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湘行終85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武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臨武縣四家大院A棟8樓。
法定代表人:劉楊,該縣縣長。
委托代理人:陳華光,臨武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曾憲華,湖南尚友(臨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臨武縣水東鎮(zhèn)旺田村民委員會第七村民小組。
負責人:黃江**,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黃賽軍,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楊,上海市海華永泰(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武縣水東鎮(zhèn)深渡村民委員會第五村民小組。
負責人:黃玉林,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黃張智,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臨武縣。
委托代理人:李繼軍,湖南銀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嶺大道9號。
法定代表人:劉志仁,該市市長。
委托代理人:廖志華,郴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李娜,郴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臨武縣水東鎮(zhèn)深渡村民委員會第五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深渡村五組)訴臨武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臨武縣政府)、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郴州市政府)、第三人臨武縣水東鎮(zhèn)旺田村民委員會第七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旺田村七組)林業(yè)行政裁決及行政復議一案,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10行初1號行政判決,臨武縣政府、旺田村七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臨武縣政府將爭議地劃分為四個小班,1號小班地名“韭菜嶺(包括神仙崗)”,面積257畝,四至為:東以嶺腳、旱土、水田邊為界,南以山?jīng)_水溝及旱土邊為界,西以山脊嶺頂?shù)顾疄榻?,北以大沖坪村去深渡村大泥路為界。2號小班地名“火燒嶺下部(東北面)”,面積38畝,四至為:東以自然水溝為界,南以圍墻為界,西以進大沖坪村公路叉路口向北沿山脊直線至山?jīng)_、旱土邊為界,北以山?jīng)_、旱土邊為界。3號小班地名“火燒嶺中部”,面積162畝,四至為:東以公路、旱土和山脊為界,南以去大沖石板路為界,西以公路為界,北以山?jīng)_、旱土邊為界。4號小班地名“火燒嶺下部(東南面)”,面積39畝,東以自然水溝為界,南以拱橋、公路為界,西以公路為界,北以圍墻為界。1974年7月15日,原湖南省臨武縣汾市人民法院作出74年協(xié)議,原汾市公社橫山大隊林場與原沙田公社旺田大隊大沖坪村(現(xiàn)旺田村七組)就“火燒嶺頂”山場的權屬達成協(xié)議,主要約定:由大沖公社來之路,在××路××路上麻石,直上嶺圭,沿嶺圭直上嶺頂,由嶺頂轉(zhuǎn)灣往北垂下沿自然流水溝直下嶺腳為止,界東歸大沖坪村所有,界西歸橫山大隊所有。1981年12月26日,原汾市公社上樂大隊林場與原沙田公社大沖坪村(現(xiàn)旺田村七組)簽訂1981年劃界認定書,該認定書載明“火燒嶺頂”山場屬原沙田公社大沖坪村(現(xiàn)旺田村七組)所有,四至為:東至火燒嶺腳,南至火燒嶺頂界點為界,西至獅子吊珍西面山嶺腳自然水溝為界,北至本村山林獅子吊珍;備注:以74年協(xié)議為準。1982年12月29日,臨武縣政府向原金江公社旺田大隊大沖坪生產(chǎn)隊(現(xiàn)旺田村七組)頒發(fā)3157號山林證,該證載明:第一欄地名“火燒嶺頂”,四至為:東至火燒嶺腳為界,南至火燒嶺頂界點為界,西至獅子吊口西南嶺腳自然水溝為界,北至本村山林獅子吊口為界。1983年4月29日,原金江公社作出31號仲裁,其中第三項內(nèi)容為:桐油坪、千家沖、韭菜嶺東西倒水東面一帶歸上深渡村管轄,其四至:東以樅木山去大沖公路的拱橋依自然水溝出至蛇氹止;南以去大沖公路樅木山拱橋至叉進大沖坪公路的叉路口止;西從大沖公路叉進大沖坪公路的叉路口起一直對準韭菜嶺頂峰,從西南向東北至神仙崗的倒水出至××路為界;東再以蛇氹沿岱頭嶺腳田邊至神仙崗嶺腳田邊為界;北以進大沖坪大泥路的樅樹腳為界。