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導性案例64號:劉超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2016-18-2-137-001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1.06.16 / (2011)泉商初字第240號 / 二審
裁判要點
1.經(jīng)營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確規(guī)定對某項商品或服務的限制條件,且未能證明在訂立合同時已將該限制條件明確告知消費者并獲得消費者同意的,該限制條件對消費者不產(chǎn)生效力。
2.電信服務企業(yè)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消費者告知某項服務設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該項服務超過有效期限為由限制或停止對消費者服務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 消費者對企業(yè)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給其帶來的不便具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參考案例 李某某訴中國某通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4-08-2-137-001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0.07.10 / (2010)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081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對于企業(yè)履行其社會責任而實施的維護移動通信市場秩序的行為,消費者應有一定的理解和容忍的義務。同時,企業(yè)在承擔其社會責任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盡量減少對消費者的不良影響。
1. 教育培訓合同屬于不適于強制履行的合同,消費者享有解除權
參考案例 常某訴北京某某英果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國際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案
2023-16-2-137-001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2)粵0304民初6449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教育培訓合同的履行以雙方互相配合為基礎,消費者具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在相對方未違約的情況下要求解除合同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酌情扣除相應的培訓費用。
2. 勸退幼兒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
參考案例 葉某訴某市某區(qū)某幼兒園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2023-16-2-137-006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12.09 / (2022)粵06民終15098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幼兒園作為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遵循“以幼兒為本”的教育理念,以促進每一個幼兒的全面發(fā)展為出發(fā)點和歸宿,踐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fā)展。幼兒家長針對幼兒園違規(guī)行為進行投訴屬于正當行使權利,幼兒園因此而遷怒于幼兒,作出將幼兒勸退出園的處理侵害了幼兒的人格尊嚴權,應對幼兒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1. 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的機構及其經(jīng)營者欺詐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的適用
參考案例 甘某權、甘某龍訴周某麗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6-2-137-002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12.13 / (2021)粵民再284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目前醫(yī)療技術條件下,近視不能治愈,從事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的機構或個人在開展近視矯正對外宣傳中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shù)”“近視治愈”“近視克星”等表述,誤導近視兒童青少年和家長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構成欺詐,適用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
2. 消費者與經(jīng)營者在簽訂合同時,若對履行地有明確約定,履行地變更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參考案例 曾某訴武漢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07-2-137-003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 2021.12.15 / (2021)鄂0104民初109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合同約定履行地變更能否解除合同問題。消費者與經(jīng)營者在簽訂合同時,若對履行地有明確約定,經(jīng)營者應在約定地點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當出現(xiàn)門店撤離或者搬遷時,雙方訂立合同時的環(huán)境、地點均發(fā)生變化,經(jīng)營者實際上已無法繼續(xù)履行服務,且該變化增加了消費者的履約成本,消費者有權拒絕更換合同履行地并有權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3. 未成年人文身糾紛的責任承擔
