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102001】檢察機關起訴的屬于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如何處理
問題:檢察機關就某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后(如侮辱婦女案件),經(jīng)法院審理認定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但在案件定性上,法院認定的罪名與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訴指控被告人犯侮辱婦女罪,法院認定被告人犯侮辱罪),而且法院認定的罪名又不屬于檢察機關的管轄范圍,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對此,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可以直接改變指控罪名.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決;另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應建議檢察機關撤訴,告之被害人來法院自訴?如檢察機關不同意撤訴,法院應以起訴指控的罪名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guī)定:“對于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根據(jù)你來信介紹的情況,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經(jīng)法院審查,認為屬于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經(jīng)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但認定的罪名與起訴的罪名不一致,且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總第4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