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近年來海東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情況,并發(fā)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年來,海東市兩級法院秉承“保護民生和產權、服務經濟和發(fā)展”的司法理念,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的評價和指引功能,為海東市民間融資市場健康運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了優(yōu)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此次發(fā)布的八大典型案例,是海東市近年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典型社會意義的案例,涉及“砍頭息”、賭債、高利貸等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以及情侶間的轉賬是否被認定為借款、僅憑借條能否證明借貸關系等法律熱點問題,這些案件的合理、合法、合規(guī)解決,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了對民間借貸的規(guī)范和保護。
2019年以來,海東市基層法院共受理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99件,審結5474件。
【基本案情】
呂某托李某介紹工人去其工地務工。2020年4月,呂某稱因追要欠款需要請客,向李某借款1萬元。在李某帶呂某回家取錢時,因呂某承諾盡快償還,且當時有五六人在場,故李某未要求出具借條。同年5月,呂某又以其他理由,再次向李某借款1萬元,因第三人在場,李某仍未要求呂某出具借條。后由于呂某遲遲未償還借款,李某將其訴至法院。呂某未到庭應訴。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證人證言結合李某當庭陳述,可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呂某借款事實。而呂某未到庭應訴,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應視為對其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和對李某訴訟請求的認可。依法判決呂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償還李某借款,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共計2.65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fā)展,民間借貸糾紛呈現(xiàn)日趨復雜化的趨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借人起訴時,依法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民間借貸大都發(fā)生在熟人之間,借款方式也日益靈活多樣,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慮,出借人往往不會主動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而一旦對方違約,出借人一般很難拿出有效的直接證據(jù)來認定借款行為存在的事實。法院在判決時應結合各方提供的間接證據(jù),在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的情況下,對借貸行為予以確認,以維護社會誠信,實現(xiàn)公平正義。
【基本案情】
2019年 7月,馬甲向馬乙借款 9萬元,并出具借條。由于第三人馬丙先前欠馬乙10萬元,經協(xié)商,由馬丙將 10萬元直接轉給馬甲。雙方口頭約定 2個月還款期限。到期后,馬甲拒不還款,馬乙經多次索要無果,將其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乙提供的證據(jù)僅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條,而該借條系孤證,無法證明馬甲有向馬乙借款的意愿及雙方存在借款合意、被告已收到款項等事實,且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故不能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馬乙負有舉證責任沒有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駁回馬乙的訴訟請求。馬乙未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
本案當事人馬乙敗訴說明當前民間借貸主體的法律意識依然比較淡薄,交易法律手續(xù)不完備,借貸行為隱秘性強,容易引起法律糾紛?,F(xiàn)實中,出借人提起訴訟往往僅依據(jù)借據(jù)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jù)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已經發(fā)生的證據(jù),如借款人抗辯已償還借款,或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在此情況下,就存在著證明責任的承擔問題,而不能僅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簡單地認定借貸關系已經發(fā)生以及已經發(fā)生的借貸關系的內容。為避免出現(xiàn)類似情況,廣大民眾在出借款項時,審慎把控借貸風險,保護自身經濟利益,在此提示:一方面,對于出借人而言,應當樹立證據(jù)意識,重視證據(jù)的保全,盡可能地與借款人簽訂書面的借款協(xié)議,保存銀行的轉賬憑證,轉賬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據(jù)。若出借人在訴訟中僅能提供借款協(xié)議或者借條,也不意味著必然會敗訴,此時出借人應積極搜集并提供其他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證據(jù),如相關的證人證言、電子轉賬憑證等,以避免在遇到糾紛時出現(xiàn)舉證不能的情形,很可能既損了錢財,又傷了感情。另一方面,對于借款人而言,也應注重證據(jù)的保全,在向出借人還款之后,應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憑證、返還借款協(xié)議或者在借款協(xié)議上作出書面說明,并保存償還借款的轉賬憑證。若出借人故意提起惡意虛假訴訟,借款人可提供以上證據(jù)進行抗辯。
【基本案情】
