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款如何繼承
——呂某甲、周某某、呂某丙訴王某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要旨
農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決定了農村房屋拆遷款不能簡單的全部繼承。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款可以由繼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進行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不能繼承。
基本案情
原告呂某甲、周某某系夫妻關系,案外人呂某乙(現已死亡)是兩原告的兒子,被告王某某系呂某乙的妻子、原告呂某丙系呂某乙的女兒。呂某乙于2019年去世,其名下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占地拆遷,村委將拆遷款共計 41632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費7696元、拆遷獎勵20000元、宅基地補償60000元)支付至王某某的賬戶。因對該拆遷款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求依法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是按照戶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該戶尚存,相應宅基地應由其他同戶人員繼續(xù)享有使用權。因呂某乙與王某某在同一戶口本上,呂某乙去世,王某某作為家庭成員繼續(xù)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遷款中宅基地補償款60000元歸王某某個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繼承,本案中呂某乙建造的房屋已經從形式上變化為拆遷款,該拆遷款作為遺產的另一形式,可以繼承。但拆遷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費7696元、拆遷獎勵20000元系政府對王某某搬家的獎勵,歸其個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分配??鄢匮a償款、一次性搬家費、拆遷獎勵后,剩余拆遷費為328632元(416328元-60000元-7696元-20000元)。因涉案房屋為王某某與呂某乙夫妻共同所有,故該拆遷費中的一半為其夫妻共同財產,剩余部分為呂某乙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惫时景冈桓婢档谝豁樞蚶^承人,平均分配遺產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遺產41079元(328632元÷2÷4)。因呂某丙同意將其應繼承的遺產放在王某某處,故王某某應返還呂某甲、周某某應得遺產份額82158元(41079×2)。
典型意義
房屋拆遷補償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費、拆遷獎勵款、宅基地補償款、房屋補償款等項目,可大致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農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決定了農村房屋拆遷款不能簡單的全部繼承。關于地上房屋的補償應歸屬房屋權利人,法律規(guī)定地上房屋也可繼承,因此該款項在權利人死亡后,可由繼承人依照民法典規(guī)定進行繼承。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農村宅基地一般是指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guī)定的成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時,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由該戶剩余成員共同所有,不存在繼承問題。本案從法律層面厘清了農村房屋拆遷款的繼承問題,既尊重現行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規(guī)定,又實現法律價值沖突的平衡與協(xié)調,更加公平公正的分配了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與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