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贛08知民初87號
原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長河街道網商路599號4幢7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788831167A。
法定代表人:丁磊,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洋,女,1993年3月2日生,漢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公司法務。
被告:羅禮貴,男,1983年5月13日生,漢族,住江西省泰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永忠,江西明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以下除判決主文外均簡稱網易公司)與被告羅禮貴侵害作品發(fā)行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網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洋、被告羅禮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永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網易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0萬元;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的“鬼切”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權產品并刪除相關侵權圖片;3.判令被告在其經營侵權產品的淘寶店鋪(店鋪名稱:守護精靈shugafairy,店鋪號:9857896)首頁醒目位置連續(xù)十日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告是知名手游《陰陽師》的開發(fā)主體,對《陰陽師》中美術作品“鬼切”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權。2015年,原告自行開發(fā)完成《陰陽師》手游,該手游上線后深受海內外玩家喜愛。2016年2月20日,《陰陽師》手游圖片的下載量達2億?!蛾庩枎煛芬褦孬@“金葡萄獎”年度最佳移動游戲、“金蘋果獎”最受歡迎游戲產品等多個獎項,具有極高美譽度及影響力。原告對《陰陽師》手游設計的所有美術資源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原告主張的涉案美術作品為《陰陽師》手游角色形象“鬼切”,該美術形象完成于2017年11月8日,該美術形象設計獨特,具有極高的獨創(chuàng)性。二、“鬼切”美術形象具有極高知名度,被告在其網店中擅自傳播“鬼切”美術作品,并生產、銷售含原告美術作品“鬼切”的侵權產品,嚴重侵犯原告著作權。2018年7月29日,原告推出《陰陽師》手游全新角色形象“鬼切”,為宣傳“鬼切”形象舉辦“大江山之章”音樂劇等各類活動?!肮砬小毙蜗笊钍芡婕蚁矏?,在《陰陽師》手游舉辦的線上應援活動中,“鬼切”7分鐘內即獲得了10萬人次的支持,人氣值極高。2019年11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未經許可,通過“守護精靈shugafairy”淘寶店鋪使用“鬼切”的美術作品在線推廣并實際生產、銷售“鬼切”人偶模型產品。被告擅自使用“鬼切”美術作品的上述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復制權、修改權、發(fā)行權及網絡信息傳播權等著作權。三、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較大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原告為創(chuàng)作《陰陽師》手游的“鬼切”美術作品,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鬼切”美術作品也因此具有極高的商業(yè)價值。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游戲美術作品進行牟利,單個侵權產品的售價為1288元,生產量達到200個以上,牟利金額超20萬,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起訴前,原告多次投訴,被告仍拒絕下架侵權產品,并將原告的“鬼切”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被告持續(xù)且惡意的侵權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權,給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應向原告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被告羅禮貴答辯稱:被告擁有“shoshon鬼切”著作權,在淘寶銷售行為合法。2012年10月8日,羅禮貴完成“shoshon鬼切”的創(chuàng)作,于2020年1月7日在國家版權局登記,登記號是2020-F-00919944。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十條規(guī)定,羅禮貴有權以出售方式向公眾提供著作復制件的權利,在淘寶網上銷售相關產品是著作權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羅禮貴與網易公司作品差異較大,不容易讓公眾產生混淆,未侵害網易公司人身權和財產權,網易公司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網易公司所舉證據(jù)一:1.《陰陽師》游戲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2.“鬼切”平面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3.