參考案例 周某某訴某某美容店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4-2-137-001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東臺市人民法院 / 2022.09.19 / (2022)蘇0981民初4167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未成年人文身后,其監(jiān)護人向文身店主張返還文身費用的,文身店應當返還。若因文身行為造成未成年人無法正常上學等嚴重后果的,監(jiān)護人請求支付后續(xù)清洗費、精神撫慰金等侵權賠償,人民法院應結合未成年人年齡、文身面積及部位、雙方過錯程度,依法合理予以支持。
1. 養(yǎng)老服務合同中有關退款的約定若加重老年人的責任,限制其主要權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請老年人注意,則屬無效的格式條款
參考案例 黃某訴廣東某養(yǎng)老投資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6-2-137-003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4.13 / (2022)粵01民終1691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養(yǎng)老服務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屬性,且服務期限較長,老年人在辦理入住前已以其實際行為明確表示不再繼續(xù)履行該合同,不宜強制繼續(xù)履行。養(yǎng)老服務合同中有關退款的約定加重老年人的責任,限制其主要權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請老年人注意,屬無效的格式條款。
2. 養(yǎng)老機構頻繁變更服務地點,老年人有權解除合同
參考案例 向某某訴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4-07-7-137-001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渝0120民初4696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養(yǎng)老服務機構提供養(yǎng)老服務應建立在保護老年人權益的基礎上。養(yǎng)老機構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點和實際需求履行合同,頻繁變更提供養(yǎng)老服務的地點,給老年人生活帶來不便的,老年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
3. 未經(jīng)協(xié)議一致確認的養(yǎng)老機構對住養(yǎng)老人的護理等級及相應護理費用變更的效力認定
參考案例 上海某某老年公寓訴袁某、袁某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4-08-2-137-003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4.04.03 / (2014)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72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養(yǎng)老入住協(xié)議書屬于服務合同的一種。應當明確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包括服務內(nèi)容和方式、服務收費標準、費用支付方式、違約責任、護理等級確定及變更等相關內(nèi)容,各方應依約履行。
2.養(yǎng)老機構有權依照住養(yǎng)老人的健康狀況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變更護理等級及護理費標準,如監(jiān)護人有異議,可申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復評,如對復評結論仍有異議但無充分理由的,不予認可。
1. 快遞公司承運貨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的,不能援引“保價條款”限制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 吳某某訴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遞公司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6-2-137-005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2)粵民申17623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快遞公司承運貨物過程之中出現(xiàn)綁單錯誤、貨物重量無故減輕等問題導致快遞貨物滅失,快遞公司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推定快遞公司在管理、承運快遞過程之中存在重大過失,則快遞公司不能援引保價條款限制賠償責任。
2. 對未“保價”的托寄物,不應賦予快遞公司攬收人員過高的注意義務
參考案例 周某訴某甲速運公司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6-2-137-008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2022.07.07 / (2022)粵0105民初11797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司法裁判不應忽視市場交易成本的限制,對于未“保價”的托寄物,不應賦予快遞公司攬收人員過高的注意義務。
1. 常旅客計劃中旅客不當行為的規(guī)制與權益保護
參考案例 楊某某訴某航空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4-07-2-137-001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滬01民終11751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會員手冊》的性質。從常旅客計劃的初衷來看,常旅客計劃又稱客戶忠誠計劃,會給航空公司產(chǎn)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場占有份額。從常旅客計劃的運作來看,航空公司僅為符合條件的旅客履行特定義務,無論積分的獲得還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對楊某某的處理行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雙務屬性,并非單純的獎勵性質,雙方實際進行了利益或價值交換。綜上,系爭合同非單純獎勵性質,而應歸屬于雙務合同。
2.《會員手冊》的效力和格式條款的認定?紤]到航空運輸業(yè)的特殊性及會員服務內(nèi)容較多,航空公司將權利義務內(nèi)容統(tǒng)一寫入《會員手冊》,通過邀請參加、郵寄會員卡并開通服務熱線、航空公司app應用程序、官方網(wǎng)站等方式發(fā)出要約,相對人可以決定是否選擇加入該計劃,若以一定行為表示承諾即與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關系。《會員手冊》雖系航空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相應條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義務、加重相對方責任、排除相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故《會員手冊》內(nèi)容合法、有效。
