;4.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瀛方公司承擔。一審訴訟過程中,正川公司撤回了第1項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重慶英石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石公司,曾更名為重慶蜀電淏宸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后再一次更名為瀛方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取得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類別和等級為:承裝類四級、承修類四級、承試類四級。
2015年7月16日,原英石公司向正川公司支付保證金150萬元。2015年7月17日,正川公司(甲方)與原英石公司(乙方)簽訂了《正川永成35KV專變電站施工合同》,該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乙方負責的主要施工內容(以供電局審批的圖紙以及雙方簽訂的技術協(xié)議為準):(1)高新站110KV對側:擴建2個35KV出線間隔。(2)外線部分:線路起止點:從搭火點起至甲方進線柜處止。所有電氣材料安裝、調試、敷設及未交期的保管。(3)站內部分:電氣部分:站內設備(主變壓器、一次柜、后臺保護裝置、通訊系統(tǒng))的安裝、調試及未交付使用期的保管。土建部分:負責監(jiān)督建筑單位對土建工程的建設、安裝以及驗收的協(xié)辦。(4)通訊部分。(5)負責資料編寫、供電手續(xù)的辦理、直至竣工驗收通電。第二條:工程價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價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乙方施工范圍內工程價款總額為人民幣1500萬元。2.工程價款分三次支付:(1)所有設備設施到場經甲方初步驗收合格后,乙方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合同總金額20%的正規(guī)發(fā)票,甲方在收到該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工程款。(2)正式通電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各主要設備的零件及備件、操作及維修手冊、設備系統(tǒng)測試報告等竣工資料及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合同總金額80%的正規(guī)發(fā)票,甲方在收到該發(fā)票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70%的工程款(如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應支付甲方違約金及甲方為乙方墊支款項的,甲方在此次支付的同時予以扣除沖抵甲方應付款)。(3)余10%作為本工程質量保證金,設備正常運行一年后,若無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無息支付10%的質量保證金。第三條:本工程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即交鑰匙工程)。該工程乙方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所有設備、設施及相關輔料的采購、設備安裝調試、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擬定及實施、工程監(jiān)理、竣工驗收通電及相關手續(xù)的辦理等。本工程費用已包括:除供電局營業(yè)性收費(戶控裝置費、并網接電技術服務費、高可靠性費、預存電費)工程設計費外的所有費用。除甲方對本工程量提出或同意增減外,工程總費用不再作任何調整。第四條:工程工期。1.本合同簽訂后的第二日起計算,整個工程有效工期為125日,其中主要節(jié)點如下:

序號

工作內容

完成時間節(jié)點

備注

1

施工圖

1-30日

其中土建施工圖在1-10日內提供給甲方

2

設備訂貨證明

30-45日

設備訂貨合同或付款憑據

3

土建施工

30-80日

室內具備安裝條件

4

設備到施工現(xiàn)場

70-80日

變壓器或高低壓開關柜

5

設備安裝完成

70-115日


6

搭接、調試、竣工驗收、通電

105-125日


……第六條:工程質量和驗收。1.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及電力系統(tǒng)行業(yè)規(guī)范、技術規(guī)程所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要求。2.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圖冊、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fā)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質量驗收標準為依據,電力公司及電力管理行政部門對該工程是否符合通電標準給予供電也是該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標準之一,且該標準具有一票否決權。3.工程結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驗收申請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配合乙方向相關單位申請工程驗收,驗收時所發(fā)現(xiàn)的工程質量問題,乙方應在當天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要及時通知甲方及相關單位進行再驗收。4.本工程質保期壹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保修期內出現(xiàn)的一切安全、質量問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小時內趕赴現(xiàn)場搶修,若因乙方拖延搶修時間給甲方造成了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設備損壞,乙方不承擔保修責任;乙方應甲方要求可以對損壞設備進行維修,乙方只計取該部分的備件費、工時費。第七條:雙方義務。(一)甲方義務:……2.為乙方施工提供必需的施工條件和環(huán)境。3.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電力行業(yè)標準的技術設計資料。4.甲方派駐專人任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負責甲方義務范圍內的工作及總體工程的管理?!?.按照雙方的約定,甲方對自行承建部分的工程質量負責。(二)乙方義務:……7.乙方在合同簽訂后,派駐專人監(jiān)督施工圖和土建設施的建設,確保在合同約定總時間內完成本工程。8.乙方派駐專人任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負責協(xié)調乙方義務范圍內的工作和配合甲方工作。第九條:違約責任?!?.乙方未按雙方約定的施工進度要求開展工作(本合同第四條第1款中主要節(jié)點工期要求),每延遲一天,支付給甲方工程延遲費1萬元,延遲5天以上,每天支付給甲方工程延遲費2萬元,若延遲10天以上,勢必對甲方最終工期造成嚴重影響,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除了承擔延遲費外,甲方有權不予退還乙方所交的履約保證金。已完工程按合同清單定價的50%取值折算?!?.乙方保證該工程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通電;若因乙方施工及設施、設備質量或其他原因不能獲批通電,超過5天不能通電的,每延遲一天向甲方支付2萬元/天的違約金;累計超過10天不能通電的,每延遲一天向甲方支付4萬元/天的違約金;累計超過15天不能通電的,每延遲一天向甲方支付6萬元/天的違約金,以彌補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若累計超過20天都不能通電的,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自行協(xié)調通電。并不退還乙方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和暫留的質量保證金。未支付部分工程款和設施、設備購置款只能按合同清單定價的50%取值結算。8.本合同嚴格按照約定的設施、設備、元器件及材料購置要求執(zhí)行,若有更改一經發(fā)現(xiàn),按更改設施、設備及元器件價值總額的10倍向甲方進行賠償。第十條:附則。1.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三日前,向甲方繳納本合同總價款10%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將在正式通電后由乙方書面申請,甲方審核無誤后無息返還。
同日,正川公司(甲方)與原英石公司(乙方)簽訂了《重慶正川永成耐水1級藥用包裝材料生產基地35KV變配電系統(tǒng)技術協(xié)議》對設備元器件選型及技術要求進行了約定。其中:1.真空斷路器的型號選擇ABB公司的VD4系列、西門子公司的3AH2系列、施耐德HVX系列。2.智能操控裝置的型號:使用成都蜀瑞SR-ZK6系列、江蘇金智、濟南施瑞JNSR-CK2700K、成都金泰格GTG-3300系列或重慶宇泰YT-S600系列。3.電流互感器推薦使用重慶創(chuàng)正互感器有限公司TCZ、雷茲互感器(上海)有限公司GIS12或上海勁兆互感器有限公司CSR1-12系列。4.電壓互感器推薦使用重慶創(chuàng)正互感器有限公司TCZJD-10、雷茲互感器(上海)有限公司GIE12(CZ)RS或上海勁兆互感器有限公司VSR1-12系列、上海MWB互感器、上海阿爾斯通互感器公司產品。5.10KV無功補償裝置中電容器、電抗器及補償控制器建議使用德國AEG、ABB、西門子產品,且電容器、電抗器及補償控制器必須是同一廠家產品,以避免彼此不匹配的問題。真空接觸器選用西門子、ABB公司產品。微型斷路器采用施耐德。6.電纜型號:YJV22-35KV-3*240,推薦廠家:泰山電纜、鴿牌電纜、南方電纜、德陽電纜。之后,原英石公司向正川公司提供《重慶正川永成醫(yī)藥有限公司35KV專變電站元器件品牌、型號、數量表》,庭審中雙方確認該表屬于合同的部分,系雙方對元器件的品牌、型號、數量的約定。該表載明:1.10KV高壓無功補償,型號JG/AC-10-300(300+600+900+1200)Kvar-AK/P5,2套,備注:艾默頓(ABB電容)(共8臺補償柜)。2.35KV真空斷路器,型號HVX-40.5/1250-25,5臺,備注:施耐德。3.35KV真空斷路器,型號HVX-12/1250-25,22臺,備注:施耐德。4.35KV真空斷路器,型號HVX-12/1250-31.5,3臺,備注:施耐德。5.智能操控裝置,型號YT-S600,30臺,備注:重慶躍騰。6.35KV電流互感器,型號LZZBJ9-35,15臺,備注:重慶創(chuàng)正。7.35KV電壓互感器,型號JDZX9-35,8臺,備注:重慶創(chuàng)正。8.10KV電流互感器,型號LZZBJ9-10,78臺,備注:重慶創(chuàng)正。9.零序互感器,型號LXK-Φ120,15臺,備注:重慶創(chuàng)正。10.10KV電壓互感器,型號JDZ9-10,2臺,備注:重慶創(chuàng)正。11.10KV電壓互感器,型號JDZX9-10,8臺,備注:重慶創(chuàng)正。
