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3故意傷害一審刑事案
案情特征
附帶民事賠償,正當防衛(wèi),退贓、退賠,暴力索財致人傷害,重傷一人,黑社會組織實施故意傷害,輕微傷,證據(jù)問題,輕傷一級,持兇器傷人,擊打被害人頭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庭暴力
爭議焦點
正當防衛(wèi)問題
自訴人夏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訴稱:其二人系表兄弟關(guān)系,因被告人郭某3欠劉某1的兄弟的岳母阮某1借款未還,2017年8月11日,其二人到澄江縣向郭某3討要欠款,郭某3拒絕償還欠款,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郭某3將夏某打傷,并用刀將劉某1砍傷,后民警及時趕到,才避免了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事情發(fā)生后,夏某、劉某1被送至某政府2救治。經(jīng)醫(yī)院診斷,夏某的傷情為:1、中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右顳部硬膜外血腫,顱內(nèi)積氣,右顳骨及右側(cè)中顱底骨折,右顳部頭皮挫傷;2、右側(cè)胸腹部、右臀部軟組織挫傷;3、右側(cè)面神經(jīng)損傷。住院20天后,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在傷情尚未治愈的情況下出院,經(jīng)鑒定,其損傷達輕傷一級。劉某1的傷情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1、左大腿刀傷;2、左股外側(cè)肌部分斷裂;3、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4天后,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在傷情尚未治愈的情況下出院。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為此,請求法院:1、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3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郭某3賠償夏某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35240.13元、誤工費3600元(120元/天 30天)、護理費2400元(120元/天 20天)、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000元(100元/天 20天)、營養(yǎng)費1000元、后期治療費50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5024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人郭某3賠償劉某1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9946.68元、誤工費3600元(120元/天 30天)、護理費480元(120元/天 4天)、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00元(100元/天 4天)、營養(yǎng)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5926元。為此,向法庭列舉了身份證、案件自訴告知書、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jié)、出院證、放射科影像檢驗報告單、醫(yī)療費收據(jù)、車票(夏某)、身份證、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jié)、出院證、醫(yī)療費收據(jù)(劉某1),以及申請本院向某政府1調(diào)取的接處警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被告人戶口證明、夏某、劉某1、郭某3、阮某1、陳某、郭某1、阮某2、趙某、郭某2、董某的詢問筆錄、現(xiàn)場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物證照片、傷情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告知書、案件自訴告知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庭審中,被告人郭某3辯稱:其沒有欠阮某1錢,其只是為李某1欠阮某1的二萬元欠款作過擔保。案發(fā)當晚19時30分許,阮某1、夏某、劉某1等六人到其家向其討債,對方將其叫到家門口先動手打其,其跑回家后看見哥哥被對方用木某某打,就從家里順手拿了一把鐮刀出來砍劉某1,夏某用木某某來打其,其才撿起劉某1丟掉的木某某朝夏某頭部打了一棒,其是自衛(wèi);事后,其報警;自訴方所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其只應當承擔一部分。
