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庭前準備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并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2.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3.至遲在開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書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
8.如果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原裁決后,依法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如果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改采取保候審措施。
9.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案后,恢復審理;如果超過二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10.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11.開庭審理前,合議庭應當核實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何時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無重新犯罪,有無減刑、假釋,何時刑滿釋放等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第八項關于強制措施采取以及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zhí)行的規(guī)定,系刑事訴訟法修改時考慮進一步加強法檢兩家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的配合以及當事人權益的保護而專門增加一條所作的規(guī)定。
12.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開庭后,除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納新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復制雙方提交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復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復制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復印件、照片等證據。
——張軍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1~3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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