2015年8月21日,正川公司項目部就關于正川永成35KV變電站材料清單存在較大問題而向原英石公司發(fā)函稱,原英石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所提供材料的品牌未按照公司技術協(xié)議中要求品牌進行選型,主要問題:真空斷路器按協(xié)議要求應在ABB、施耐德、西門子三個品牌內選擇,貴司目前選用德國AEG品牌,不符合要求;10KV補償電容應在AEG、西門子、ABB三個品牌內進行選擇,貴司目前選用德國英博,且數量與招標文件不符,少選用1套。針對以上問題,希望貴公司及時整改,并將整改后的《材料清單》簽字蓋章后于8月24日前回傳于我司項目部。
2015年8月24日,原英石公司回函稱,現(xiàn)我司對于高壓無功補償最后廠家確定為艾默頓,高壓電容器采用ABB電容器,完全依照約定的品牌執(zhí)行。真空斷路器最初貴司招標函中有德國AEG品牌,且高壓補償也推薦德國AEG,該品牌是得到貴司認可。在與貴司技術協(xié)商會上貴司孫廠長、技術部負責人鄧部長及技術工程師賴工均認可德國AEG品牌,故我司現(xiàn)選用德國AEG品牌。
2015年9月2日,正川公司向原英石公司發(fā)出《35KV專變電站工程進度催促函》稱,根據合同約定,貴司第1-2階段的主要工期節(jié)點時間均已大大超過,按工期貴司應在1-10日內提供土建施工圖,但貴司至今未提供。故特函告,請貴司務必在9月8日前將該施工圖和設備訂購合同或設備訂購的付款憑據提交我司,以便推動該工程施工工作的正常進行。若貴司無法在限期內實現(xiàn)我司要求,請接此函后立即給予回復,以便我司采取緊急補救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015年9月6日,原英石公司復函稱,我司對該項目相當重視,一直積極多方協(xié)調、溝通,確保該項目能按時通電。但事與愿違,因該項目涉及配電、后臺保護、通訊等諸多技術領域,而供電局相關技術設計人員又為四人。在設計過程中,每項設計存在技術聯(lián)系及技術協(xié)調,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需對該項目整體技術確定后才能出正式設計圖。我司已和供電局設計人員進行了溝通與催促,設計人員正加緊確定技術參數,承諾在最短時間內發(fā)出正式設計圖。該項目設備訂購前我司需對貴司指定的設備品質、性能、質量等作出調研。在確定設備品牌后,供電局的設計員來對該品牌進行技術參數確定,待供電局設計確定技術參數后,我司才能簽訂產品訂購合同。現(xiàn)我司已對該項目全部設備訂購完畢,將產品訂購合同復印件隨后交予貴司。庭審中,正川公司與瀛方公司確認:案涉工程的電力施工設計圖是以正川公司的名義委托第三方設計的,設計費由正川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是正川公司交由重慶市北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正川公司認為,電力施工設計圖是由瀛方公司負責與第三方進行聯(lián)系,合同約定由瀛方公司提供圖紙,因瀛方公司未按期提供圖紙導致了工期的延誤。
2015年12月11日,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出具《受電工程中間檢查結果通知單》載明:施工單位為重慶市北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及原英石公司,施工范圍為土建及接地網的施工和試驗。檢查內容和結果:對35千伏專用站主接地網隱蔽工程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為合格。正川公司與瀛方公司確認:案涉工程的土建部分于2015年12月11日完成施工。
案涉工程現(xiàn)場安裝記錄:2015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正川變電站進場安裝前,站內基礎檢查及消缺。2015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正川變電站配電設備柜設備與基礎及接地焊接,設備進場安裝,配電設備柜與柜連接。2015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正川變電站配電設備柜內元器件安裝、主母排搭接,二次控制線連接。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5日,正川變電站主變到場,并進行安裝、固定、主變配件組裝。2016年1月6日至1月12日,正川變電站直流屏、后臺保護柜、通信設備到場并安裝、固定,設備內部元器件組裝。2016年1月13日至1月18日,正川變電站10KV高壓補償柜到場,并安裝、固定,補償柜二次控制線連接、主母排搭接。2016年1月19日至2月6日,正川變電站站內控制電纜及站內高壓電纜到場,施放控制電纜及高壓電纜,控制電纜接入配電設備及直流屏、后臺保護柜、通信柜。2016年2月15日至2月22日,正川變電站內配電保護、后臺保護、控制類首次調試。2016年2月23日至2月28日,正川變電站站內消缺處理。2016年3月21日,正川變電站正式通電。2016年5月18日,雙方辦理資料移交。正川公司的接收人賴志平在移交記錄中備注:雖然資料已移交,但欠缺后臺操作說明書下冊,且未對我司人員進行培訓,設備臺賬及設備常用備件清單無,希望貴司在本月內完成以上未完成的工作。
關于設備實際安裝情況。正川公司與瀛方公司在庭審中確認案涉項目實際使用的設備品牌、型號數量如下:1.電纜,品牌江蘇遠東,型號YJV22-35KV-3*240、YJV22-35KV-3*185,數量5280米,其中YJV22-35KV-3*185的電纜數量為2400米。備注:瀛方公司對數量有異議,認為購買數量為4888米,但實際使用通常要扣減3%,對YJV22-35KV-3*185的電纜數量為2400米無異議。2.真空接觸器,品牌安徽艾默頓,數量8臺。3.電抗器,品牌陜西偉聯(lián)電器,數量8臺。4.真空斷路器,品牌德國AEG,型號HVX40.5/1250-25,數量5臺。5.真空斷路器,品牌德國AEG,型號HVX12/1250-25,數量22臺。6.真空斷路器,品牌德國AEG,型號HVX12/1250-31.5,數量3臺。7.35KV電流互感器,品牌重慶山城,數量15臺。8.35KV電壓互感器,品牌重慶山城,數量8臺。9.10KV電流互感器,品牌重慶山城,數量78臺。10.零序互感器,品牌重慶山城,數量15臺。11.10KV電壓互感器,品牌重慶山城,數量2臺。12.10KV電壓互感器,品牌重慶山城,數量4臺。13.智能操控裝置,品牌重慶躍騰,數量30臺。
本案審理過程中,正川公司申請對部分設備及電纜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經一審法院委托,重慶金瀚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重金瀚評鑒字[2017]字第0089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如下:

