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傳真方式進行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的審判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認為:關于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刑事訴訟法》第24條明確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對“犯罪地”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被告人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所實施的詐騙行為全部在甲市,以傳真方式訂立的經濟合同,雖然接收傳真的一方在乙市,但犯罪分子本人未在乙市實施犯罪,取得騙款也未在乙市,由此不能僅以被騙單位在乙市即認為案件的犯罪地涉及乙市。被告人的犯罪地在甲市,其居住地也在甲市,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本案應由甲市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藍海詐騙案——以傳真方式進行經濟合同詐騙案件如何確定審判管轄》,載《法律適用》1999年第5期(總第15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