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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
無罪判決::詐騙罪共同犯罪中共同犯意的認定
發(fā)表時間:2023-05-01     閱讀次數(shù):     字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當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銅川市王益區(qū)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賈敬蘭,女,1963年4月1日生于本市,漢族,系銅川市王益區(qū)**電腦經銷部負責人,住銅川市王益區(qū)。2013年6月4日因涉嫌貪污罪被銅川市王益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4年4月25日因犯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宣告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刑罰已執(zhí)行完畢。

原審被告人楊亞茹,女,1962年10月12日生于本市,漢族,現(xiàn)住銅川市新區(qū)。2013年6月4日因涉嫌貪污罪被銅川市王益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4年4月25日因犯詐騙罪被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宣告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刑罰已執(zhí)行完畢。2016年4月9日被銅川市王益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開除黨籍、公職處分。

審理經過

銅川市王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賈敬蘭、楊亞茹犯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銅王刑初字第00049號刑事判決。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陜02刑申1號再審決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川市王益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秦剛、賈芳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賈敬蘭、楊亞茹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案再審期間,銅川市王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于2017年6月30日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于同年7月28日建議對本案恢復審理。

原審請求情況

原審銅川市王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根據(jù)國家政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實行直補(即由銷售網點代理進行審核并直接墊付補貼資金,再由銷售網點向財政部門申報)。2009年11月本市王益區(qū)財政局、王益區(qū)商務局與被告人賈敬蘭所經營的銅川市王益區(qū)**電腦銷售部簽訂了《協(xié)議書》,授權其辦理農戶購買補貼類家電信息錄入、代理審核并現(xiàn)場墊付補貼資金等工作。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賈敬蘭利用自己收集的農戶資料和被告人楊亞茹利用工作之便提供的農戶資料,以及賈敬蘭私自截留和購買的家電下鄉(xiāng)產品標示卡,向本市王益區(qū)王家河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虛報申報家電下鄉(xiāng)電腦48臺,先后騙取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共計21800.74元(其中包含被告人楊亞茹向賈敬蘭提供農戶資料用于虛假申報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共計18200元),楊亞茹并收取賈敬蘭好處費1000元。公訴機關對上述指控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二被告人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三)項之規(guī)定,建議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審被告人賈敬蘭、楊亞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原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為,被告人宋慶芳無視國法,為牟取非法利益,藏帶運輸毒品,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且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應依法懲處。但鑒于本案具體情節(jié),可對宋慶芳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維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德刑一初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查獲的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沒收;二、撤銷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德刑一初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宋慶芳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宋慶芳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原審法院認為

原審查明,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根據(jù)國家政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實行直補(即由銷售網點代理進行審核并直接墊付補貼資金,再由銷售網點向財政部門申報)。2009年11月本市王益區(qū)財政局、王益區(qū)商務局與被告人賈敬蘭所經營的銅川市王益區(qū)**電腦銷售部簽訂了《協(xié)議書》,授權其辦理農戶購買補貼類家電信息錄入、代理審核并現(xiàn)場墊付補貼資金等工作。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賈敬蘭利用自己收集的農戶資料和被告人楊亞茹利用工作之便提供的農戶資料,以及賈敬蘭私自截留和購買的家電下鄉(xiāng)產品標示卡,向本市王益區(qū)王家河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虛報申報家電下鄉(xiāng)電腦48臺,先后騙取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共計21800.74元(其中包含被告人楊亞茹向賈敬蘭提供農戶資料用于虛假申報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共計18200元),楊亞茹收取賈敬蘭好處費1000元。2012年10月至12月,偵察機關發(fā)現(xiàn)**電腦經銷部可能存在利用農戶資料虛假申報家電補貼的行為。2013年5月,偵察機關經過走訪部分農戶以及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調取的有關電子數(shù)據(jù)和相關政策文件,發(fā)現(xiàn)王益區(qū)**電腦銷售部存在上報家電補貼人員名單與實際購買人不符的情況,2013年6月4日將賈敬蘭帶回訊問,賈敬蘭如實交代了其犯罪事實。根據(jù)賈敬蘭的供述,將被告人楊亞茹帶回訊問,楊亞茹如實供認了其犯罪事實。被告人賈敬蘭親屬于2013年6月4日、6月9日分別向偵察機關退款30000元、20000元,被告人楊亞茹親屬于2013年6月5日向偵察機關退款1000元.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財物清單及收款收據(jù)。

