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因死亡等原因不能歸案的情況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多數(shù)人的意見是:如果能夠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且能查明單位走私犯罪的案件事實的,應對犯罪單位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因為被告單位及其財產畢竟還存在。少數(shù)人認為,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終止訴訟,理由是與犯罪行為有關系的被告人已經死亡或者不能歸案,必定無法查明案情,訴訟在客觀上無法進行下去?!兑庖姟凡杉{了多數(shù)人觀點,指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無法歸案的單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單位走私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能夠確定訴訟代表人代表單位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可以先行追究該單位的刑事責任。 ——苗有水:《走私犯罪的認定及法律適用》,載《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總第46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