第四項內(nèi)容為:凡屬韭菜嶺西面倒水一帶至礦水嶺歸大沖坪營轄。(火燒嶺在內(nèi))。1983年9月27日,臨武縣政府向原金江公社深渡大隊上深渡生產(chǎn)隊(現(xiàn)深渡村五組)頒發(fā)3290號山林證,該證載明:第一欄地名“韭菜嶺”,四至為:東以樅木山拱橋至叉進大沖坪公路的叉路口,再以蛇氹沿岱頭嶺腳田邊至神仙崗嶺腳田邊為界;西以從大沖公路叉進大沖坪公路的叉路口起,一直對準韭菜嶺頂峰從西南向東北至神仙崗的倒水出至大沖坪的大泥路為界;南以去大沖公路樅木山拱橋至叉進大沖坪公路的叉路口止;北以進大沖坪大泥路的樅樹腳為界。1998年3月28日,臨武縣政府作出1998年處理決定認定:1982年,臨武縣政府已經(jīng)向旺田村七組(原沙田公社旺田大隊大沖坪村)頒發(fā)山林定權證,“火燒嶺頂”應屬旺田村七組所有。1982年,原臨武縣山林定權發(fā)證辦公室將“火燒嶺”山場中下部,仲裁給深渡大隊,應屬深渡村五組(原金江公社深渡大隊上深渡生產(chǎn)隊)所有?!熬虏藥X”山場上的旱土歷來由旺田村七組耕作,其旱土及在原旱土上種植的杉林應屬旺田村七組所有。1982年,臨武縣政府將“韭菜嶺”山場的山權、林權明確給深渡村,應屬上深渡村(現(xiàn)深渡村五組)所有。決定:1.拐點①設在石珠堆上大沖的石板大路的西端與大沖公路的交叉點上;2.拐點②設在××路的交叉點上,從拐點①至拐點②,左邊山林屬大沖坪村所有,右邊山林屬上深渡村所有;3.拐點③設在獅子吊嶺南面山?jīng)_與矮子嶺西面的自然水溝的交叉點上,從拐點②至××村所有,右邊的山林屬上深渡村所有;4.拐點④設在“韭菜嶺”頂上,從拐點③扯至拐點④,左邊的山林及旱土屬大沖坪村所有,右邊的山林屬上深渡村所有;5.拐點⑤設在××村××村××路的交叉點上,從拐點④由西南向東北沿嶺脊至拐點⑤,左邊的山林屬大沖坪村所有,右邊山林屬上深渡村所有。旺田村七組不服[1998]2號處理決定,于1998年5月19日向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于1998年10月29日作出(1998)臨林行初字第10號行政判決,認定旺田村七組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起訴期限,判決:駁回旺田村七組的訴訟請求。旺田村七組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1999年3月20日作出(1999)郴林行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認定旺田村七組的起訴已經(jīng)失去時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0年10月23日,臨武縣政府向深渡村五組頒發(fā)B××5號林權證,該證NO3載明:小地名“火燒嶺中部”,19小班,面積110畝,四至為:東以公路;南以石板路;西以公路;北至自然水溝。該證NO4載明:小地名“火燒嶺下部”,20小班,面積115.6畝,四至為:東至水溝、旱土;南至公路及小沖;西至小沖;北至旱土。該證NO6載明:小地名“菲菜嶺、神仙崗”,17小班,面積324.6畝,四至為:東至水田;南至自然水溝、旱土;西至菲菜嶺倒水為界;北至小沖。
旺田村七組分別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7月5日向臨武縣政府提交《關于“火燒嶺”重復發(fā)證申請依法如實糾正的報告》《關于糾正“火燒嶺、韭菜嶺”山嶺權屬認定的確權申請報告》,提出[1998]2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請求臨武縣政府糾正對“火燒嶺、韭菜嶺”山林權屬的錯誤認定,將“火燒嶺”山場重新確權歸旺田村七組所有。2017年2月24日,深渡村五組向臨武縣政府提交《關于維護水東鎮(zhèn)深渡村委第五組(上渡村)山林土地主權,確保雙方安寧的報告》,該報告提出2016年深渡村五組在自己所有的“韭菜嶺”山場種樹時,旺田村七組村民前來阻工、鬧事,請求政府維護B××5號林權證的合法性。此后,臨武縣政府以爭議雙方對“火燒嶺”、“韭菜嶺”(包括神仙崗)的權屬一直爭議不斷,并多次上訪為由,決定啟動調(diào)解程序,并作出處理決定。2017年6月13日,臨武縣政府作出7號處理決定,將爭議地劃分為三個小班,重新進行確權。深渡村五組不服7號處理決定向郴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郴州市政府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19號復議決定,認為臨武縣政府對主要證據(jù)的認定存在邏輯上的矛盾,且認定主要事實不清,決定撤銷7號處理決定。旺田村七組不服19號復議決定,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19號復議決定,責令郴州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該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43號行政判決,認為臨武縣政府在沒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對爭議地重新作出7號處理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19號復議決定撤銷7號處理決定正確;判決駁回旺田村七組的訴訟請求。43號行政判決已生效。
