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案件的處理應當優(yōu)先適用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關于民事原告人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問題?!缎淌略V訟法解釋》賦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伐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物質損失的權利,那么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是否還適用呢?筆者認為,在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案件的處理應當優(yōu)先適用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這是因為盡管該民事訴訟系由犯罪行為所引起,但它本質上仍然是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是利用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所以從程序上主要是適用《民事訴訟法》。但是對于刑事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刑事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例如,《刑事訴訟法解釋》164條規(guī)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這里規(guī)定的“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即屬于刑事司法解釋的特別規(guī)定,適用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再如,《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8條第2款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規(guī)定屬于刑事司法解釋的特別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因犯罪行為受到侵害而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