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村民對本村集體土地征收所得收益的分配不服引發(fā)的糾紛,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案件的規(guī)定處理。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745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張榮武,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全椒縣。
再審申請人張榮武因訴全椒縣襄河鎮(zhèn)莊曹居委會張黃村民組(以下簡稱張黃村民組)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終64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張榮武申請再審稱,莊曹居委會和張黃村民組扣留補償款違法,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全被樹苗補償侵占,青苗補償為零不當,應重新分配。張榮武此次被征收8.1畝土地,按每畝39000元的補償標準計算,張榮武應當領取補償款315900元,現(xiàn)張榮武僅從村委會領取各種款項215991.5元,村民組還應當支付99907元。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判令張黃村民組支付張榮武征地補償款99907.5元及利息等。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張榮武起訴稱,案涉征地行為征收了其8.1畝土地,按照每畝39000元補償標準計算,其應領取補償款315900元?,F(xiàn)張榮武僅從村委會領取各種款項215991.5元,村民組還應支付其土地補償款99907元。從張榮武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看,本案系張榮武對本村集體土地征收所得收益的分配不服引發(fā)的糾紛,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案件的規(guī)定處理。故張榮武起訴張黃村民組支付征地補償款,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綜上,張榮武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榮武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 江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賈亞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