事實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某3因替李某1擔保債務而與阮某1存在債務糾紛,因郭某3未按約定履行擔保義務,2017年8月11日20時許,阮某1邀約夏某、劉某1等人來到澄江縣廣南營 組客事房處找郭某3討債,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扯打,郭某3被拉勸進家后,阮某1、夏某、劉某1等人又與聞訊趕到的郭某3的哥哥郭某1發(fā)生爭執(zhí),夏某、劉某1等人持木某某毆打郭某1,郭某3見狀,遂持鐮刀朝劉某1左大腿砍了一刀,接著又撿起劉某1丟棄的木某某擊打夏某頭部,將夏某打了睡在地上后仍繼續(xù)擊打,后村民將雙方拉開。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3打電話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前來處理。
自訴人夏某于案發(fā)當晚21時許到某政府3治療,因病情危重,于當晚轉(zhuǎn)至某政府2治療,經(jīng)診斷,其傷情為:1、中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右顳部硬膜外血腫,顱內(nèi)積氣,右顳骨及右側(cè)中顱底骨折,右顳部頭皮挫傷;2、右側(cè)胸腹部、右臀部軟組織挫傷;3、右側(cè)面神經(jīng)損傷。住院20天,出院后繼續(xù)門診治療,共計支出醫(yī)療費35240.13元。經(jīng)玉溪市紅塔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損傷達輕傷一級。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于案發(fā)當晚21時許到某政府3治療,后于當晚轉(zhuǎn)至某政府2治療,經(jīng)診斷,其傷情為:1、左大腿刀傷;2、左股外側(cè)肌部分斷裂;3、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4天,出院后繼續(xù)門診治療,共計支出醫(yī)療費9946.68元。經(jīng)玉溪市紅塔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損傷達輕微傷。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戶口證明、身份證,證實自訴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2、接處警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證實:2017年8月11日20時27分,郭某3電話報警稱廣南營 組客事房有人因經(jīng)濟糾紛發(fā)生打架,請求處理。某政府1接報警后,遂出警處理,經(jīng)了解得知,郭某3因幫別人擔保借錢,債主阮某1帶夏某、劉某1、陳某等人來討債,雙方發(fā)生糾紛進而引發(fā)打架,導致夏某、劉某1受傷送醫(yī)院治療。次日,龍街派出所受理該案。
3、被告人郭某3的供述和辯解(詢問筆錄),證實:其朋友李某1欠廣某營3組的阮某1二萬元錢,2017年7月2日,阮某1向李某1討要,因雙方其都認識,其就為李某1擔保2017年7月30日前還錢,到了7月30日,阮某1聯(lián)系不上李某1,就向其討要,后其和阮某1商量好8月10日還錢,到了8月10日,其又和阮某1商量好8月11日還錢。8月11日18時許,阮某1打電話向其要錢,其說等李某1來了再當面還,20時許,阮某1帶著夏某、劉某1等一行六人來到廣南營 組客事房對面的路邊,將其叫出來讓其賠錢,其說等李某1回來后再當面還,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對方三名男子就將其按在地上打,后其父母和某把雙方拉開,其就跑回家里,其在家里看見其叔叔張某某被對方用木某某打,就從家里拿著菜刀沖下樓,被鄰居和妻子把菜刀搶了,其又折回四樓站在窗子邊看。后其看見其哥哥回來后與對方發(fā)生爭執(zhí),對方用木某某打其哥哥,其就從四樓沖下去,順手從二樓拿了一把鐮刀沖到房外,對方一個男子(劉某1)就過來拉著其,其就朝該男子左大腿砍了一刀,該男子被砍后丟掉手中的木某某跳到路邊的包谷田里,其看見哥哥被另外兩個男子打,就丟掉鐮刀撿起被其砍的那名男子所丟木某某,朝對方另外一名男子(夏某)頭上打了一棒,將其打了睡在地上,后對方的男子用木某某來打其,其用右手去擋,其的右手小指就被打傷了。后村民將雙方拉開,之后民警趕到現(xiàn)場。其當天晚上穿著一件白色條紋的短袖T恤。
4、被害人夏某的陳述(詢問筆錄),證實:2017年8月11日晚上,阮某1叫著其、劉某1、陳某、劉某2、大鼻子(音,綽號)開車去廣某營向一名男子(郭某3)索要欠款,遭到對方拒絕,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對方的人堵著其等的車不讓走,對方另外一些人從家中拿著“武器”出來,其感覺不對,就叫陳某開車門拿車上的木某某,其剛把車尾箱打開就被對方打暈在地,清醒后得知劉某1也受傷了。
