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贓物及孳息的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判決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后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同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zhí)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
2.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zhí)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
3.對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對于贓款贓物中應當返還給被害人的合法財物,如果無人認領的,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未規(guī)定具體的處理辦法。2010年《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對該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對于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無人認領的款物在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jīng)查證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或者返還。原物已經(jīng)拍賣、變賣的,應當退回價款?!蔽覀冋J為,上述規(guī)定符合司法實踐的需求,可以參照執(zhí)行。
另外,對于在案的被告人合法財物,通常需要返還,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財產(chǎn)刑的,根據(jù)1998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將擬返還被告人的財物移交人民法院執(zhí)行刑罰。
——張軍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73~3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