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曾維于2013年1月至6月期間,以朋友需要周轉(zhuǎn)金為由向被害人秦某借款160萬元,然后曾維將所借款項用于賭博輸完后離開黔江的事實屬實,同時,原判根據(jù)本案在案證據(jù)從曾維的主觀故意和行為表現(xiàn)分析認定曾維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宣告曾維無罪。而本案就抗訴機關和原審被告人曾維及其辯護人爭執(zhí)的焦點是:曾維的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F(xiàn)結合本案在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對原審被告人曾維的主觀故意作以下評析:
(1)原審被告人曾維在向被害人借款之初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根據(jù)被害人陳述和曾維的供述證明曾維第一次向被害人借款是曾維的朋友將所借2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通過曾維歸還被害人時,曾維再次將這20萬元作為自己借款,并出具了借款憑證,利息如數(shù)給了被害人。而被害人也是在得到借款的資金利息后,愿意將這20萬元借給曾維,同時約定了資金利息。從曾維初次與被害人這一借貸關系來分析,原審被告人曾維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原審被告人曾維從2013年1月至6月期間多次向被害人借款,均按時支付了資金利息,并于7月3日離開黔江時歸還了秦某的借款本金5萬元和資金利息約2萬元。從曾維這一系列支付利息和還款的行為來分析,不足以認定曾維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原審被告人曾維離開黔江后幾天內(nèi),給其父親發(fā)短信,要求其父親幫助其歸還債務。曾維這一行為表現(xiàn)足以證明對被害人秦某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4)原審被告人曾維在取保候?qū)徠陂g,主動歸還被害人秦某借款13萬元,并對尚欠借款部分達成了分期還款協(xié)議。曾維此后的還款和主動與被害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的行為佐證了曾維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綜合以上對原審被告人曾維主觀故意的分析,并結合本案在案證據(jù),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證據(jù)不足。原判認定的事實和定性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抗訴機關提出原審被告人曾維的行為符合《全國法院關于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的規(guī)定,應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見。經(jīng)查,《全國法院關于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的規(guī)定不是司法解釋,不能直接適用;該《座談會紀要》中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是對金融犯罪領域中的詐騙行為進行認定時應考量的幾種情形。而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是一起普通詐騙案,在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時不能用該規(guī)定來簡單的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故該抗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抗訴機關提出原審被告人曾維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致被害人秦某陷入認識錯誤處分財產(chǎn),故其行為在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經(jīng)查,原審被告人曾維因賭博輸錢后,虛構了借款理由,同時也隱瞞了借款用途,這是曾維為了能達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方法,該行為表現(xiàn)形式滿足了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形式。但認定曾維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必須考量曾維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構成詐騙罪。因本案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證據(jù)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觀行為表現(xiàn)而客觀歸罪。該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抗訴機關提出原審法院排除曾維的第一次供述,屬采信證據(jù)不當,導致判決結果錯誤。因曾維的第一次供述中雖然長時間只有一個偵查員在場訊問,但對曾維的訊問沒有刑訊逼供,只是證據(jù)上存在瑕疵,且供述與其他證據(jù)能相互印證,應予采信的理由。經(jīng)查,曾維在偵查機關的第一次訊問時,長時間只有一個人訊問屬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訊問時不得少于二人”。該規(guī)定明確了訊問時不得少于二人,而本案在對曾維進行訊問時長時間只有一人,故其取證程序有違法律規(guī)定。且抗訴機關都認為該份筆錄存在取證上的瑕疵,原判未采信是正確的。故該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抗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曾維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意見。經(jīng)查,原審被告人曾維的行為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曾維對其所借債務至始不具有非占他人財物的目的,并為被害人權利得到實現(xiàn)采取了主動還款或約定還款的行為,故其行為不具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原審被告人曾維及辯護人要求維持原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項的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