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的要求被告人當面呈交被害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八條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xié)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yīng)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作為犯罪行為人悔罪思過方式的賠禮道歉,是刑事和解程序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實踐中,賠禮道歉具有安撫被害方心理損傷以及維護社會道德尊嚴和法律權(quán)威的功能。在具體和解實踐中,賠償?shù)狼覆⒉幌抻诳陬^形式,被告人也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但是對于書面形式的賠禮道歉,除了要求被告人的親筆簽名外,是否要求由被告人親自交給被害方,《刑事訴訟法解釋》沒有明文規(guī)定。我們認為,一般應(yīng)當要求由被告方親自交給被害方,只有這樣,才能讓被害方看見、感覺到被告人悔罪的真誠。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