2018年10月9日,旺田村七組向臨武縣政府提交《關于糾正“火燒嶺、韭菜嶺”山嶺權屬重新確權的申請報告》,請求:1.撤銷31號仲裁部分侵權的行政行為及3290號山林證;2.撤銷1998年處理決定及B4300235415林權證;3.依法將“火燒嶺、韭菜嶺”的山林權屬確認歸旺田村七組所有。2019年1月9日,臨武縣政府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協(xié)商調(diào)解會,進行舉證、質(zhì)證和調(diào)解,后協(xié)商調(diào)解未果。2019年4月12日,臨武縣政府作出的臨政林決字[2019]2號處理決定(以下簡稱[2019]2號處理決定),認為:一、3157號山林證的填證范圍包含“火燒嶺”山場;3290號山林證的填證范圍包括“韭菜嶺”山場的東南面和“火燒嶺”山場的下部,對該證所涉的1號小班予以采信,對所涉2、4號小班不予支持;1998年處理決定與12號民事裁定部分矛盾,予以部分認定、部分廢止;B4300235415林權證將旺田村七組的旱土和無爭議礦水嶺登記在內(nèi),對于擴大范圍登記發(fā)證的部分不予采信。二、關于爭議地1號小班:31號仲裁、3290號山林證、B4300235415林權證可證明深渡村五組對1號小班有所有權;1998年處理決定過程中,經(jīng)臨武縣政府協(xié)調(diào),深渡村五組同意將有杉樹的地方讓給旺田村七組,不再主張權屬,對此予以確認。三、關于爭議地2、3、4號小班:74年協(xié)議、1981年劃界認定書、3157號山林證、贈送書可證實,旺田村七組對2、3、4號小班有所有權;雖然31號仲裁將2、4號小班仲裁給深渡村五組,但旺田村七組沒有參與此次仲裁,該仲裁對旺田村七組不具有法律效力,對31號仲裁所涉2、4號小班的裁決不予支持。決定:一、廢止1998年處理決定關于火燒嶺中部的山林權屬決定,四至:東以公路、旱土和山脊為界,南以去大沖石板路為界,西以公路為界,北以山?jīng)_、旱土邊為界(詳見附圖第3號小班)。二、廢止1998年處理決定關于火燒嶺下部的山林權屬決定,四至:東以自然水溝為界,南以拱橋、公路為界,西以進大沖坪村公路叉路口向北沿山脊直線至山?jīng)_、旱地為界,北以山?jīng)_、旱土邊為界(詳見附圖第2、4號小班)。三、撤銷3290號山林證關于對“火燒嶺下部”所涉第2、4號小班的內(nèi)容,四至:東以自然水溝為界,南以拱橋、公路為界,西以進大沖坪公路叉路口向北沿山脊直線至山?jīng)_、旱土邊為界,北以山?jīng)_、旱土邊為界,面積77畝(詳見附圖第2、4號小班)。四、撤銷B××5號林權證中地名火燒嶺中部,小班編號19,四至:東以公路,南以石板路,西以公路,北以自然水溝,面積110畝的登記發(fā)證內(nèi)容(詳見臨武縣水東鄉(xiāng)林改現(xiàn)場勘界圖)。五、撤銷B××5號林權證中地名火燒嶺下部,小班編號20,四至:東以水溝、旱土,南以公路及小沖,西以小沖,北以旱土,面積115.6畝的登記發(fā)證內(nèi)容(詳見臨武縣水東鄉(xiāng)林改現(xiàn)場勘界圖)。六、撤銷B××5號林權證中地名韭菜嶺、神仙崗,小班編號17,四至:東以水田,南以自然水溝、旱土,西以韭菜嶺倒水,北以小沖,面積324.6畝范圍內(nèi),所涉大沖坪村的旱土、水田和無爭議礦水嶺全部山林,面積67.6畝的登記發(fā)證內(nèi)容(詳見臨武縣水東鄉(xiāng)林改現(xiàn)場勘界圖)。七、爭議地1號小班,地名韭菜嶺(含神仙崗),四至:東以嶺腳、旱土、水田邊為界,南以山?jīng)_水溝及旱土邊為界,西以山脊嶺頂?shù)顾疄榻?,北以大沖坪村去深渡村大泥路為界(詳見附圖),面積257畝,山權、林權確定歸深渡村五組所有。八、爭議地2號小班,地名火燒嶺下部(東北面),東以自然水溝為界,南以圍墻為界,西以進大沖坪村公路叉路口向北沿山脊直線至山?jīng)_、旱土邊為界,北以山?jīng)_、旱土邊為界,面積38畝(詳見附圖),山權、林權確定歸旺田村七組所有,此范圍內(nèi)深渡村五組的祖墳維持原狀,其保護范圍以墳墓外圍為限。九、爭議地3號小班,地名火燒嶺中部,東以公路、旱土和山脊為界,南以去大沖石板路為界,西以公路為界,北以山?jīng)_、旱土邊為界(詳見附圖),面積162畝,山權、林權確定歸旺田村七組所有,此范圍內(nèi)深渡村五組的祖墳維持原狀,其保護范圍以墳墓外圍為限。十、爭議地4號小班,地名火燒嶺下部(東南面),東以自然水溝為界,南以拱橋、公路為界,西以公路為界,北以圍墻為界,面積39畝(詳見附圖)?,F(xiàn)為礦渣選廠遺留地,整改恢復林地后,山權、林權確認歸旺田村七組所有。深渡村五村不服該處理決定,于2019年6月20日向郴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郴州市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郴政行復決字[2019]46號復議決定(以下簡稱46號復議決定),決定維持[2019]2號處理決定。深渡村五村仍不服,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19]2號處理決定及46號復議決定;案件受理費由臨武縣政府、郴州市政府負擔。