5、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詢問筆錄),證實:2017年8月11日晚上,阮某1叫著其、夏某、陳某、劉某2、大鼻子(音,綽號)開車去廣某營向一名男子(郭某3)索要欠款,遭到對方拒絕,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對方的兩人跑進家里拿著菜刀和鐮刀出來,其等趕緊離開,對方四、五人堵著其等的車不讓走,對方一名男子過來抱著其的脖子,拿鐮刀的那名男子就朝其大腿上砍了一刀,把其砍了睡在地上。夏某也被對方用木某某打傷。用鐮刀砍其的那名男子穿白色格子狀的T恤,身高1米7左右。
6、證人阮某1的證言(詢問筆錄),證實:三年前,其借款二萬元錢給同村的李某1,2017年7月2日,其找李某1討要,當時在場的郭某3就為李某1擔保,7月30日,李某1仍未還錢,其向郭某3討要未果。8月11日20時許,其打電話給郭某3要求郭某3還錢,郭某3讓其找他當面說,其就喊著夏某、劉某1、陳某、李某2、周某開車去到廣某營客事房對面郭某3住處向郭某3索要,其對郭某3說李某1不還就要你還,郭某3說與他不相干,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郭某3從家中拎了一把菜刀出來,被他父母搶了并將他勸回家里,過了一陣,郭某3又拎了一把鐮刀出來,其和周某就忙過去搶郭某3手里的鐮刀,這時,其發(fā)現(xiàn)其喊來的人和郭某3的哥哥郭某1喊的人打起來,其看見劉某1被一名男子朝頭上打了一棒,夏某被打了睡在地上,那名男子還繼續(xù)用木某某打夏某,郭某3掙脫后沖過去用鐮刀朝夏某左腿砍了一刀,其就趕緊把受傷的夏某、劉某1扶上車前往醫(yī)院治療。
7、證人陳某的證言(詢問筆錄),證實:夏某、劉某1是其的結(jié)拜兄弟。2017年8月11日,劉某3的岳母阮某1叫著其、夏某、劉某1、劉某3開著其的車到廣南營村 一名男子(郭某3)索要欠款,其停好車后看見阮某1、夏某、劉某1和對方六、七個人在爭吵,吵了一陣被人拉開,約過了兩分鐘后,其看見對方兩人走進房子拿著一把菜刀和一把鐮刀出來,其這邊的人就讓其打開車的后備箱,其就把后備箱打開,接著其就看見劉某1和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扭打在一起,那名穿白衣服的男子(郭某3)用鐮刀砍了劉某1一刀,劉某1就側(cè)臥在地上不動了,其就把車開到劉某1身邊叫他上車,劉某3也扶著夏某過來,說夏某也受傷了,其就送劉某1和夏某到某政府3治療。其車的后備箱里有一把30公分左右的小鋤頭、兩根80公分左右的鋤頭把(木某某)、兩根50公分左右的鋼管,其的車開的人比較雜,是誰放的其不清楚。
8、證人郭某1的證言(詢問筆錄),證實:其系郭某3的哥哥。2017年8月11日20時許,其弟媳打電話給其說有幾個人來家里鬧事,其就開車來到廣南營 處,看見五、六個人提著木某某站在門口,其父母也站在那里,周圍站著些村民,其就報了警,然后其就對父母說等警察來解決,其對阮某1說討錢應當去向法院起訴,雙方就發(fā)生爭吵,后其被對方的兩個人用木某某打,嘴也被打了幾拳,鄰居就過來拉勸,后又有一人提著木某某去打其弟弟,一轉(zhuǎn)眼其弟弟就來到其面前幫其,打其的那個人一下就睡在地上了,其就把他的木某某搶了,鄰居把其和弟弟推進家里把門關(guān)上,不久,民警就趕到現(xiàn)場。其和弟弟都受傷了,對方是否有人受傷其不清楚。
9、證人阮某2的證言(詢問筆錄),證實:2017年8月11日21時許,其兒子告訴其外面有人打架,其出去后看見其堂姐阮某1,就問是怎么回事,阮某1讓其不要管,其又問郭某3的母親,得知郭某3的朋友欠阮某1錢,郭某3替人家擔保,現(xiàn)在欠錢的人不還錢,阮某1來找郭某3要錢,其就勸阮某1她們,兩個男子拿著木某某過來,其被打了一棒,阮某1的哥哥將其拉了站在一邊,對其說這些人是“黑社會”的。三、四分鐘后,其看見一把鐮刀飛過來,其轉(zhuǎn)頭看見一男子躺在地上,阮某1的同伴將那個男子抱上車,阮某1一行人就開車離開了,不久,警察來到。
10、證人趙某的證言(詢問筆錄),證實:其和郭某3家共同租住一棟房子。2017年8月11日19時許,其聽見村口有人吵架,后看見郭某3被三名男子追趕,郭某3跑回家拿出一把刀,追郭某3的人也跑到轎車旁從轎車后備箱里拿了幾根木某某,郭某3被他父母拉著,雙方吵罵了一陣之后,郭某3被他父母拉回家,后郭某3的哥哥郭某1來到后與對方發(fā)生爭吵,郭某3拿著一把鐮刀從家中出來,雙方再次吵罵了一陣之后,對方三人中的一人拿著木某某過來要打郭某3,郭某3跑開,那三人就追郭某3,郭某1也追了上去,他們五個人就打起來,剛開始是郭某3拿著鐮刀和對方拿著木某某的三人對打,郭某1空著手,打了一會郭某3手里就多了一根木某某,郭某3用木某某打在對方其中一人頭上,將那人打倒在地,其他兩人見狀就去追郭某3,郭某3拿著木某某跑了,對方的人沒有追到郭某3,就把倒地那個人扶上車離開了。過了一會兒,警察來到。
11、證人郭某2的證言(詢問筆錄),證實:其系郭某3的父親。2017年8月11日18時許,其子郭某3接了個電話就出去了,十多分鐘后,有人告訴其郭某3被人打,其和妻子董某趕緊出去看,看見同村的阮某1和四個不認識的男子,郭某3也站在旁邊,阮某1告訴其郭某3替別人擔保賠錢,現(xiàn)在來找郭某3討要,對方三名男子從他們車上提下三根木某某,其鄰居張某某問是什么事情,對方就用木某某打張某某,其趕緊拉勸,其大兒子郭某1回來,叫對方不要鬧事趕緊回去,對方有一個人提著木某某過來打郭某3,木某某打掉在地上,郭某3撿起木某某就打在對方另外一個人頭上,將那人打倒在地,然后雙方就沒在打了,后阮某1她們就開車走了,不久,警察就來到。