序號

名稱

規(guī)格型號

生產

廠家

計量

單位

數量

評估

單價

評估

值(元)

1

35KV真空斷路器

HVX-40.5/1250-25

施耐德

5

46548

232740

2

35KV真空斷路器

HVX-12/1250-25

施耐德

22

32774

721028

3

35KV真空斷路器

HVX-12/1250-31.5

施耐德

3

33676

101028

4

35KV電流電壓互感器

LZZBJ9-35

重慶創(chuàng)正

15

4550

68250

5

35KV電流電壓互感器

LZZX9-35

重慶創(chuàng)正

8

5650

45200

6

10KV電流電壓互感器

LZZBJ9-10

重慶創(chuàng)正

78

2280

177840

7

零序互感器

LXK-Φ120

重慶創(chuàng)正

15

470

7050

8

10KV電流電壓互感器

JDZ9-10

重慶創(chuàng)正

2

1460

2920

9

10KV電流電壓互感器

JDZX9-10

重慶創(chuàng)正

4

1460

5840

10

35KV電纜

YJV22-35KV-3*240

泰山

5280

510

2692800

合計

4054696

正川公司支付了評估費23219元。正川公司與瀛方公司對評估報告中認定的設備市場價值無異議。
對爭議的事實,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如下:
(一)關于案涉工程是否經竣工驗收的問題。瀛方公司舉示:1.2016年3月16日的竣工檢驗單復印件,擬證明其安裝的設備經供電局的驗收后大部分是合格的,只有一項需要調試。2.2016年3月18日的竣工驗收單復印件,擬證明其安裝的設備經調試后于2016年3月18日通過驗收,具備通電條件。正川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兩份驗收單均是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實性,且都沒有正川公司代表的簽字。正川公司舉示加蓋了偽造的“正川公司印章”的值班人員名單、受電工程竣工檢驗登記表、2016年3月5日的驗收報告,擬證明瀛方公司為了盡快實現(xiàn)驗收通電,私刻了正川公司的印章,并以正川公司的名義向供電部門提交驗收報告。因此,案涉工程雖然已經通電,但尚未經竣工驗收。瀛方公司的質證認為該組證據來源于正川公司,印章是否真實、是否偽造與本案無關,何況正川公司已經實際使用了案涉工程。
(二)瀛方公司更換部分元器件是否經過了正川公司的同意。瀛方公司舉示了《高壓自動無功補償成套裝置技術協(xié)議》及圖紙,擬證明原英石公司、安徽艾默頓電氣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北碚電力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正川公司對高壓自動無功補償成套裝置達成了相關技術變更協(xié)議。正川公司稱,合同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該合同中加蓋的正川公司項目部章為圓形章,與正川公司項目部的橢圓形章不符,且該合同和圖紙沒有正川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字。正川公司舉示:1.2015年8月31日的會議記錄,擬證明其不同意瀛方公司提出的將真空斷路器品牌更換為AEG及更換智能操控廠家的要求。2.2016年1月9日的35KV專變電站存在問題的進度協(xié)調會記錄、驗收評審會議紀要,擬證明其提出要求瀛方公司在2016年1月11日前將不符合同約定的產品型號進行更換。瀛方公司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三)瀛方公司更換的設備品牌與指定品牌之間的價值差異。瀛方公司舉示:1.2015年8月18日原英石公司(甲方)與上海安奕極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德國AEG真空斷路器30臺,總價為1326789元。2.2015年10月19日原英石公司(甲方)與重慶山城電器廠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各種型號的電流電壓互感器共計122臺,總計價款為310180元。3.2016年2月18日,原英石公司(甲方)與遠東電纜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YJV22-26/35KV-3*185電纜數量2444米,價格為1026602.20元,YJV22-26/35KV-3*240電纜數量2444米,價格為1076728.64元,以上合計價格為2103330.84元。上述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電流電壓互感器與正川公司指定的品牌價值差異不大,真空斷路器的價格遠高于施耐德品牌。電纜線徑185和240確實存在價格差異,但差異亦不大。正川公司對三份合同載明的價格是否真實無法確定,其認為該價格是雙方商定價格,不能反映該產品的市場價值,不能以產品的價格來衡量質量優(yōu)劣。
(四)瀛方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期。正川公司舉示:1.2015年7月25日、2015年8月20日、2016年1月6日的工程聯(lián)絡函,擬證明正川公司從2015年7月25日起就陸續(xù)督促瀛方公司交付施工圖紙,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各個節(jié)點的施工。2.補充協(xié)議、開工報告,擬證明2017年7月20日正川公司與重慶市北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案涉工程的土建施工交由重慶市北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瀛方公司本應于2015年7月27日提交土建施工圖,但實際提交圖紙時間延遲到了當年9月28日,導致土建工程開工時間延遲至2015年10月3日。3.工程安裝進度計劃表復印件兩份,擬證明瀛方公司最初向正川公司通報的工程安裝計劃通電移交時間為2015年12月26日,由于未能按期完工,于2016年2月再次通報通電移交時間為2016年3月31日,存在延期完工的事實。瀛方公司的質證意見:1.對工程聯(lián)絡函的真實性有異議,其并沒有收到上述聯(lián)絡函。2.對開工報告上面記載的延期開工原因不認可,施工合同應是正式協(xié)議,開工報告及補充協(xié)議上面的印章痕跡較新,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而且土建施工及圖紙是正川公司自行委托給第三方設計及施工,圖紙的提交及土建施工的相應工期與瀛方公司無關。3.安裝進度表是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如果是瀛方公司發(fā)出的,那么該進度表應視為一種計劃,能否實現(xiàn)要取決于正川公司的設備房何時建成,電力施工圖何時交付。如果前述兩個條件均不具備的情況下,該計劃不構成任何承諾。兩個計劃沒有提及設計圖何時出圖及土建完工時間,故不能證明存在延期竣工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正川公司與瀛方公司簽訂的《正川永成35KV專變電站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一)關于正川公司是否應退還瀛方公司履約保證金150萬元的問題。雙方在案涉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將在正式通電后由乙方書面申請,甲方審核無誤后無息返還。案涉工程于2016年3月21日經供電部門驗收并已正式通電。正川公司舉示的值班人員名單、受電工程竣工檢驗登記表、2016年3月5日的驗收報告來源于正川公司,即便上述證據的印章并非系正川公司的真實印章亦不能證明瀛方公司存在偽造印章的事實。瀛方公司是否存在延期完工不影響其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正川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因此,該院對瀛方公司要求正川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150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二)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資金占用損失問題。因正川公司未按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瀛方公司要求正川公司從起訴之日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至款項付清時止,該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對資金占用損失標準并未約定,該院認為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較為合理,但不應超過瀛方公司主張的年利率6%。綜上,該院認定正川公司應退還瀛方公司履約保證金150萬元,并從起訴之日即2016年10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以年利率6%為限)計付資金占用損失至款項付清時止。
(三)瀛方公司是否應支付正川公司安裝工程延期竣工的違約金246萬元。1.雖然雙方合同約定工期為125個日歷天數,其中土建施工圖在1-10日內提供給甲方,但雙方合同約定的瀛方公司的施工內容中并未包含提供施工圖及土建工程的施工,瀛方公司的合同義務僅是負責監(jiān)督建筑單位對土建工程的建設、安裝、以及驗收的協(xié)辦。根據庭審查明,案涉工程的電力施工設計圖是以正川公司的名義委托第三方設計的,設計費也是由正川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是正川公司交由重慶市北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院認為瀛方公司的施工工期不應包含施工圖及土建施工所需的工期。2.合同第四條約定,案涉工程的主要工作節(jié)點為施工圖、設備訂貨證明、土建施工、設備到施工現(xiàn)場、設備安裝完成、搭接、調試、竣工驗收、通電,各個節(jié)點之間的工期存在交叉,但從土建施工完工到設備正式通電的時間合同明確為45天(125天-80天),該時間段的工作內容為設備安裝、竣工驗收、通電,上述工作內容均屬于瀛方公司的合同義務。瀛方公司與正川公司均認可土建完工時間為2015年12月11日。該院予以確認。土建工程完工后,瀛方公司完成設備安裝到正式通電的時間為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3月21日,共計101天,延期56天。3.根據合同第九條第2款約定,若乙方未按雙方約定的施工進度要求開展工作,每延遲一天,支付給甲方工程延遲費1萬元,延遲5天以上,每天支付給甲方工程延遲費2萬元。第7款約定,乙方保證該工程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通電;若因乙方施工及設施、設備質量或其他原因不能獲批通電,超過5天不能通電的,每延遲一天向甲方支付2萬元/天的違約金;累計超過10天不能通電的,每延遲一天向甲方支付4萬元/天的違約金。瀛方公司延期完工56天,正川公司主張按照2萬元/天計付違約金并不違反合同約定,但該違約金標準明顯較高,該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1萬元/天。綜上,瀛方公司應支付正川公司延期完工違約金56萬元。
(四)瀛方公司是否應支付正川公司擅自更換電器設施、設備及配件的賠償金300萬元。根據庭審查明,瀛方公司更換電器設施、設備及元器件的情況如下表:

序號

名稱

規(guī)格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合同約定或

推薦品牌

實際使用

品牌

1

35KV真空斷路器

HVX-40.5/1250-25

5

施耐德

AEG

2

35KV真空斷路器

HVX-12/1250-25

22

施耐德

AEG

3

35KV真空斷路器

HVX-12/1250-31.5

3

施耐德

AEG

4

35KV電流電壓互感器

LZZBJ9-35

15

重慶創(chuàng)正

重慶山城

5

35KV電流電壓互感器

LZZX9-35

8

重慶創(chuàng)正

重慶山城

6

10KV電流電壓互感器

LZZBJ9-10

78

重慶創(chuàng)正

重慶山城

7

零序互感器

LXK-Φ120

15

重慶創(chuàng)正

重慶山城

8

10KV電流電壓互感器

JDZ9-10

2

重慶創(chuàng)正

重慶山城

9

10KV電流電壓互感器

JDZX9-10

4

重慶創(chuàng)正

重慶山城

10

35KV電纜

YJV22-35KV-3*240


泰山/鴿牌/南方/德陽

江蘇遠東

備注:第10項電纜合同并沒有約定具體米數,但約定了型號為YJV22-35KV-3*240,而實際使用的電纜型號為ZRYJV22-35KV-3*240、ZRYJV22-35KV-3*185各一條。