另查明:一、各方當事人均認可3290號山林證包含爭議地1、2、4號小班,B4300235415林權證包含爭議地1、2、3、4號小班。二、臨武縣政府、郴州市政府、旺田村七組均認3157號山林證包含爭議地2、3、4號小班。三、臨武縣政府在庭審中陳述:B4300235415林權證在登記前進行了公示,旺田村七組對該林權登記未提出異議。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具有確定力及執(zhí)行力,但是對于違法或不當?shù)男姓袨?,行政機關具有自我糾錯的權力和職責。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自行撤銷、補正或改變,應當對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是否合法進行調(diào)查核實,認定的事實應當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行政行為確有錯誤。故本案爭議焦點是:[2019]2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系旺田村七組因法律救濟期限屆滿等原因,不能再通過訴訟途徑請求撤銷或者廢止行政行為,遂請求臨武縣政府重開行政程序,將爭議地確權歸其所有,本案本質(zhì)上仍然屬于林權爭議引發(fā)的糾紛?!读帜玖值貦鄬贍幾h處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yè)部依法頒發(fā)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jù)。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jù)。第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深渡村五組持有的3290號山林證、1998年處理決定、B4300235415林權證、四份協(xié)議書,旺田村七組持有的3157號山林證均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jù)。本案中,臨武縣政府提交的土地房產(chǎn)證、31號仲裁、3290號山林證、[1998]2號處理決定、B4300235415林權證、四份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鎖鏈,可證實深渡村五組持有的3290號山林證包含爭議地1、2、4號小班,B4300235415林權證包含爭議地1、2、3、4號小班,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亦認可這一事實。且深渡村五組在[1998]2號處理決定生效后,對爭議地進行了近二十年的經(jīng)營管理。雖然旺田村七組持有的3157號山林證登記的范圍包含了爭議地2、3、4號小班,與深渡村五組持有的3290號山林證、B4300235415林權證登記的范圍存在部分重疊,但是,3290號山林證、[1998]2號處理決定、B4300235415林權證系臨武縣政府分別于1983年、1998年、2010年對爭議地進行多次調(diào)查、調(diào)處后作出的權屬確認,并最終以頒發(fā)林權證的形式對爭議地所有權予以確認。臨武縣政府在啟動糾錯程序時,既要對爭議雙方提交的證據(jù)進行綜合分析判斷,還應當尊重歷史和注重現(xiàn)實,然而臨武縣政府并未全面考慮深渡村五組在不同歷史時期取得的權屬憑證和行政裁決,以及長期管理、使用爭議地的事實,僅以1983年以前的3157號山林證、1981年劃界認定書、74年協(xié)議否定3290號山林證、[1998]2號處理決定、B4300235415林權證的內(nèi)容和合法性,將深渡村五組擁有合法憑證的2、3、4號小班全部確權歸旺田村七組所有,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缺乏法律依據(jù)。同時,[2019]2號處理決定以B××5號林權證登記的17號小班“韭菜嶺、神仙崗”將旺田村七組的旱土和無爭議的礦水嶺登記在內(nèi)為由,撤銷該權證17號小班中的67.6畝的登記發(fā)證內(nèi)容。