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場所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戶”,故被告人的行為不能評價為入戶盜竊,不構(gòu)成盜竊罪。
2017年11月29日22時2分許,被告人劉忠義進入被害人趙某位于黑龍江省巴彥縣睿橋小區(qū)9號樓9單元202室住宅樓下的車庫,停留5分鐘左右后離開車庫。離開車庫8分鐘左右,劉忠義第二次進入車庫,停留20秒左右,劉忠義從車庫出來。15秒左右,劉忠義第三次進入車庫,停留1分40秒左右,劉忠義從車庫出來。20秒左右,劉忠義第四次進入車庫,停留20秒左右,劉忠義離開車庫。4分30秒左右,劉忠義第五次進入車庫,停留20秒左右后,離開車庫。
次日6時45分許,劉忠義第六次進入車庫,將趙某存放于車庫內(nèi)的一條絨褲(價值人民幣90元)、兩雙鞋裝入拎兜內(nèi)。此時(進入車庫1分50秒左右),在二樓居室內(nèi)的趙某聽到車庫內(nèi)聲響而喝問,劉忠義攜其裝入拎兜內(nèi)的上述物品離開。
另查明,趙某住宅位于其車庫上面二層,有單元門可以出入趙某住宅。車庫庫門朝南,系電動提拉門。緊貼車庫北墻搭建一條吊鋪,在車庫東北角吊鋪上面的天花板(亦系趙某住宅臥室地板)自行摳開一個方形洞口,洞口加有地板扣蓋,該洞口使臥室與車庫相通。進入車庫后,從吊鋪西墻搭設(shè)的梯子可以上到吊鋪,從吊鋪向東可以走到洞口下,通過吊鋪上洞口下的踏步可以上達臥室。
2017年11月30日16時40分許,被害人趙某報案。當日21時許,被告人劉忠義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次日被禁閉,12月4日被刑事拘留。
趙某車庫雖然與其樓上臥室相通,但因聯(lián)通口處于車庫頂部,且有紗簾遮擋,按照生活常識,很難讓人理解為臥室入口。而且,其車庫內(nèi)部功能亦非“戶”的功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yīng)當認定為‘入戶盜竊’”的規(guī)定,趙某車庫雖然與外界相對隔離并與臥室相通,但該車庫既不具有像用于生活的漁船那樣的生活起居功能,亦不具有人們對封閉院落與生活居室自然相通成為一體的一般生活感知,其車庫不能定義為“戶”。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因被害人趙某的車庫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戶”,故被告人劉忠義的行為不能評價為入戶盜竊,其行為不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應(yīng)予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