原告“鬼切”美術作品在先發(fā)表證明,證明:原告對《陰陽師》游戲軟件享有著作權,涉案美術作品“鬼切”作為手游《陰陽師》中的高人氣式神,由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于2018年7月29日公開發(fā)表,其著作權歸屬于原告。被告羅禮貴質證后,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關聯(lián)性有異議;對證據(jù)2的三性均有異議,網易公司的注冊地在杭州,著作權應在所在省份進行登記,網易公司卻在廣東省登記,沒有證據(jù)證明國家版權局授權廣東省進行登記;對證據(jù)3的三性均有異議,鬼切作品著作權是否發(fā)表不影響著作權,著作權是創(chuàng)作發(fā)表之后,根據(jù)著作權法第二條規(guī)定,與是否發(fā)表無關。本院認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予以采信;羅禮貴雖然對證據(jù)2、3的真實性有異議,但證據(jù)2系廣東省版權局出具,加蓋了作品登記專用章,證據(jù)3經過司法聯(lián)盟鏈數(shù)據(jù)保全,本院對證據(jù)2、3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原告網易公司所舉證據(jù)二:4.(2020)粵廣中南第1143號公證書及公證實物;5.原告淘寶店投訴記錄;8.侵權比對表(來源證據(jù)2、4、5),證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淘寶店鋪(店鋪名稱:守護精靈bjd,店鋪號:9857896)宣傳廣告頁面使用原告“鬼切”美術作品,并生產、銷售侵權“鬼切”手辦,且將“鬼切”美術作品登記在自己名下,經原告投訴多次拒不整改,后淘寶將其侵權產品強制下架。經比對,被告所使用的侵權圖片/侵權產品與原告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套取原告美術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并在其網店公示。被告羅禮貴質證后認為,證據(jù)4是形式上的公證,其認為沒問題,但是否是真實有爭議,對于原告陰陽師和鬼切在市場上的反應是否真實有爭議,公眾對網絡評選,是否能真實的反映結果,對該證據(jù)的三性均有異議,被告生產的是守護精靈鬼切,是被告著作權的產品,對公證物質證意見:是被告賣的東西。對比圖作為原告的陳述,經核對,差距比較大,從主要的人物,臉部差別很大,局部差別也很大,鞋襪差別很大。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被告下架產品原因是因為銷售不好;證據(jù)8屬于當事人陳述所作的主觀陳述,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本院對證據(jù)4、5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證據(jù)8系網易公司自行比對的說明,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網易公司所舉證據(jù)三:6.原告《陰陽師》手游知名度新聞報道;7.原告“鬼切”美術作品知名度新聞報道;9.“BJD鬼切”制作過程及成本核算表;10.原告“鬼切”美術作品投入成本表;11.鬼切相關美術合同,證明:《陰陽師》是一款現(xiàn)象級的經典手游,具有極高的美譽度和影響力,鬼切作為《陰陽師》手游中的高人氣式神,商業(yè)價值極高,原告對“鬼切”美術作品的投入成本遠超400萬元,制作及宣傳正版鬼切bjd的成本投入近100萬元,2029年10月14日,原告發(fā)售正版鬼切bjd,定價為5800元。被告羅禮貴質證后,對證據(jù)6、7的三性均有異議,互聯(lián)網信息可信度低;對證據(jù)9的三性均有異議,屬于當事人陳述,不屬于書面證據(jù);對證據(jù)10、11的三性均有異議,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證據(jù)6、7來源于互聯(lián)網,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陰陽師》手游和鬼切美術作品的知名度,證據(jù)9、10為網易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合同及投入成本,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網易公司為鬼切美術作品的投入。
原告網易公司所舉證據(jù)四:12.公證費發(fā)票;13.支付寶購買憑證,證明:原告為購買侵權產品支付1223元,侵權店鋪已改名為shugafairy淘寶,原告為維權支付了4023元。被告羅禮貴質證后,對證據(jù)12、13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原告網易公司所舉證據(jù)五:14.(2018)粵0106民初15495號民事判決;15.(2018)粵0106民初15496號民事判決;16.(2019)粵0192民初24307號民事判決;17.【廣互案例精選】對“套取版權”的著作權侵權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證明:參考類案判決,針對本案被告“套取版權”并惡意侵權原告知名網絡游戲主角美術作品的行為,原告賠償損失及消除影響的訴求均應獲得支持。被告羅禮貴質證后認為,相關案例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jù)均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被告羅禮貴所舉證據(jù)一:羅禮貴身份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原告網易公司對該證據(jù)的三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被告羅禮貴所舉證據(jù)二:作品登記證書及7張作品、對比圖2張,證明:被告為Shoshon鬼切著作權人,作品完成于2012年10月18日,早于原告作品,作品使用合法,若存在近似,是原告侵權,經比對,包括面部形象、所佩戴的道具等在內的12項不一樣。