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和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信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以誠信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誠信原則貫穿合同交易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進行協(xié)商、談判也要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負有相互協(xié)助、照顧、保護以及重要情況的告知義務等。在這個階段,合同尚未成立,但一方對另一方在協(xié)商、談判中實施的行為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合理信賴。如果當事人在這個階段實施了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例如隱瞞了重要事實和情況等,使對方的信賴利益受損,締約過失責任即成立。
根據(jù)本條(《民法典》第500條,下同)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是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其指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協(xié)商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甲知道乙有轉(zhuǎn)讓餐館的意圖,甲并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后,甲中斷了談判,導致乙只能以比丙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予以轉(zhuǎn)讓。
二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這也是合同訂立過程中比較典型的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根據(jù)誠信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對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和情況負有告知義務。當事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和情況,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是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依照誠信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如果當事人違反了誠信原則要求的互相協(xié)助、照顧、保護、通知等義務,實施了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比如,甲向乙保證,如果乙努力取得經(jīng)驗并準備投資15萬美元,則向乙授予專營許可。在此后的兩年間,乙為訂立該專營許可合同做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將會得到甲的專營許可。當訂立合同的一切準備工作就緒時,甲通知乙必須投資更多的金額。乙拒絕了這種要求,同時乙有權(quán)要求甲補償其為準備訂立合同所發(fā)生的費用。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基于對對方的信賴,為合同的成立做了一些前期準備工作,對方當事人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應當予以賠償。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fā)生的費用,還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具體的損失額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計算,但不得超過合同履行利益即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
(摘自石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解與適用·合同編》(上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2~73頁。)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
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學界有不同觀點。有所謂兩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五要件說,而在每一種要件說中又存在內(nèi)容上的分歧。審判實踐中以四要件為主流觀點,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須具備下列條件:
(1)締約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
(2)締約相對方受有損害;
(3)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害有因果關(guān)系;
(4)違反先合同義務方存在過錯。1
本條規(guī)定比較充分地體現(xiàn)了這四個要件!霸谟喠⒑贤杏邢铝星樾沃弧毕狄坏膬(nèi)容,“造成對方損失的”系要件二和要件三的內(nèi)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則體現(xiàn)了過錯的要求。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最核心部分在于締約方在締約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因此,認定締約過失是否成立的關(guān)鍵就在于認定締約方是否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2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41頁)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是行為人對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承擔的責任。對信賴利益的賠償是否以履行利益為限,有不同的認識。
1.理論上有觀點認為,信賴利益損害,可以區(qū)別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所受損害可包括:為簽訂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費、鑒定費、咨詢費、勘察設計費、利息等。所失利益主要指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chǎn)生的損失。一般情形下,信賴利益小于履行利益,故一般對信賴利益的賠償應以履行利益為限。但是對于因違反保護義務致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chǎn)的固有利益受到損害,可能遠超履行利益的損害應不受此限。3按照該觀點,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獲知對方的商業(yè)秘密,故意泄露或不當使用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完全可能超過對方的履行利益,此時還以履行利益為限,就無法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2.審判實務中,《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32條規(guī)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
對該條文的解讀則進一步明確:
(1)信賴利益損失限于直接損失。一般不包括因此錯失的機會損失等間接損失,否則,信賴利益損失就可能會漫無邊際,不當加重當事人的責任。
(2)不能參照合同約定來確定信賴利益的范圍。
(3)信賴利益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4)信賴利益損失屬于財產(chǎn)損失,不包括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或精神損害,應當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提出請求,而不能基于締約過失責任提出。4
締約過失責任人賠償?shù)姆秶鷳苓`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間因果關(guān)系的限制。因果關(guān)系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等不同的形態(tài),在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形下,應根據(jù)具體案情,區(qū)分原因力的大小來確定行為人的相應民事責任,認定締約過失責任也要與其原因力的大小相適應。以王某與公交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為例。王某在上公交車的過程中摔倒,公交司機駕車離開,后王某死亡,雙方因責任承擔問題發(fā)生糾紛。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已年滿77周歲,并患有較嚴重的腎病,其身體虛弱,其上車時公交車已經(jīng)停穩(wěn)。在此基礎上,認定導致其仰面垂直倒地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王某對其自身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即85%的責任。負有法定的保護和救助先合同義務的公交司機在王某倒地后,駕車離開現(xiàn)場,使王某失去獲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時機,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存在締約過失,對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15%的責任。此案中,王某死亡系雙方原因所致,屬于多因一果,法院合理確定了雙方責任比例,值得肯定。除賠償范圍限制外,締約過失責任人的賠償數(shù)額也應受到合理預見規(guī)則的限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42~343頁)
注:1.參見王闖:《關(guān)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陜西咸陽星云機械有限公司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上訴案》,轉(zhuǎn)引自杜萬華主編:《合同案件審判指導》,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2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課題組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頁。
2. 參見王闖:《關(guān)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陜西咸陽星云機械有限公司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上訴案》,轉(zhuǎn)引自杜萬華主編:《合同案件審判指導》,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2頁。
3. 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186頁。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60~2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