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鄰一方的樓房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另一方的房屋通風、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擋,但另一方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時,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鄭國秀、廣元市萬信實業(yè)有限公司相鄰采光、日照糾紛案
案例要旨: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為不動產相鄰關系雙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一方建造樓房的行為,符合國家建設規(guī)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另一方的房屋通風、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擋,但在另一方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遮擋行為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下,對遮擋行為應當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案號:(2021)川08民終232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日期2021年4月28日
2.拆除翻建房屋影響采光部分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故可采取給付補償費用的方式解決糾紛——馮殿同與李傳珍相鄰采光、日照糾紛案
案例要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經法院現(xiàn)場勘驗、委托鑒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綜合認定,翻建房屋確實對相鄰方的采光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如拆除翻建房屋影響采光部分,必會對房屋整體的安全、居住帶來重大不利影響,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故可采取給付補償費用的方式解決糾紛。
案號:(2021)魯01民終842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日期2021年4月22日
3.安裝太陽能光伏板設備導致相鄰的院落日照采光受到影響的,應拆除并賠償損失——宋廣書、賈東梅相鄰采光、日照糾紛案
案例要旨:農村的院落是居住人的重要生活場所,居住人往往利用院落種植、涼曬、存放,目前院落在冬天基本無日照,將會嚴重影響其生活質量。因安裝太陽能光伏板設備,已對相鄰的院落的日照采光產生了較大影響,而安裝太陽能光伏板設備并非生產生活所必須,而是用于經營營利,但其營利卻是建立在犧牲鄰居生活利益的基礎上,有違公平合理原則,應拆除其安裝的太陽能光伏板設備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案號:(2020)魯08民終5792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日期2021年4月21日
4.擅自在居民樓的消防連廊上建造構筑物的行為,給相鄰方室內的通風、采光造成了影響,應恢復原狀——王斌與李文暉、趙樹正相鄰通風糾紛案
案例要旨:相鄰各方,應當和睦相處,遇有矛盾,雙方應當充分溝通,相互體諒,并負適度的容忍義務,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但擅自在居民樓的消防連廊上建造構筑物的行為,不僅違背鄰里間和睦相處、互諒互讓的公序良俗,給相鄰方室內的通風、采光造成了影響,甚至已被確定為新增違法建設,法院應判決恢復原狀。
案號:(2021)蘇03民終330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日期2021年2月20日
5.相鄰一方建房在先,未保留通風、采光相應的空間,應對另一方妨礙其通風、采光的窗戶拆除及重建承擔相應比例的費用——王社社與眉縣橫渠獸醫(yī)站,眉縣農業(yè)局,張明成相鄰通風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作為相鄰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構筑房屋時均應當給予相鄰人通風、采光、通行等便利。一方面,相鄰一方建房在先,緊鄰其宅基線建房,未保留通風、采光相應的空間;另一方面,另一方建房在后,明知其建筑會導致相鄰方通風采光受阻而執(zhí)意為之。兩個因素相互結合,造成了通風、采光受到影響的后果。據(jù)此,作為后建房屋的一方,應當將其房屋窗戶部分予以拆除,并保留適當距離用于通風、采光。同時,相鄰方自身建筑房屋過程中未考慮保留通風、采光空間,對于拆除阻擋部分以及拆除后重建所發(fā)生的費用,應當承擔相應比例。
案號:(2020)陜03民終360號
審理法院: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日期2020年12月28日
妨礙通風、采光和日照的判斷標準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我國建筑物相鄰關系制度中,有關日照、通風、采光的妨礙行為的判斷,系以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內容為基本判斷標準。建造建筑物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當視為超出了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張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反之,符合國家建設標準的,即使對鄰近建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礙,也應當視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負有容忍義務。而國家以行政規(guī)范這種公法性質的文件調整毗鄰建筑物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社會公法相鄰關系與私法相鄰關系交錯的特征。
我國的一些相關建筑規(guī)范中,對于相鄰建筑物之間的通風、日照、采光等作了規(guī)定,比較有代表性的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的《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標準》,對城市居住區(qū)建筑物的間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如該標準4.0.9條在對住宅建筑間距作出一般規(guī)定的同時,還對特定情況作出規(guī)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shù)2小時;
(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3)舊區(qū)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shù)1小時。該標準是判斷日照妨礙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據(jù)。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范,在不與國家規(guī)范相沖突的情況下,相關地方性規(guī)范可以作為判斷是否構成日照妨礙的參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4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