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頒布之前,《民法通則》第59條及《合同法》第54條均對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均作出了規(guī)定,《民法總則》第147條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刪除了當事人的變更請求權,明確撤銷權的行使主體為重大誤解一方。本條沿襲了《民法總則》第147條的規(guī)定,內容無變化。以下小編就本條相關的法條、裁判規(guī)則和司法觀點予以整理,供讀者更好地理解本條內容。
1. 村委會在制作選房公示宣傳頁時失誤將面積標錯,使得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構成重大誤解——劉某某與武漢市洪山區(qū)青菱街青菱村民委員會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村委會在制作選房公示宣傳頁時失誤,直接按照設計草圖進行面積標識,將邊戶與中間戶面積標反,屬于對標的物(還建房)基本屬性(面積)認識錯誤,且并非故意為之,亦非村委會之本意,使得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重大損失,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重大誤解。2. 網店經營者將商品數量標注錯誤導致商品單價明顯低于市價,且與正常促銷活動存在明顯差異,構成重大誤解——高某某與嘉興昊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網店經營者在網絡銷售平臺發(fā)布的商品信息系其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所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情形應結合合同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網店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因將商品的數量標注錯誤導致商品的單價遠低于進貨價格,更遠低于同類商品正常售價,而網店經營者在銷售時并未就商品組織超低價優(yōu)惠活動,且在發(fā)現異常后及時予以下架處理,并通過客服與買方溝通解決方案。綜合以上情形,網店經營者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3. 行為人將相對人為其辦理域名注冊錯誤地認為是為其辦理商標注冊,基于此作出與相對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構成重大誤解——北京興八方商貿有限公司與北京鳳圖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行為人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及性質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將相對人為其辦理的是域名注冊錯誤地認為是為其辦理的是商標注冊。同時,因行為人的本意就是希望相對人為其辦理商標注冊,并基于上述錯誤的認識作出了與相對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該錯誤表意與簽訂涉案合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我國民法典中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規(guī)定,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4. 重大誤解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相對人的欺詐、誤導造成的——楊某某與武漢百世東晟建材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案例要旨】行為人主張在相對人隱瞞合同相關重要事實的情況下,導致行為人產生重大誤解。所謂基于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等發(fā)生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某種民事法律行為。重大誤解是由于本人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相對人的欺詐、誤導造成的。5. 重大誤解制度中的誤解,必須是重大的,該誤解將會對行為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產生重大的影響——徐某某與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重大誤解制度中的誤解,必須是重大的,該誤解將會對行為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產生重大的影響。房屋買賣雙方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得知過戶后產權證上該房屋用途可能會變更,但經法院查證該房屋過戶后仍可按原證書記載用途進行登記,故該房屋的原規(guī)劃審批用途并不會對行為人獲取書面權證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行為人的職業(yè)為房產中介,購置該房屋亦系用于開辦中介門店,故該房屋的原規(guī)劃審批用途亦不會對該房屋的具體使用產生重大影響。且行為人本人亦從事房產中介職業(yè),具有更審慎的風險辨別能力和更豐富的信息來源渠道。行為人以對房屋性質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缺乏相應依據。
1.表意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等發(fā)生了重大誤解。《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痹摋l對誤解的內容等作出了規(guī)定。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重大誤解制度中的誤解,必須是重大的,該誤解將會對行為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產生重大的影響。法律允許重大誤解的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理由在于,法律保護的是當事人的行為自由、行為自愿、意思表示真實,但當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等發(fā)生重大誤解時,行為人本意并非自愿。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等沒有重大誤解時,行為人就不會實施該行為,就不會作出該意思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誤解不是重大的,法律不允許行為人基于該誤解行使撤銷權。在此情況下,誤解對行為人的影響不大,此時,法律更傾向于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否則行為人動輒以其對行為性質等有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那正常的交易秩序將無從維護。因為現實生活中一般來說誤解的主體是表意人自己,而不是相對方,表意人是否誤解,完全由表意人舉證,一定會帶來道德風險。因此,對于非重大誤解,對表意人沒有救濟的必要。表意人意思表示的作出,是因為重大誤解的原因。如果不是重大誤解,表意人不會作出該意思表示。表意人雖然對行為的性質等產生重大誤解,但如果并沒有作出意思表示,那么也就不存在撤銷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問題。
重大誤解的主體是表意人本人,是由于本人的過失造成的,是由于其不注意、不謹慎、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相對人的欺詐、誤導造成的。(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3~734頁)
《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逼渲袕娬{了“并造成了較大損失”的要件。但本條(《民法典》第147條)并沒有規(guī)定這一要件。我們認為,《民法典》保留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規(guī)定,目的是保護表意人的行為自由、行為自愿,保護表意人在此前提下的真實意思表示。表意人發(fā)現其對行為的性質等產生了重大誤解的,就應允許其撤銷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必等到造成較大損失才享有這樣的權利,將該事件的影響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如果已經造成了較大損失,那么很可能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撤銷該合同已經沒有必要。在已經造成較大損失的情況下,因重大誤解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所以損失都應由自己承擔,這時再來請求撤銷,為時已晚,除非該合同還沒有履行完畢。與其這樣,還不如賦予表意人知道重大誤解時就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至于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然應當賠償。但這種賠償,與毀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是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因此,表意人享有的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不應要求“并造成了較大損失”這一要件。因此,該要件在《民法典》施行后適用《民法典》裁判的案件即應取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5頁)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第二十條 行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轉達錯誤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本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