3.會員積分的財產(chǎn)屬性。旅客通過履行購買并搭乘航班等義務獲得相應會員積分,而積分可以抵扣相應票價,兌換免費機票和禮品或者獲取免行李費等其他實際權益。如果積分不足,旅客可購買積分補足,加之近幾年積分貨幣化趨勢興起,會員積分其實質就是一種無形財產(chǎn)權利(權益)憑證,顯然具有財產(chǎn)屬性。
4.行使合同解除權方式應恰當合規(guī)。航空公司作為合同的制定者,應重視維護旅客權益,按照合同約定妥善處理雙方糾紛,履行提前通知義務,防范簡單粗暴地處理問題。旅客亦應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
2. 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企業(yè)的格式條款未盡到合理告知義務的,格式條款無效
參考案例 朱某某、姚某某訴上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4-08-2-137-002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6.08.15 / (2016)滬01民終8534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企業(yè)在向消費者提供機票產(chǎn)品的過程中,通過格式條款就機票價款、使用條件、退改規(guī)則等關鍵事項作出的與相應航空運輸企業(yè)的直銷機票明顯不同的約定,若消費者事先并不知曉通過以上兩種渠道購買的機票存在該種差異且未獲得其他方面明顯更為有利的交易條件的,應認定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企業(yè)的格式條款未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及公平交易權,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責任,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1. 生物識別信息的法律保護
參考案例 郭某訴某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07-2-137-002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0)浙01民終10940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生物識別信息作為敏感的個人信息,深度體現(xiàn)自然人的生理和行為特征,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故更應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經(jīng)營者只有在消費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識別信息,且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jīng)營者違反雙方約定處理信息或者因違約而停止提供某項產(chǎn)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刪除與其違約情形相對應的個人信息。
1. 信用證項下銀行寄送單據(jù)時如何理解和把握謹慎注意義務的范圍和程度
參考案例 鹽城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訴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0-2-137-002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2021.07.26 / (2021)蘇09民終3513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信用證作為“國際商業(yè)交易的生命血液”,發(fā)揮著保障交易安全和資金融通的重要功能。根據(jù)UCP600規(guī)定,當報文、信件或單據(jù)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傳輸或發(fā)送時,銀行對報文傳輸、信件或單據(jù)的遞送過程中發(fā)生的延誤、中途遺失、殘缺或其他錯誤產(chǎn)生的后果,概不負責。本案中,甲股份銀行鹽城分行自行選擇郵寄服務,對郵寄內(nèi)容其并未勾選“物品”,而是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改為“包裹”。該郵件因標識為包裹而被印度海關扣留,屬于單據(jù)遞送過程中發(fā)生的變故,根據(jù)UCP600上述規(guī)定,甲股份銀行鹽城分行不承擔責任。本案正確適用UCP600國際慣例,闡明銀行在傳遞單據(jù)過程中的義務,避免銀行承擔過重責任,維護信用證交易秩序。
2. 銀行卡收單業(yè)務外包服務機構未盡審核義務時的違約責任認定
參考案例 某支付公司訴上海某科技公司、康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08-2-137-005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5.18 / (2021)滬74民終493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銀行卡收單機構利用外包服務拓展市場時,外包服務機構未盡到對特約商戶資質審查義務的,在收單機構自身存在審核不嚴的情況下,應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具體責任承擔及比例可參考外包業(yè)務的合法性、責任主體的替代性、損害發(fā)生的可控性、責任減輕的有限性等因素確定。
1. 跨境股權交易中,就目標公司所簽訂的工程合同,受托人提供法律服務范圍的認定
參考案例 某公司訴某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0-2-137-003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19)最高法民終318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約定就跨境股權交易提供法律服務,受托人的義務主要系就股權交易自身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就目標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經(jīng)簽署的相關工程合同,受托人并非基于該工程合同當事人(業(yè)主或承包人)的立場,從簽約的角度對工程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進行審查;而是為工程業(yè)主股權交易相對人即委托人的利益,就工程合同是否阻礙、影響股權交易等問題進行審查。工程合同雖與案涉股權交易相關,但終非法律服務合同直接之所指,故當事人未作特別約定時,不應對受托人苛以相關工程合同簽訂之時當事人律師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亦不應要求受托人對工程合同盡到和股權交易一樣的審查義務。在不超出該股權交易目的之范圍內(nèi),受托人對目標公司事先已經(jīng)簽署的工程合同的審查,限于合同是否存在諸如“控制權變更”條款等阻礙影響股權交易完成或者對股權交易有重大不利影響的約定。