但是,臨武縣政府及旺田村七組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上述旱土和礦水嶺屬旺田村七組所有,且未將這67.6畝的林地作為爭議地明確其權屬,將導致這部分林地權屬不明確,引發(fā)新的爭議。臨武縣政府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撤銷B4300235415林權證17、19、20號小班的登記前,對該頒證行為的實體和程序是否合法進行調(diào)查核實,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已給予該證的權利人深渡村五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臨武縣政府的上述撤銷登記行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且違反程序正當原則。據(jù)此,[2019]2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缺乏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撤銷。46號復議決定維持[2019]2號處理決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深渡村五組的訴訟請求及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臨武縣政府臨政林決字(2019)2號山林權屬糾紛處理決定;二、撤銷郴州市政府郴政行復決字(2019)46號復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臨武縣政府、郴州市政府負擔。
臨武縣政府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申請上訴稱:一、臨武縣政府[2019]2號處理決定和郴州市政府46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旺田村七組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爭議地的山林權屬屬于其所有。二、臨武縣政府[2019]2號處理決定和郴州市政府46號復議決定程序合法。臨武縣政府具有對山林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并且在行政行為作出后出現(xiàn)足以推翻原行政行為的新的證據(jù)時,有權自行撤銷或者廢止原決定的法定權利。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同意旺田村七組的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維持臨武縣政府[2019]2號處理決定和郴州市政府46號復議決定,駁回深渡村五組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深渡村五組承擔。
旺田村七組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申請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臨武縣政府作出的[2019]2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2.旺田村七組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爭議地的山林權屬屬于其所有,深渡村五組沒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歷史依據(jù)。3.即使臨武縣政府在自行糾錯程序中存在輕微瑕疵,也不足以影響案件的實質(zhì)處理結果。4.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1996)郴中民再終字第12號民事裁定認定的事實內(nèi)容相互矛盾。5.在旺田村七組持有合法有效的山林權證沒有被撤銷或者注銷之前,臨武縣政府不得對同一山場重新確權發(fā)證。6.原審法院認為深渡村五組在1998年處理決定生效后,對爭議地進行了近二十年經(jīng)營管理是錯誤的,與客觀事實不符。7.B4300235415林權證在登記前進行了公示,旺田村七組對該林權證提出了異議,并拒絕在現(xiàn)場林權登記表上簽字。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依據(jù)錯誤。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原審判決在撤銷[2019]2號處理決定的同時,沒有責令臨武縣政府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深渡村五組的訴訟請求,維持臨武縣政府[2019]2號處理決定和郴州市政府46號復議決定,或者發(fā)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由深渡村五組承擔。