2、偵破報告。

3、被告人賈敬蘭的供述。

4、被告人楊亞茹供述。

5、證人任月俠、段秀蘭、王關保、王琴(寇建信)、寇玉龍、寇增民、張民芬、孫保強、李小玲、張小俠、張愛玲(王增乃)、穆小崗、鄭秋俠、范竹玲、雒軍盈、朱峰(朱忠保)、梁蓮葉、張喜娟、蘇萬林、楊會玲、崔旭超、陳建東、任茂理、陳新民、慎天明、張亞令、黨碧琴證言證實。

6、陜西省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申報匯總表、王家河財政所補貼信息表、王家河財政所網點墊付金額信息及相關申領表、發(fā)票、標示卡、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7、王家河鄉(xiāng)人民政府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銅川東街支行的賬戶,交易明細,郵儲銀行銅川東街支行,郵儲銀行銅川市分行風險合規(guī)部出具轉賬支票、內部通用憑證、進賬單及王家河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明細分類賬。

8、王家河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記賬憑證、郵政儲蓄銀行支票存根、進賬單、郵政儲蓄銀行對公結算賬戶對賬單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川紅旗街分理處出具賈敬蘭銀行交易明細賬。

9、新風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家電下鄉(xiāng)已補貼人員名單及王家河財政所已補貼人員名單復印件、零材料。10、陜西省家電下鄉(xiāng)銷售網點代理審核并墊付補貼資金協(xié)議書、王益區(qū)商務局、財政局說明。

11、(1)陜西省家電下鄉(xiāng)工作實施方案復印件。

(2)陜財辦建(2009)94號轉發(fā)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印發(fā)《家電下鄉(xiāng)操作細則》的通知,財建(2009)155號文件關于印發(fā)《家電下鄉(xiāng)操作細則的通知》及具體的家電下鄉(xiāng)操作細則復印件。

(3)陜財辦建(2009)260號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商務廳關于全面實施家電下鄉(xiāng)銷售網點代墊補貼工作的通知復印件。

(4)陜西省財政廳商務廳工業(yè)信息化廳轉發(fā)財政部門商務部、工業(yè)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家電下鄉(xiāng)監(jiān)管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復印件。

(5)陜西省商務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家電下鄉(xiāng)銷售網點監(jiān)管的通知復印件。

12、(1)銅川市王益區(qū)王家河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載明,楊亞茹同志主要負責家電下鄉(xiāng)及惠農補貼“一卡通”等業(yè)務。

(2)銅川市王益區(qū)**電腦經銷部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經營者賈敬蘭,組成形式個人經驗。13、戶籍證明信載明,被告人賈敬蘭、楊亞茹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原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被告人賈敬蘭利用其經營的銅川市王益區(qū)**電腦銷售部被授權經銷家電下鄉(xiāng)中標產品的便利條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報冒領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財政補貼資金21800.74元,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楊亞茹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賈敬蘭提供農戶資料用于虛假申報家電下鄉(xiāng)下鄉(xiāng)補貼款18200元,并收取賈敬蘭好處費1000元,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涉嫌貪污犯罪罪名不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賈敬蘭積極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亞茹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賈敬蘭、楊亞茹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敬蘭積極退賠全部贓款、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亞茹積極退賠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二被告人的從輕處罰,且二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賈敬蘭有期徒刑1年1個月,宣告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楊亞茹有期徒刑11個月,宣告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本案贓款22800.74元予以追繳(由公訴機關上繳國庫)。

再審請求情況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賈敬蘭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認罪伏法。原審被告人楊亞茹辯解賈敬蘭向其要農戶資料是為應付檢查和補充臺賬,并不知道賈敬蘭利用農戶資料虛報家電補貼,沒有與賈敬蘭共同騙取補貼資金;還辯解收取賈敬蘭的1000元錢是在給賈敬蘭農戶資料之前,是“辛苦費”。

楊亞茹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刑事申訴書和申訴材料各一份;

2、關于本人提供農戶資料信息的詳細證明、家電補貼回訪記錄;

3、賈敬蘭身份證復印件及證明復印件;

4、家電下鄉(xiāng)文件;

5、楊亞茹自述材料三份。

再審中原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與原審一致并提供了以下補充偵查的證據(jù):

1、2017年7月21日對賈敬蘭的詢問筆錄;

2、2017年7月19日對楊亞茹的詢問筆錄。

再審法院查明

經再審查明,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擴大內需,惠農強農,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自2009年2月1日在全國推廣家電下鄉(xiāng)工作,并對農民購買家電下鄉(xiāng)產品給予產品銷售價格13%的財政補貼資金,補貼程序采取銷售網點代理審核并墊付補貼資金,再與財政部門清算的方式。申報補貼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產品標識卡;二是農戶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農戶資料。

