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行政行為應由行政主體作出,公民個人作出的行為并非可訴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本人單方作出的息訴罷訪承諾,并非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286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徐國勝,男,194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
再審申請人徐國勝訴安慶市人民政府息訴罷訪承諾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行終56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李小梅、審判員仝蕾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徐國勝申請再審稱:安慶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乘人之危,脅迫徐國勝寫了《息訴罷訪承諾書》,該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審裁定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審裁定,發(fā)回重審或改判。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據(jù)此,行政行為應由行政主體作出,公民個人作出的行為并非可訴的行政行為。本案中,徐國勝在2010年4月2日手寫了收到四套安置房鑰匙的收據(jù),同時又手寫了《息訴罷訪承諾書》,主要內(nèi)容為:“經(jīng)市政法委、市中級法院、市房產(chǎn)局等有關部門認真協(xié)調(diào),已解決徐國勝上訪案中的問題。其很滿意,很感激。保證關于拆遷糾紛、換屆選舉等一攬子問題永不上訪”。該《息訴罷訪承諾書》系徐國勝本人單方作出的承諾,并非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審法院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綜上,徐國勝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徐國勝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馬鴻達
審判員 李小梅
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書記員 王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