郴州市政府答辯稱:一、郴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二、郴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正確。本案為臨武縣政府啟動行政糾錯程序處理的山林權屬糾紛,其作出的[2019]2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應予維持。三、原審判決撤銷郴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予撤銷。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深渡村五組答辯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1.臨武縣政府申請再次啟動行政糾錯程序中,未充分考慮爭議雙方提交的不同歷史時期的權屬憑證和生效行政裁決,也未對證據(jù)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更沒有尊重歷史和注重現(xiàn)實。2.旺田村七組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爭議地山場屬其所有。3.深渡村五組有足夠的歷史依據(jù)和最近直接有效的山林權證足以證實爭議地屬深渡村五組所有。4.003157號山林權證因[1998]2號處理決定生效后應當依法予以注銷而屬無效權證。二、[2019]2號處理決定存在嚴重瑕疵,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其法律效力,對深渡村五組實質(zhì)權利產(chǎn)生影響和重大損失,這種損失無法通過補救方式彌補和治愈。原審判決依法撤銷該處理決定,確認了原已生效穩(wěn)定的行政法律關系,恢復了之前的權屬狀態(tài),解決了矛盾糾紛。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依據(jù)正確,判決結果正確。四、原審判決程序合法。五、[2019]2號處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原審判決依法撤銷該決定正確。綜上,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旺田村七組的上訴請求。
當事人一審提交的證據(jù)已隨案移送本院,經(jīng)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本案二審過程中,臨武縣政府提交了撤回上訴申請書,以“宣判時全權代理人已表態(tài)不予上訴,為了保持前后一致性”為由,申請撤回上訴。但因本案審理的對象是臨武縣政府作出的[2019]2號處理決定,是對臨武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對于臨武縣政府的撤回上訴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本案二審另查明:1982年4月15日,在臨武縣政府山林定權發(fā)證辦公室的主持下,作出了臨由裁字第16號仲裁書并制作了附圖加以標注。參與16號仲裁的主體是上樂大隊和深渡大隊,大沖坪村(現(xiàn)旺田村七組)沒有參加。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郴中民再終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臨武縣人民法院于一九七四年作出的(74)臨法民字第10號協(xié)議書、臨武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03157號集體山林所有證是火燒嶺權屬的依據(jù)。一九八二年四月,臨武縣山林糾紛辦在未通知大沖坪村(現(xiàn)旺田村七組)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將火燒嶺東西山場的中、下部仲裁歸深渡大隊所有,侵犯了大沖坪村(現(xiàn)旺田村七組)的合法權益,該仲裁不能作為上深渡村(現(xiàn)深渡村五組)主張火燒嶺東面山場的權屬依據(jù)”。
金仲字第31號仲裁是金江公社給深渡大隊深渡村與上深渡村(現(xiàn)深渡村五組)作出的仲裁,大沖坪村(現(xiàn)旺田村七組)沒有參加。且該仲裁第四項內(nèi)容為:凡屬韭菜嶺西面倒水一帶至礦水嶺歸大沖坪管轄(火燒嶺在內(nèi))。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臨武縣政府作出的[2019]2號處理決定和郴州市政府作出46號復議決定是否合法。