12、證人董某的證言(詢問筆錄),證實:其系郭某3的母親。2017年8月11日20時許,其子郭某3接了個電話就出去了,過了一會兒,有人告訴其郭某3被人打,其就趕緊出去看,同村的阮某1說郭某3替別人擔保了二萬元錢,阮某1的同伙就罵,并欲拿木某某打其,郭某3不知從什么地方出來,就和對方三名男子打起來,當時天黑,其沒看見是怎么打的,過了一會兒,其看見對方一名男子躺在地上,雙方就散開了,阮某1就用車拉著躺在地上的男子離開了,后警察就來了。
13、現(xiàn)場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物證(鐮刀、木某某)照片,證實:2017年8月11日21時許,民警接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在現(xiàn)場廣某營客事房大門前發(fā)現(xiàn)郭某3打架時使用的鐮刀一把、木某某一根,遂依法予以提取扣押,并拍照固定。
14、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jié)、出院證、放射科影像檢驗報告單、門診收費票據(jù)、住院收費票據(jù)、急救費(救護車轉(zhuǎn)運費)收款收據(jù)、玉溪市紅塔司法鑒定所玉紅司[2017]臨鑒字-428號傷情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實:夏某于案發(fā)當晚21時許到某政府3治療,因病情危重于當晚轉(zhuǎn)至某政府2治療,經(jīng)診斷,其傷情為:1、中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右顳部硬膜外血腫,顱內(nèi)積氣,右顳骨及右側(cè)中顱底骨折,右顳部頭皮挫傷;2、右側(cè)胸腹部、右臀部軟組織挫傷;3、右側(cè)面神經(jīng)損傷。住院20天,出院后繼續(xù)門診治療,共計支出醫(yī)療費35240.13元。經(jīng)玉溪市紅塔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損傷達輕傷一級。鑒定意見已依法通知當事人夏某、郭某3。
15、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jié)、出院證、醫(yī)療費收據(jù)、門診收費票據(jù)、住院收費票據(jù)、急救費(救護車轉(zhuǎn)運費)收款收據(jù)、玉溪市紅塔司法鑒定所玉紅司[2017]臨鑒字-429號傷情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實:劉某1于案發(fā)當晚21時許到某政府3治療,后于當晚轉(zhuǎn)至某政府2治療,經(jīng)診斷,其傷情為:1、左大腿刀傷;2、左股外側(cè)肌部分斷裂;3、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4天,出院后繼續(xù)門診治療,共計支出醫(yī)療費9946.68元。經(jīng)玉溪市紅塔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損傷達輕微傷。鑒定意見已依法通知當事人劉某1、郭某3。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查實,相關(guān)部分內(nèi)容真實、來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證,形成鎖鏈,證實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另對于自訴人所舉證據(jù)車票,因與本案無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3因債務問題與阮某1、夏某、劉某1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扯打,被人拉勸開后,因夏某、劉某1等人持木某某毆打其兄郭某1,遂持鐮刀砍傷劉某1大腿,持木某某擊打夏某頭部,將夏某打了睡在地上后仍繼續(xù)擊打,致劉某1輕微傷、夏某輕傷一級,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钡囊?guī)定,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gòu)成要件,依法構(gòu)成正當防衛(wèi)。另,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钡囊?guī)定,雖然正當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損害(重傷以上)的,亦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依法不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實施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其行為未造成重大損害,故其行為亦不構(gòu)成防衛(wèi)過當,依法不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自訴人夏某對被告人郭某3犯故意傷害罪的控訴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自訴人夏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要求被告人郭某3