對此,瀛方公司辯稱更換設備經過了正川公司的同意,但其舉示的《高壓自動無功補償成套裝置技術協(xié)議》中正川公司的項目部印章明顯與雙方往來函件中的正川公司的項目部印章不同,且該技術協(xié)議亦未涉及上述表格中的設施、設備,故瀛方公司的該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信。瀛方公司與正川公司對重慶金瀚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無異議,該院對該評估報告內容予以采信。因瀛方公司存在擅自更換設備、設施的行為,導致本案評估程序的啟動,故評估費用23219元應由瀛方公司負擔。根據評估結論,被瀛方公司更換的真空斷路器、電流電壓互感器、零序互感器的市場價值合計為1361896元。關于電纜,評估結論為型號YJV22-35-37.5KV-3*240,泰山牌,單價為510元/米。雖然雙方對工程實際使用的電纜米數有爭議,但即使按照瀛方公司的陳述,案涉工程所使用的電纜也有4741.36米(4888米×97%),那么根據鑒定結論電纜市場價值應為2418093.60元(510元/米×4741.36米)。因此,被瀛方公司更換的設施、設備的市場價值為3779989.60元(1361896元+2418093.60元)。根據合同第九條第8款約定,本合同嚴格按照約定的設施、設備、元器件及材料購置要求執(zhí)行,若有更改一經發(fā)現(xiàn),按更改設施、設備及元器件價值總額的10倍向甲方進行賠償。因此,正川公司要求瀛方公司賠償300萬元的請求,符合合同約定。瀛方公司辯稱在正川公司繼續(xù)使用瀛方公司提供的設備的情況下,瀛方公司只需賠償更換設備與原設備之間的差價,并舉示了設備購買合同擬證明兩者之間的差價僅有50126.44元。對此,該院認為,首先,合同價格并不等同于設備的市場價值,且更換了合同約定的設施、設備的品牌甚至型號有可能影響專變電站使用性能、使用壽命等。其次,案涉合同第九條應是對乙方擅自更換設施、設備、元件及材料而對甲方造成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而非違約金。該計算方式可能包含了甲方將設施、設備更換為原合同約定的規(guī)格、型號、品牌的設備成本費、安裝費、停產損失費等。而正川公司主張的300萬元賠償金尚未達到瀛方公司擅自更換的設施、設備、元件的市場價值,已經對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進行了合理調整。瀛方公司要求以設備價差來對賠償金進行再次調整,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該院認定瀛方公司應支付正川公司賠償金300萬元、評估費23219元。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正川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瀛方公司履約保證金150萬元,并從2016年10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以年利率6%為限)計付資金占用損失至款項付清時止;二、瀛方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正川公司延期違約金56萬元、賠償金300萬元、評估費用23219元,以上合計3583219元;三、駁回瀛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正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正川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0020元,減半收取25010元,由瀛方公司負擔。
瀛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并依法改判。正川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維持。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二審法院認為,(一)關于延期完工違約金56萬元的問題。根據案涉合同約定,包括施工圖、設備訂貨證明、土建施工、設備到施工現(xiàn)場、設備安裝完成、搭接、調試、竣工驗收、通電等工作內容的整個工程有效工期為125日。雙方同日簽訂的《35KV變配電系統(tǒng)技術協(xié)議》第1.4項工期要求約定:“合同簽訂后115天完成整個項目安裝調試工作,并且具備通電條件,125天內完成通電。”該院認為,《35KV變配電系統(tǒng)技術協(xié)議》第1.4項并未約定瀛方公司具有125天的工期,而是強調項目安裝調試及通電在整個工程中的完成時間節(jié)點,瀛方公司主張根據第1.4項的約定享有125天的工期既與第1.4項約定本身的內容不符,也與案涉的相關約定相矛盾,不予支持。因設備到施工現(xiàn)場、設備安裝完成、搭接、調試、竣工驗收、通電的工作內容均由瀛方公司負責,對完成時間節(jié)點中存在交叉的工期不能重復計算,故瀛方公司從土建施工完工到設備正式通電的工期為55天(125天-70天)。案涉工程的土建施工雖然于2015年12月11日完成,但12月12日至12月18日存在站內基礎檢查及消缺,該事由并非瀛方公司的原因導致,故2015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的期間不計入瀛方公司的有效工期,瀛方公司的施工工期起算日應為2015年12月19日。案涉合同已明確約定“時間以合同生效日起日歷日計算”,瀛方公司主張2016年2月7日至2月13日的春節(jié)放假期間不計入有效工期與合同約定不符,該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正式通電的時間應為2016年2月11日,實為2016年3月21日,故瀛方公司的實際施工工期為94天,延期完工39天(94天-55天)。正川公司主張根據合同的約定由瀛方公司按照2萬元/天的標準支付延期完工違約金,現(xiàn)瀛方公司認為違約金標準約定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故正川公司應對約定的延期完工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進行舉證?,F(xiàn)正川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因瀛方公司延期完工給正川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故該院對正川公司主張按照2萬元/天支付延期完工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雖以約定違約金標準明顯較高為由調整為1萬元/天,但在瀛方公司未舉示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酌情調整為1萬元/天缺乏法律依據。該院認為,在正川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瀛方公司延期完工給其造成具體損失的情況下,其遭受的損失為案涉工程價款的資金占用損失。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認為,瀛方公司延期完工的違約金應以案涉工程價款1500萬元為基數,以39天為違約天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來計算。
(二)關于賠償金300萬元的問題。1.瀛方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正川公司提供的《正川公司35KV專變電站元器件品牌、型號、數量表》載明真空斷路器品牌為施耐德,電流互感器品牌為重慶創(chuàng)正,電壓互感器品牌為重慶創(chuàng)正,零序互感器品牌為重慶創(chuàng)正,且明確以此為準,而瀛方公司在施工中實際使用的真空斷路器品牌為德國AEG,電流互感器品牌為重慶山城,電壓互感器品牌為重慶山城,零序互感器品牌為重慶山城,故上述真空斷路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零序互感器均應認定為瀛方公司擅自更換了電器設施、設備、配件,構成違約。2.雙方在案涉合同中約定35KV電纜型號為YJV22-35KV-3*240,推薦廠家為泰山電纜、鴿牌電纜、南方電纜、德陽電纜,而瀛方公司在施工中實際使用的電纜為江蘇遠東,型號為YJV22-35KV-3*240、YJV22-35KV-3*185的電纜各一條。因案涉合同對品牌的選擇既有指定品牌,也有限定品牌,還有推薦品牌,故該推薦品牌僅具有建議性。瀛方公司使用的江蘇遠東牌電纜雖不在推薦品牌之內,但并未違反雙方合同約定,該院僅對型號為YJV22-35KV-3*185的江蘇遠東電纜認定為瀛方公司擅自更換的電纜,而認定型號為YJV22-35KV-3*240的江蘇遠東電纜符合合同約定。3.關于瀛方公司擅自更換電器設施、設備及配件給正川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正川公司雖然主張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遠超一審判決的賠償金300萬元,但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損失的具體金額,依法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4.瀛方公司二審中申請對合同約定品牌設備、型號與交付品牌設備、型號的價差進行評估,但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且正川公司不予同意,因此,該院不予準許。