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被訴《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系案涉專項整治活動的第一階段宣傳行為,第二集中整治階段將對違建承租戶下達法律文書。且當事人也已收到了行政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為限期自行拆除違建,逾期將采取強制拆除措施。當事人亦已對上述處罰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據此,原審認定被訴《通告》系階段性行為,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并無不當。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行申194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史江紅等26人。名單附后。
上述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進、夏麗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史江紅等26人因訴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政府、江西省吉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規(guī)劃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行終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史江紅等26人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提審本案或依法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本案。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二審認為《關于全面整治吉安市頤祥園老年公寓違法建設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中,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被訴《通告》系案涉專項整治活動的第一階段宣傳行為,第二集中整治階段將對違建承租戶下達法律文書。且再審申請人也已收到了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城市管理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為限期自行拆除違建,逾期將采取強制拆除措施。再審申請人亦已對上述處罰決定書提起了行政訴訟。據此,一、二審認定被訴《通告》系階段性行為,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生效裁判,其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史江紅等26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史江紅等26人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周 覓
審判員 賈 力
審判員 李紹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