1. 政府部門以服務費未經(jīng)審批確認為由拒絕付款之抗辯效力的認定
參考案例 某電力咨詢公司訴某區(qū)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局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08-2-137-002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遼01民終15053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民營企業(yè)與地方政府部門因簽訂、履行服務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在有大量證據(jù)證明民營企業(yè)已經(jīng)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民營企業(yè)要求政府支付服務費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地方政府部門不得以有關服務費未經(jīng)政府部門確認,有關款項未向財政部門申請和審批為由拒絕支付服務費。
2. 海關監(jiān)管貨物可否設立留置權
參考案例 某港務公司訴某船業(yè)公司船舶港口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0-2-137-001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青島海事法院 / 2018.08.22 / (2018)魯72民初1045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未經(jīng)海關許可,海關監(jiān)管貨物不得用作債務的擔保,包括留置方式的擔保。
3. 網(wǎng)絡直播服務合同中違約責任的認定
參考案例 上海某傳媒有限公司訴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4-08-2-137-004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滬02民終829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商家與直播服務提供者在直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網(wǎng)絡主播名單,直播服務提供者未經(jīng)商家同意,擅自以關注度較低、粉絲數(shù)量較小的網(wǎng)絡主播替換合同約定人選的,構成違約,除非直播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替換主播行為可以達到相同或相似推廣效果,且不影響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直播服務提供者的違約責任可參考合同目的、當事人約定及實際直播效果,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認定。
4. 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單方變更協(xié)議條款必須受到公平原則的制約,以不損害用戶利益為前提
參考案例 吳某威訴某科技公司網(wǎng)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08-2-137-007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2020.12.09 / (2020)京04民終359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基于商業(yè)慣例與追求交易效率而生,格式合同實則是平衡契約自由與合同效率的結果,“接受或走開”法則是格式合同最明顯的注解。自由被限制時,關注的重點不僅在于如何“限制自由”,也在于如何對這種“限制自由”的自由進行限制。
2.某科技公司作為互聯(lián)網(wǎng)視頻平臺,可以提供差異性、適配性的個性化服務,探索新的商業(yè)模式。因此,平臺采用格式合同與其用戶訂立《會員服務協(xié)議》時,基于其互聯(lián)網(wǎng)視頻服務的商業(yè)特點,可以設立單方變更合同內(nèi)容的權利。但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這種基于限制用戶契約自由而獲得的變更合同內(nèi)容的自由,應正當審慎行使,明確其權利界限,不得減損用戶的合法權益。
3.應當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是對契約自由的適當限制,契約正義原則仍得以全面貫徹。對于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法律對弱者特殊保護的規(guī)定、排除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規(guī)避平臺法定義務等行為,當屬無效。
5. 負有告知義務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參考案例 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某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16-2-137-009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2)粵0306民初30759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政府給予的財政補貼實際是當事人建立服務合作的基礎,若遇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一方無法獲取涉及業(yè)務合作的相關財政補貼或者稅收優(yōu)惠,負有告知義務的一方理應積極履行通知義務,以便雙方事后對相應合作事宜重新協(xié)商。否則,應就怠于履行告知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 涉外民事案件中“先裁后審”協(xié)議效力的認定
參考案例 某乙公司訴某甲公司服務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2024-10-2-137-001 / 民事 / 服務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滬01民轄終780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雖就同一爭議約定了仲裁和訴訟兩種爭議解決方式,但約定先適用仲裁,后適用訴訟的,屬于“先裁后審”協(xié)議。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應準確認定“先裁后審”協(xié)議效力適用的法律!跋戎俨脳l款”依據(jù)其應當適用的法律認定為合法有效,但“后訴訟條款”因違反仲裁一裁終局而無效時,“后訴訟條款無效”不影響“先仲裁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