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八條 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fā)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3.通??梢詻Q定不開庭審理的情形有:(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對定罪量刑沒有影響的;(2)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僅對罪名和量刑提出異議;(3)被告人一方在二審審理期間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證據(jù),控辯雙方無異議的;(4)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訴訟程序情形之一,而應(yīng)當發(fā)回重審的。
——張軍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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