晁某與岳某系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晁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刷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款項多達112萬元,岳某也向晁某支付了部分款項,剩余45萬元未支付。雙方發(fā)生矛盾后,晁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岳某最終出具了借條,但稱其與晁某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轉賬往來屬于贈與,并無借款意圖。晁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岳某償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證據(jù)與其陳述能相互印證,借條能證實被告借款的事實。岳某辯稱借條是在晁某威脅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曉書寫涉案借條的法律后果。此外,雙方是否系男女朋友關系,并不影響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故不予采納岳某的抗辯理由,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依法判決岳某償還晁某借款45萬元。
【法官釋法】
戀愛期間,出于共同的生活、表達感情的需要,容易發(fā)生雙方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qū)分的情況,是否構成借貸關系,應結合生活經驗,從給付目的、借貸合意等方面綜合判斷。一是為了表達感情,根據(jù)一般生活經驗,小額的給付屬于一般性贈與,在戀愛關系終止時,贈與方不能主張返還。對于大額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被贈與方則構成不當?shù)美?,應予以返還。二是一方給予另一方現(xiàn)金,如給付之時雙方明確存在借貸合意,或分手之后,雙方按照借貸關系予以結算,則構成民間借貸關系,應按民間借貸關系處理。在此倡議情侶之間應建立健康的戀愛關系,不要摻雜財物因素,莫讓原本美好的初衷最終變成雙方的隔閡,莫讓“我愛你”變成“我告你”。
【基本案情】
祝某與蘇某是朋友關系,2018年2月14日,蘇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祝某借款50萬元,約定利息8.5萬元,當日祝某通過青海農村商業(yè)銀行實際向蘇某轉賬41.5萬元,8.5萬元被作為利息直接扣減。當日蘇某向祝某出具借款50萬元的借條一張,載明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借款期限屆滿后,蘇某并未按期償還借款,祝某遂于2021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蘇某償還剩余借款33萬元及利息4.9638萬元,合計37.9638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蘇某已陸續(xù)向祝某償還借款18萬元,按照實際支付借款本金數(shù)額,尚余23.5萬元未償還。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調解,達成蘇某償還祝某人民幣23.5萬元,并自愿承擔利息3.5萬元,合計27萬元,于約定到期日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調解協(xié)議。
【法官釋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這種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砍頭息”?!翱愁^息”在民間借貸中大量存在,但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此是嚴禁的。不僅《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進行了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也進行了類似的規(guī)定。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為50萬元,但祝某卻預先扣除了8.5萬元作為利息,實際支付借款本金41.5萬元,故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借款本金應認定為41.5萬元。
2019年6月5日劉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張某借款7萬元,當日張某通過銀行向劉某轉賬7萬元,2019年8月5日,劉某再次向張某借款4萬元,并出具前后兩次借款共11萬元的借條一份,約定同年8月10日還清。后劉某因病亡故,留下一套房屋及其他財產由其父大劉、子女小劉甲、小劉乙繼承。張某多次找大劉、小劉甲、小劉乙要求償還借款,均未得到妥善解決,遂提起訴訟,要求大劉、小劉甲、小劉乙支付借款本金及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受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張某主張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償還其借款11萬元,對其主張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均提出不同程度的異議,但根據(jù)原告出示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劉某向張某借款7萬元的事實。對于其余4萬元借款張某提供了借條加以證明,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對此提出不知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對其三人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故張某要求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償還其11萬元借款的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經審理,判決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償還張某借款11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由大劉、小劉甲、小劉乙負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大劉、小劉甲、小劉乙三繼承人作為劉某的父親、子女是劉某的法定繼承人。大劉、小劉甲、小劉乙繼承了劉某的遺產,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劉某所負債務。綜上,我國對繼承采取的是全面繼承和限定繼承相結合的原則。繼承人不能只繼承遺產中的積極財產,還須承受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及遺產債務,只不過該債務范圍以所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另外,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也應以接受繼承為前提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也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
【基本案情】