原告網易公司質證后認為,對作品登記證書形式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內容真實性有異議,原告提交了證明書發(fā)表證明,且可以提供psd高清底稿,核對完成時間和發(fā)表時間,也能充分證明原告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鬼切人物形象最早見于原告《陰陽師》游戲,在此之前鬼切只是一把刀,被告店鋪的留言都是盜版,可見被告在2018年前不可能有鬼切的形象,這事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被告稱其創(chuàng)作日期是2012年10月18日,與相關公眾的常識不符,其應提供完整證據(jù)鏈證明其美術作品時間在2012年10月18日,否則即為欺騙行政機關,且在庭審中虛假陳述的不誠信行為,被告認為其享有著作權,卻僅提供了權屬證書,我國著作權登記為形式審查,在原告以提交發(fā)表證明且能提供底稿進行核對的情況下,被告并未提供其美術作品底稿及創(chuàng)作發(fā)表記錄進行證明,其抗辯不應予以采信,且本案應考慮到被告騙取版權登記,欺騙行政機關,誤導淘寶用戶,在庭審中進行虛假陳述,欺騙法院的行為,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對對比圖的三性均不予認可,原告的比對意見已經發(fā)表在了證據(jù)8,雖然鬼切的面部表情被被告修改的呆板且沒靈氣,但細節(jié)均與原告作品相似,且兩者比對應以一般公眾的判定為標準,無論是從淘寶用戶評論來看,還是淘寶平臺最終判定被告侵權讓其下架來看,一般公眾均能認出被告作品均為盜版侵權產品。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1月16日,網易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取得網易《陰陽師》游戲軟件(簡稱:《陰陽師》)V1.0.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號為2015SR223597,該證書載明開發(fā)完成日期為2015年10月27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
2020年1月7日,羅禮貴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對美術作品shoshon鬼切作品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作者為羅禮貴,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為2012年1月18日。
2020年1月15日,網易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團用戶中心投訴:投訴店鋪未經其授權,使用游戲《陰陽師》美術形象“鬼切”作品盜版周邊產品(可見官網頁面和下載截圖)。該產品存在正版商品,對比兩款可發(fā)現(xiàn),商品的精度差異很大,娃娃的面目表情也不同。另外正版產品生產價格遠高于盜版產品的售價,盜版商品質量低下,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請予下架。2020年1月15日,羅禮貴作為賣家在淘寶網以其享有自有知識產權進行申訴,同時提交了其銷售的產品與原告產品對比處。經淘寶網審核,羅禮貴的申訴不成立。2020年1月17日,羅禮貴再次以與權利人作品存在差異、著作權作品與被投訴產品區(qū)別對比為由進行申訴,該申訴于2020年1月22日再次經審核不成立。
2020年1月17日,網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洋向廣東省廣州市中南公證處申請網購證據(jù)保全公證。當日,在公證員、公證員助理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下,由孟洋操作手機(手機由公證處提供,手機型號為iPhoneXsMax,手機所用的無線網絡由公證處提供,孟洋操作手機前,由公證員清除了手機瀏覽器歷史記錄,關閉所有應用程序)在被告羅禮貴在淘寶網站上開設的守護精靈bjd店鋪(現(xiàn)已改名:守護精靈shugafairy)購買了“守護精靈陰陽師shoshon鬼切3分bjd娃娃男人形玩偶古裝cos”,訂單總價1238元。2020年1月20日,在公證員、公證員助理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下,孟洋簽收了順豐速遞工作人員送來的一個包裹,并拆開該包裹,公證員對包裹內的物品拍照、封存。以上購買交易過程和收貨過程全程均由中南公證處公證。庭審中,羅禮貴認可現(xiàn)場拆封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公證物系其銷售。
2020年6月9日,網易公司作為作者、申請人在廣東省版權局申請對其美術作品G37-F0237-角色-鬼切進行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20-F-00013276,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為2017年11月8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18年7月29日。該作品登記證書后還附有美術作品鬼切的原始底稿。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對涉案主張權利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2.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權;3.原告主張被告賠償?shù)慕洕鷵p失及損失的數(shù)額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關于爭議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豹殑?chuàng)性是界定著作權法上作品的核心構成要件,要求作品由作者自己創(chuàng)作而非抄襲的成果,并能夠體現(xiàn)作者的個性特征。