5.鑒于瀛方公司自愿支付給正川公司其認為的合同價格與評估價格之差即50126.44元,該院予以認可。對于評估費用23219元,綜合考慮引起評估程序啟動原因、正川公司訴訟請求支持程度等因素,該院酌定由正川公司、瀛方公司各負擔一半。二審法院判決如下:一、維持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798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正川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瀛方公司履約保證金150萬元,并從2016年10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以年利率6%為限)計付資金占用損失至款項付清時止;二、撤銷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798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即瀛方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正川公司延期違約金56萬元、賠償金300萬元、評估費用23219元,以上合計3583219元;駁回瀛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正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瀛方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正川公司支付賠償金50126.44元、評估費用11609.5元,并以1500萬元為基數,以39天為違約天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1.3倍向正川公司支付延期完工違約金;四、駁回瀛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正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正川公司負擔;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50020元,減半收取25010元,由瀛方公司負擔336元,由正川公司負擔2467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5466元,由瀛方公司負擔477元,由正川公司負擔34989元。
本院再審審理中,正川公司為證明由于瀛方公司擅自將電纜的品牌和型號更換,將約定線徑240的電纜更換成線徑185的電纜,導致電壓不穩(wěn)定,生產時產生火花的事實,舉示了照片12張、視頻3段。瀛方公司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定,且認為不能證明系電纜更換的原因造成。
本院認為,這些證據能夠證明有關電器被燒黑,生產時產生火花的情況。本院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
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案涉《正川永成35KV專變電站施工合同》《重慶正川永成耐水1級藥用包裝材料生產基地35KV變配電系統(tǒng)技術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本案再審階段,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有三個:一是瀛方公司基于擅自更換設施、設備和元器件的行為應向正川公司支付損失賠償金的金額問題;二是延期完工天數以及違約金的金額問題;三是履約保證金150萬元是否應退還的問題?,F(xiàn)評議如下:
(一)瀛方公司基于擅自更換設施、設備和元器件的行為應向正川公司支付損失賠償金的金額為30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边@些規(guī)定意在授權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綜合權衡雙方利益,使具體案件得到公平解決,既發(fā)揮違約金制度的補償性功能,又體現(xiàn)違約金制度的適度懲罰性功能特別是懲罰故意違約行為的功能,還要防止非違約方利用違約金制度以不正當方式牟取暴利的現(xiàn)象發(fā)生。
首先,瀛方公司屬于故意違約。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合同第九條中約定:“本合同嚴格按照約定的設施、設備、元器件及材料購置要求執(zhí)行,若有更改,一經發(fā)現(xiàn),按更改設施、設備及元器件價值總額的10倍向甲方進行賠償?!痹摋l款中的10倍賠償金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兩種性質,與違約金的特點和種類相符,應認定為違約金性質。雖然正川公司無直接證據證明其所稱案涉專變電站的施工與其申請上市的活動有關,但是正川公司作為生產藿香正氣液包裝瓶的企業(yè),該包裝瓶在生產過程中需要穩(wěn)定的電壓等具體條件,元器件品牌、規(guī)格以及電纜品牌、型號等對正川公司的正常生產具有實質性影響?;诖?,正川公司在案涉合同中向瀛方公司明確強調必須按照約定的品牌、規(guī)格和型號等購買和安裝設施設備、元器件、材料,否則按價值總額的10倍賠償。瀛方公司作為專門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商事主體,應當知道雙方約定該條款的目的。然而,瀛方公司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置案涉合同中嚴厲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以及約定該條款的目的于不顧,擅自更換了真空斷路器,更換了電流電壓互感器的品牌,更換了零序互感器的品牌,尤其是將與穩(wěn)定電壓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的電纜品牌和型號也進行了更換,將約定線徑240的電纜更換為185的電纜,且經正川公司書面提出異議后拒不糾正,實屬故意違約。
其次,現(xiàn)有證據能夠證明正川公司提出的損失賠償金300萬元并未過分高于因瀛方公司的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所謂實際損失是指因違約而導致的現(xiàn)實利益的減少;所謂可得利益損失是指非違約方在履行合同后本可以獲得的,但因違約而無法獲得的利益,是未來的、期待的利益損失,例如生產經營利潤損失。本案而言,一方面,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重慶正川永成耐水1級藥用包裝材料生產基地35KV變配電系統(tǒng)技術協(xié)議》的名稱以及正川公司舉示的照片、視頻材料等證據材料可見,正川公司陳述“其生產過程是吹瓶(藿香正氣液包裝瓶),需要穩(wěn)定的電壓,瀛方公司擅自更換真空斷路器、電流電壓互感器的品牌,且將電纜的品牌換了,型號也換了,由線徑240更換成線徑185,將線徑換小導致電壓不穩(wěn)定,生產時產生火花,導致其不能生產藥瓶,只能生產啤酒瓶,損失巨大”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認定。另一方面,根據一審法院委托專業(yè)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認定,瀛方公司安裝于案涉項目上的部分真空斷路器、電流電壓互感器、電纜的市場價為4054696元,其中被瀛方公司更換的真空斷路器、電流電壓互感器、零序互感器的市場價值合計為1361896元。型號YJV22-35-37.5KV-3*240的泰山牌電纜,單價為510元/米。雖然雙方對案涉工程實際使用的電纜數量有爭議,但是,即使按照瀛方公司的陳述,案涉工程所使用的電纜也有4741.36米(4888米×97%),評估的市場價值應為2418093.60元(510元/米×4741.36米)??梢?,被瀛方公司更換的設施、設備、元器件、電纜的市場價值為3779989.60元(1361896元+2418093.60元)。結合正川公司在原審訴訟中舉示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和損失計算表等證據,且考慮本應返工的人工成本、時間成本等損失情況,足以證明正川公司提出的損失賠償金300萬元并未過分高于其因瀛方公司的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何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結合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合同第九條約定“本合同嚴格按照約定的設施、設備、元器件及材料購置要求執(zhí)行,若有更改,一經發(fā)現(xiàn),按更改設施、設備及元器件價值總額的10倍向甲方進行賠償”的內容具體明確。
再次,根據前述分析,非違約方正川公司對其損失已經提供了相應證據。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違約方瀛方公司應當對其主張的300萬元違約金過分高于因其違約行為給正川公司造成的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瀛方公司并未舉證證明。