豆某、吉某系同一鄉(xiāng)鎮(zhèn)不同村的村民。2018年10月6日豆某書寫一份借條,吉某在該借條上簽名捺印,該借條內容載明:“今借豆某人民幣6.3萬元整,2018年10月30日還清。若按時不還違約按每天100元計。2018年10月17日,總合計借款10.6萬元整,放貸款時間一次性還款。10月26日最后借了0.2萬元,共計10.8萬元整。借款人:吉某 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根據(jù)一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及二審法院刑事裁定書可認定“2018年8月左右豆某向吉某出借賭資10.8萬元”的事實。2021年1月6日豆某以吉某償還借款10.8萬元為由提起訴訟。庭審中,豆某提交照片一張,擬證明吉某在其小賣部向其借款的事實。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從豆某、吉某的關系、借款金額、借款資金交付時間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會常理及交易習慣,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于賭博,仍多次為吉某提供資金。豆某雖出示照片欲證明出具借據(jù)當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現(xiàn)金,但經審查該原始儲存的照片時間顯示為2018年11月4日與其稱述不符。吉某對資金交付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jù)證明雙方之間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依法駁回豆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賭博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出借人在明知或應知其出借的款項將被用于賭資、毒資、嫖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該出借行為實則是一種違法或犯罪的幫助行為,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F(xiàn)實生活中,甚至出現(xiàn)了專門以出借賭資為業(yè)的職業(yè)放貸人,即俗稱的“放高利貸的”,他們往往以高額利息出借本金,待本息收繳出現(xiàn)困難便采取暴力方式進行催收。兩高兩部印發(fā)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監(jiān)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fā)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在此提醒廣大群眾:遠離賭博,合法借貸!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3日,馬某和案外人馬甲、馬乙與哈某簽訂《入股分紅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哈某)因開辦項目需要一筆運行資金,乙方(馬某、馬甲、馬乙)向甲方投入資金共計150萬元,攪拌站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只對乙方年度利潤分紅;合同期限為1年,乙方向甲方投入入股資金150萬元占有甲方股權,資金由甲方自己支配,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及甲方運營,在入股合同期限內,甲方愿向乙方每年支付本金及紅利51萬元,結算日期為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但協(xié)議沒有約定甲方項目經營的范圍。馬某于2019年5月10日給案外人馬乙轉賬50萬元,同年5月13日馬乙將50萬元轉給哈某外甥韓某,并由哈某出具收條予以確認。后馬某起訴哈某及其妻何某要求其二人支付其借款50萬元、借款一年利息7.7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25萬元,合計59.625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與哈某簽訂《入股分紅協(xié)議》,約定“哈某自主經營攪拌站,并享有產權,馬某投資50萬元,期限為1年,由哈某每年向馬某支付本金回報(紅利)17萬元”。該協(xié)議未約定合伙經營范圍,且協(xié)議內容不符合合伙投資的法律規(guī)定,實為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約定的合同期限“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實為借款期限。馬某與哈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哈某與何某系合法夫妻關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借款期滿后其二人應及時償還借款。另,馬某與哈某對利息沒有明確約定。依法判決哈某、何某償還馬某借款本金50萬元;駁回馬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在“融資難”的現(xiàn)實背景下,民間借貸為中小微經濟主體提供了資金來源,但有一部分被混為合伙投資,即“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你出錢,我出力”這種類型的投資往往讓人覺得可以一本萬利、坐享其成,殊不知風險正隨著資金的交付而一步步失控。本案雙方之間名為簽訂了入股分紅協(xié)議的合伙糾紛,實際是民間借貸糾紛。
投資與借貸的區(qū)別比較明顯:投資主體之間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而借貸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在經濟活動中,切勿聽信不實言論,警惕“入合伙”“拉投資”騙局。
【基本案情】
2018年 3月 26日,在李某介紹下,張某從冶某處借款9萬元整修建農家院,并出具借條一份,張某承諾于2018年12月1日到期還款,李某簽名擔保。但借款到期后,張某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能還款,冶某提起訴訟。
【裁判要旨】
經法院審理查明,發(fā)現(xiàn)冶某借款9萬元的訴訟請求包含高額利息,在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冶某放棄部分借款的主張,最終達成了張某償還冶某借款5萬元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付清、李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調解協(xié)議。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睘榱吮苊獬霈F(xiàn)當事人約定利率過高、債務人承擔利息過高的情況,司法解釋規(guī)定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鑒于高利貸行為具有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在借條中記載、貸款人在交付本金時扣除利息、貸款人將借款人尚未還清的本息合計重新出具借條等多種表現(xiàn)形式,在法院審理中,如借款人以高利貸為由進行抗辯,往往缺乏直接證據(jù),需要法官加強對間接證據(jù)的審查,綜合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金額、還款時間、票面組成等細節(jié)進行邏輯分析,并運用交易習慣、生活常理等,對照高利貸行為的普遍特征,客觀認定借貸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