(一)關于[2019]2號處理決定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fā)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本案被訴處理決定是臨武縣政府根據(jù)旺田村七組的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后作出的處理決定。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臨武縣政府具有依法作出頒發(fā)林權證及發(fā)現(xiàn)錯誤后履行自我糾錯義務的法定職責。臨武縣政府在作出[2019]2號處理決定之前聽取了雙方當事人意見,并組織了雙方當事人協(xié)調(diào)。因協(xié)調(diào)不成,作出[2019]2號處理決定,程序合法。
(二)關于[2019]2號處理決定的事實認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yè)部依法頒發(fā)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jù)。《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林業(yè)三定”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fā)的山林權屬證書所確認的林木、林地權屬,應予維護,不得擅自變更。登記發(fā)證行為本身就是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隨意更改。若登記發(fā)證行為有誤,也應依程序由行政機關依法糾錯或由當事人通過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方式尋求救濟。當事人雖因法律救濟期限屆滿等原因,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請求撤銷或者廢止行政行為,但卻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重開行政程序,對行政行為自行撤銷或廢止。
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是臨武縣政府根據(jù)旺田村七組的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后作出的處理決定。該處理決定對火燒嶺中、下部(即本案的爭議山場)的山林權屬重新作出認定,廢止了[1998]2號處理決定關于火燒嶺中部和下部的山林權屬決定,撤銷了3290號山林證關于火燒嶺下部所涉第2、4號小班的內(nèi)容,撤銷了B××5號《林權證》19號、20號小班的登記發(fā)證內(nèi)容以及17號小班范圍內(nèi)所涉旺田村七組的旱土、水田和無爭議礦水嶺全部山林67.6畝的登記發(fā)證內(nèi)容。將爭議地2、3、4號小班的山權、林權確認歸旺田村七組所有。因此,審查[2019]2號處理決定是否正確,應重點審查以下兩個方面:一、[1998]2號處理決定關于火燒嶺中部和下部的山林權屬決定是否正確;二、臨武縣政府撤銷3290號山林證和B××5號《林權證》的部分發(fā)證內(nèi)容,將爭議地2、3、4號小班的山林權屬確認歸旺田村七組所有是否正確。
1.關于[1998]2號處理決定關于火燒嶺中部和下部的山林權屬決定是否正確的。
1998年5月19日,旺田村七組不服[1998]2號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臨武縣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深渡村五組據(jù)此認為[1998]2號處理決定已經(jīng)接受司法監(jiān)督,當然生效,不可糾錯。旺田村七組雖因法律救濟期限屆滿,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請求撤銷或者廢止[1998]2號處理決定,卻可以請求臨武縣政府重開行政程序,對[1998]2號處理決定自行撤銷或廢止。因此,審查本案被訴處理決定是否正確,首先要審查[1998]2號處理決定是否正確。[1998]2號處理決定認為“火燒嶺中下部,縣山林定權發(fā)證辦公室已于1982年仲裁給了深渡大隊,應屬上深渡村所有”,由此可知,[1998]2號處理決定將火燒嶺中部和下部的山林權屬劃歸深渡村所有的依據(jù)是1982年16號仲裁。但參與16號仲裁的主體是上樂大隊和深渡大隊,旺田村七組沒有參加。且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郴中民再終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該仲裁不能作為上深渡村(現(xiàn)深渡村五組)主張火燒嶺東面山場的權屬依據(jù)。因此,[1998]2號處理決定依據(jù)16號仲裁將火燒嶺中下部的山林權屬劃歸深渡村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臨武縣政府廢止[1998]2號處理決定關于火燒嶺中部和下部的山林權屬決定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2.