最后,瀛方公司所稱其應以更換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苯Y合本案,雙方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約定,非違約方正川公司有權要求違約方瀛方公司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對此節(jié)的處理,是正確的。
綜上,一審判決瀛方公司支付正川公司損失賠償金300萬元并承擔評估費23219元的意見,不但符合正川公司因瀛方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雙方在案涉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的明確約定,而且符合瀛方公司故意違約的主觀狀態(tài)等情況,是正確的。對此,瀛方公司提出其只應賠償差價的主張,與雙方在案涉合同中的具體約定明顯不符,與瀛方公司故意違約的主觀狀態(tài)更不相符。二審對此節(jié)的處理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二)關于延期完工天數以及違約金的金額問題。該問題涉及三個方面:第一,關于合同約定的工期是45天還是55天的問題。根據案涉合同第四條約定,瀛方公司完成施工的期限應為45天。因為80日時間節(jié)點是“土建施工完成且具備施工條件”之時,70-80日時間節(jié)點是設備到場之時。據此可見,80日這個時間節(jié)點應為約定的起算設施、設備和電纜安裝的時間節(jié)點,而案涉合同約定的設施設備的調試、通電的時間節(jié)點為125日。因此,一審法院將瀛方公司負責的設施設備和電纜安裝工期認定為45日(125-80)是正確的。需要說明的是,時間節(jié)點70-80日為設備到場的時間段,該時間段分別重疊于土建施工、設備安裝這兩項工程的時間段上。但是,從設備安裝需要以土建施工完成且具備設備安裝條件為基礎的角度分析,應認定雙方約定的是以80日這個時間節(jié)點為起算設備安裝的時間節(jié)點。可見,二審法院將設備安裝的合同期限認定為55天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第二,站內基礎檢查和消缺(2015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的7天時間應扣除。因為土建工程并非瀛方公司的施工范圍,而是正川公司發(fā)包給案外人的施工范圍,且土建的站內基礎檢查和消缺是進行設備安裝的前提,應屬正川公司向瀛方公司提供的安裝條件之一,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則屬于正川公司的義務范圍??梢?,二審法院有關扣除7天的處理意見是正確的。結合前述分析,瀛方公司的工期起算日應為2015年12月19日,案涉工程通電時間為2016年3月21日,瀛方公司實際施工工期為94天,延期完工時間為49天(94天-45天)。
第三,關于延期完工違約金的金額問題。瀛方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設備安裝,延期完工49天,該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根據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瀛方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違約金的金額問題。案涉合同第九條約定:“若乙方未按雙方約定的施工進度要求開展工作,每延遲一天,支付給甲方工程延遲費1萬元,延遲5天以上,每天支付給甲方工程延遲費2萬元。第7款約定,乙方保證該工程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通電;若因乙方施工及設施、設備質量或其他原因不能獲批通電,超過5天不能通電的,每延遲一天向甲方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累計超過10天不能通電的,每延遲一天向甲方支付4萬元的違約金?!痹诤贤男羞^程中瀛方公司延期完工49天,正川公司主張根據約定由瀛方公司按照2萬元/天的標準支付延期完工違約金,瀛方公司認為違約金標準約定過高,請求調整。瀛方公司作為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然而瀛方公司并未完成該證明責任。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減為1萬元/天,不但符合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案涉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正川公司作為生產型企業(yè)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等情況,而且符合案涉施工合同標的額1500萬元以及瀛方公司舉證不能的實際,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對此節(jié)的處理意見不符合前述諸情況,本院予以糾正。
(三)關于履約保證金150萬元的問題。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制度,當事人如果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應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換言之,當事人首先應選擇民事訴訟審級設計內的常規(guī)救濟程序,通過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尋求權利救濟。而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xiàn)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guī)救濟途徑后,當事人仍認為生效判決有錯誤時,可申請再審,通過再審程序尋求權利救濟。因此,對于一審勝訴或部分勝訴的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且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的,應當認為該當事人缺乏再審利益,對其再審請求不應支持。否則,將放縱或鼓勵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將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而且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結合本案而言,對一審履約保證金之判項,正川公司并未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且在二審審理中稱一審判決正確。因此可以認定正川公司對該判項不具有再審利益,其提出的該項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原一審判決對瀛方公司擅自更換元器件、電纜等故意違約行為承擔的損失賠償金金額和延期完工違約金計算標準的處理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但該院對延期完工天數的計算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正川公司在再審中的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終2291號民事判決和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798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二、維持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798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三項;
三、變更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798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重慶瀛方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重慶正川永成醫(yī)藥材料有限公司延期完工違約金49萬元、損失賠償金300萬元、評估費用23219元,合計3513219元;
四、駁回重慶正川永成醫(yī)藥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重慶正川永成醫(yī)藥材料有限公司負擔;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50020元,減半收取25010元,由重慶瀛方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5466元,由重慶瀛方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超
審判員 宋汀汀
審判員 譚繼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 陸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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