2009年11月30日,本市王益區(qū)財政局、王益區(qū)商務局與原審被告人賈敬蘭所經營的銅川市王益區(qū)**電腦銷售部(以下簡稱件**銷售部)簽訂了《協(xié)議書》,授權其經銷家電下鄉(xiāng)中標產品,錄入相關銷售信息,代理審核并現(xiàn)場墊付補貼資金,定期向指定的工作部門提交代理審核材料并進行代墊補貼資金結算。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原審被告人賈敬蘭利用自行收集的農民戶口本、身份證等農戶資料和以應付上級檢查、補充臺賬為由向原王益區(qū)王家河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負責家電下鄉(xiāng)財政補貼工作的楊亞茹要的農戶資料,結合自行收集的家電下鄉(xiāng)產品的產品標示卡,先后向本市王益區(qū)王家河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虛報家電下鄉(xiāng)電腦48臺,申報領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21800.74元。2012年10月至12月,偵察機關發(fā)現(xiàn)金網經銷部可能存在利用農戶資料虛假申報家電補貼的行為。2013年5月,偵察機關經過走訪部分農戶以及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調取的有關電子數(shù)據(jù)和相關政策文件,發(fā)現(xiàn)**銷售部存在上報家電補貼人員名單與實際購買人不符的情況,2013年6月4日將賈敬蘭帶回訊問,賈敬蘭如實交代了其犯罪事實。根據(jù)賈敬蘭的供述,將楊亞茹帶回訊問,楊亞茹如實供認了其犯罪事實。賈敬蘭親屬于2013年6月4日、6月9日分別向偵察機關退款30000元、20000元,楊亞茹親屬于2013年6月5日向偵察機關退款1000元。

另查明,賈敬蘭在向王益區(qū)王家河街道辦事處財政所申報家電下鄉(xiāng)補貼中,給予楊亞茹“感謝費”1000元。

還查明,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2刑申1號再審決定書認為:詐騙犯罪的共同犯罪須具有共同詐騙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人是間接故意或過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不能以其應當知道可能詐騙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申訴人楊亞茹為原審被告人賈敬蘭提供農戶資料,客觀上雖給賈敬蘭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原判認定楊亞茹系賈敬蘭詐騙犯罪的共犯,證據(jù)不充分,事實不清,亦無法律依據(jù)。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敬蘭利用其經營的銅川市王益區(qū)**電腦銷售部被授權經銷家電下鄉(xiāng)產品的便利條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收集的農戶資料和家電下鄉(xiāng)產品標示卡,虛報冒領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財政補貼資金21800.74元,數(shù)額較大,構成詐騙罪,故原判對賈敬蘭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維持;楊亞茹為原審被告人賈敬蘭提供農戶資料,雖然客觀上給賈敬蘭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無證據(jù)證實楊亞茹同賈敬蘭有共同詐騙的預謀或意思聯(lián)絡、在主觀上存在共同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的直接故意。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有直接故意且須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要構成詐騙的共犯,須有共同詐騙的直接故意,不可能一部分人是直接故意,一部分人是間接故意或過失,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故原判認定楊亞茹系賈敬蘭詐騙犯罪的共犯的事實既無證據(jù)證實,亦無法律依據(jù),應予改判,原公訴機關對楊亞茹的指控,證據(jù)不足,罪名不成立。再審中楊亞茹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其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成立。關于楊亞茹申訴提出賈敬蘭給她1000元與給農戶資料無關,是賈敬蘭與她在之前因工作關系給的理由,經查,楊亞茹一直供述此事發(fā)生在給農戶資料前,因工作關系,賈敬蘭并不是因給農戶資料而給的感謝費;而賈敬蘭在偵查階段只有一次供述是為答謝楊亞茹給農戶資料給的,后來的供述同楊亞茹一致,從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得出是原判認定的賈敬蘭為答謝楊亞茹給農戶資料給的錢;況且退一步講即便有該情節(jié)僅依此亦得不出二人有共同詐騙的共同故意。再審中楊亞茹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其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本院(2013)銅王刑初字第00049號刑事判決的第一條第一款,即被告人賈敬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維持本院(2013)銅王刑初字第00049號刑事判決的第二條,即本案贓款21800.74元予以追繳(由公訴機關上繳國庫)。

二、撤銷本院(2013)銅王刑初字第00049號刑事判決的第一條二款,即被告人楊亞茹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原審被告人楊亞茹無罪。

四、1000元返還賈敬蘭。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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