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的訴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自訴人夏某所提賠償請求:所提醫(yī)療費35240.13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有有效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所提誤工費、護理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因其系農(nóng)村居民,故賠償標準應參照《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guān)費用的計算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2元/天予以計算,計540.40元、540.40元(27.02元/天 20天);所提交通費,雖無有效證據(jù)證實,但交通費屬必需、合理支出,根據(jù)其就醫(yī)、鑒定情況,本院酌情支持600元;所提營養(yǎng)費1000元,結(jié)合其傷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所提后期治療費5000元,因其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計39920.93元。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所提賠償請求:所提醫(yī)療費9946.68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有有效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所提誤工費、護理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因其系農(nóng)村居民,故賠償標準應參照《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guān)費用的計算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2元/天予以計算,計108.08元、108.08元(27.02元/天 4天);所提交通費,雖無有效證據(jù)證實,但交通費屬必需、合理支出,根據(jù)其就醫(yī)、鑒定情況,本院酌情支持200元;所提營養(yǎng)費,因其傷情僅為輕微傷,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計10762.84元。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3數(shù)次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導致本案發(fā)生,且其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具有重大過錯;自訴人夏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在為他人討債過程中持械隨意毆打他人,對本案的發(fā)生亦具有重大過錯,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由被告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被告人郭某3所提“其系自衛(wèi);事后,其報警;自訴方所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其只應當承擔一部分?!钡霓q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郭某3無罪。
二、由被告人郭某3賠償自訴人夏某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35240.13元、誤工費540.40元、護理費540.4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交通費600元,合計人民幣39920.93元的50%,即19960.47元;其余50%,即19960.46元,由夏某自行承擔。(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支付)
三、由被告人郭某3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9946.68元、誤工費108.08元、護理費108.08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0762.84元的50%,即5381.42元;其余50%,即5381.42元,由劉某1自行承擔。(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支付)
四、駁回自訴人夏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XXXXXX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