臨武縣政府撤銷3290號山林證和B××5號《林權證》的部分發(fā)證內(nèi)容,將爭議地2、3、4號小班的山林權屬確認歸旺田村七組所有是否正確。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yè)部依法頒發(fā)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jù)?!读帜玖值貦鄬贍幾h處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本案中,關于爭議地2、3、4號小班的權屬證明,旺田村七組提供了1974年協(xié)議、1981年山林劃界認定書、1982年的3157號山林證。深渡村五組提供了3290號山林證、[1998]2號處理決定、B4300235415林權證。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權屬證明均是處理本案林權爭議的權屬依據(jù)。經(jīng)查,旺田村七組持有的3157號山林證登記的范圍包含了爭議地2、3、4號小班,與深渡村五組持有的3290號山林證、B4300235415林權證登記的范圍存在部分重疊,在權屬憑證重證或有矛盾的情況下,應當追溯頒證的權屬來源。旺田村七組的3157號山林所有證系臨武縣政府于1982年“林業(yè)三定”時期,根據(jù)74年協(xié)議以及1981年山林劃界認定書頒發(fā),填寫內(nèi)容與山林劃界認定書一致,四至界線清楚,頒發(fā)程序合法,應予維護。深渡村五組持有的3290號山林所有證,其填寫依據(jù)為金仲字第31號仲裁書,該證的填寫范圍包括了韭菜嶺的東南面和火燒嶺的下部。經(jīng)查,金仲字第31號仲裁是金江公社給深渡大隊深渡村與上深渡村(現(xiàn)深渡村五組)作出的仲裁,大沖坪村(現(xiàn)旺田村七組)沒有參加。且該仲裁第四項內(nèi)容為:凡屬韭菜嶺西面倒水一帶至礦水嶺歸大沖坪管轄。(火燒嶺在內(nèi))。因此,3290號山林所有證根據(jù)該仲裁將火燒嶺下部山林權屬劃歸給上深渡村(現(xiàn)深渡村五組)所有,證據(jù)不充分。B4300235415林權證林木林權登記現(xiàn)場核實表主要權利依據(jù)一欄上記載“①臨武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臨政決字[1998]年02號、金仲字三十一號;②臨山裁字第16號(1982年4月)”,經(jīng)上文論述可知,B4300235415林權證將火燒嶺中部和下部劃歸深渡村五組所有,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綜上,臨武縣政府撤銷3290號山林證和B××5號《林權證》的部分發(fā)證內(nèi)容,將爭議地2、3、4號小班的山林權屬確認歸旺田村七組所有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深渡村五組提出,[2019]2號處理決定撤銷B××5號林權證登記的17號小班范圍內(nèi)所涉旺田村七組的旱土、水田和無爭議礦水嶺全部山林67.6畝的登記發(fā)證內(nèi)容,且未將這67.6畝的林地作為爭議地明確其權屬,導致這部分林地權屬不明確。該地塊大部分屬于旱土和水田,臨武縣政府未對該地塊頒發(fā)林權證的行為并無明顯不當,可以維持。若深渡村五組或旺田村七組認為該地塊屬于其所有,可以另行申請臨武縣政府確權。
綜上,臨武縣政府根據(jù)旺田村七組的申請,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作出[2019]2號處理決定,系臨武縣政府依職權作出的自我糾錯行為,并無不當。郴州市政府經(jīng)依法復議,作出46號復議決定維持[2019]2號處理決定亦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依法應予糾正。臨武縣政府、旺田村七組的上訴理由充分,可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10行初1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臨武縣水東鎮(zhèn)深渡村民委員會第五村民小組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共100元,由臨武縣水東鎮(zhèn)深渡村民委員會第五村民小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蘭
審 判 員 張坤世
審 判 員 林 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蹇 菲
書 記 員 唐 佳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