根據(jù)網易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及創(chuàng)作底稿,網易公司主張保護的權利作品以《陰陽師》中的一把利刃“鬼切”為原型,將利刃通過藝術加工創(chuàng)作成為《陰陽師》手游中的“鬼切”人物形象,“鬼切”人物形象頭綁血色繃帶、長發(fā)及肩、手持利刃、身著色彩明艷的和服、腳蹬木屐,該形象與利刃“鬼切”原型的精髓契合貼切,體現(xiàn)了作者對原著中利刃“鬼切”的理解以及理解之上的創(chuàng)作,創(chuàng)作理念有獨到之處,具備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和藝術美感,體現(xiàn)了作者的智力成果,故“鬼切”人物形象應當作為美術作品被著作權法所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本案中,網易公司提交了廣東省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記載其為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亦提交了查看涉案作品底稿,以及“鬼切”美術作品作為《陰陽師》手游中的式神首次發(fā)表的IP360取證數(shù)據(jù)保全證書,證實“鬼切”美術作品于2018年7月首次發(fā)表。被告羅禮貴抗辯主張其對shoshon鬼切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除作品登記證書外,未提交作品底稿或公開發(fā)表等證據(jù)予以佐證,亦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美術作品為羅禮貴的原創(chuàng)作品。2020年1月15日,網易公司向阿里巴巴用戶平臺投訴羅禮貴的店鋪侵權,雖羅禮貴分別以自由知識產權、與權利人作品差異較大為由進行了兩次申訴,均被淘寶網審核不成立。因此,羅禮貴關于其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本院確認原告網易公司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另根據(jù)該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六、十二項規(guī)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北景钢?,被告羅禮貴確認在網店銷售了被訴侵權商品,系其自行創(chuàng)作設計并生產。通過比對網易公司“鬼切”美術作品與被控侵權產品,無論是被控侵權產品在店鋪的名稱“守護精靈陰陽師shoshon鬼切3分bjd娃娃男人形玩偶古裝cos”,還是被控侵權產品人物整體形象,再到人物的頭飾、頭部繃帶、頭尾中的毛球、紅色里衣、黑色內襯及外套顏色及紋飾、條紋腰封、紫褲木屐、白襪等細節(jié)與原告網易公司《陰陽師》“鬼切”美術作品極為近似,且利用了《陰陽師》在國內取得廣受歡迎的影響力從而達到其銷售人偶商品的目的,極易使公眾造成混淆和誤解,羅禮貴關于其系自行創(chuàng)作設計的辯稱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采納。羅禮貴未經原告網易公司許可,展示、銷售的“鬼切”人偶形象,與原告網易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鬼切”美術作品極為近似,侵犯了原告網易公司的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原告網易公司訴請被告羅禮貴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原告網易公司訴請被告羅禮貴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40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原告網易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根據(jù)原告的舉證,被告羅禮貴銷售了14件產品,羅禮貴自認銷售了13件,但該銷售量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本案中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進行了證據(jù)保全所支付的公證費2800元、購買被控侵權產品費用1238元,故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實際支出的所合理開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美術作品在業(yè)內已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聲譽,被告羅禮貴搶先登記的侵權故意和主觀惡意明顯,在原告已經投訴的情況下,羅禮貴仍然以其享有自有知識產權為由進行申訴,情節(jié)較為嚴重,被控侵權產品已售十件以上,每件價值在1000元以上,本院綜合以上情節(jié)和考量因素,認為應從賠償金額體現(xiàn)對被告侵權行為的懲罰、警示,本院酌定被告羅禮貴應賠償給原告網易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00000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六)(十二)、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禮貴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涉案美術作品“鬼切”著作權的行為并刪除相關侵權圖片;
二、被告羅禮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羅禮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歐陽驥
審判員 劉 靜
審判員 胡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羅 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第一款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