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不具備施工資質(zhì),農(nóng)村建房施工合同無效
————馮維新與李祁陽農(nóng)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規(guī)則
施工方不具備施工資質(zhì),農(nóng)村建房施工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李祁陽與馮維新簽訂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約定馮維新將位于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振興村泗合經(jīng)濟社出租樓房一棟發(fā)包給李祁陽施工,房屋為框架結(jié)構(gòu)六層,首層4米,二樓3.5米,三樓以上3.2米,總面積約1200平方米,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給李祁陽承建。合同約定:一、乙方(李祁陽)按甲方(馮維新)提供的圖紙參考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保質(zhì)保量完成各個環(huán)節(jié),……。二、裝修要求:外墻砌18墻,內(nèi)墻全部砌12墻,批蕩扇白,地面50×50耐磨磚,房間在四周貼10公分地底線,廁所貼20×30瓷片,配1個40×80灶臺,陽臺?!H?、基礎和鋼材,基礎深度,按泥土質(zhì)量由甲方設計人員在現(xiàn)場決定,方可倒基礎施工,工程材料用國際鋼材?!?、余泥、石粉、水電防盜網(wǎng)、扇灰由甲方負責。十、付款方式:寫合同付款貳萬,搞好基礎付伍萬,倒好樓面每層付伍萬,共六層為叁拾萬元整,砌好磚層每層付叁萬,余下伍萬外墻裝修再付。注:如果有人承包房屋這款全部付給乙方,余下款分為四年還清?!?。進場日2011年8月7號至2012年4月7完工。
合同簽訂后,李祁陽于2011年8月7日進場施工,2012年3月2日停工,工程未完工。李祁陽稱其停工原因是馮維新沒有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馮維新稱李祁陽擅自停工。
馮維新向李祁陽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如下:2011年7月28日支付20000元,2011年7月31日支付20000元,2011年8月29日支付20000元,2011年9月11日支付20000元,2011年9月13日支付30000元,2011年10月4日支付30000元,2011年10月10日支付10000元,2011年10月16日付款15000元,2011年10月22日支付5000元,2011年10月26日付款50000元,2011年12月5日支付100000元,2011年12月21日付款10000元,2012年1月13日支付5000元,2012年2月21日支付25000元,2012年3月6日支付20000元,共計380000元。
因李祁陽認為馮維新拖欠其工程款的原因,李祁陽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馮維新支付李祁陽80000元的工程款及利息5000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2、馮維新償還李祁陽前期墊付工程材料費用(具體數(shù)額申請法院找評估機構(gòu)確定);3、案件訴訟費用由馮維新承擔。訴訟中,李祁陽明確第1項訴訟請求中的8萬元是指工程進度款,第2項訴訟請求是指材料費用,現(xiàn)將第1、第2項訴訟請求明確為:請求馮維新支付工程欠款52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款日止),最終欠款金額以法院評估價為準。馮維新在原審答辯稱:請求駁回李祁陽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李祁陽完成的工程不到一半,總工程款不到100萬元,根據(jù)雙方約定,全部工程完工交付入住才是100萬元的工程款,現(xiàn)在李祁陽計出的工程款是90萬元,馮維新不確認。而且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故利息應當從李祁陽起訴之日起計算。李祁陽與馮維新雙方雖然簽訂了《建筑工程合同》,簽訂合同后,李祁陽就組織了施工,施工過程中,馮維新都按時支付工程款給李祁陽。由于李祁陽的原因,導致工程不能按合同在2012年4月份完工(合同約定的完工日期為2012年4月7日)。根據(jù)李祁陽完成的工程(合同約定包工包料)以及完成范圍,李祁陽不可能在2012年4月完工,因此,馮維新延誤工程停工導致本案的發(fā)生。按馮維新自己的算法及建筑工程合同的進展程度,馮維新支付的工程款只有多,沒有少。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馮維新多次要求李祁陽施工,李祁陽堅決不施工,并叫馮維新找其他人做,李祁陽不再做了。馮維新沒有任何辦法,等了5個月后,馮維新才將該工程承包給其他人繼續(xù)施工。因此,李祁陽單方終止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在不能按合同約定完工的情況下,就以馮維新拖欠工程款這個借口停止施工,這是李祁陽單方原因造成的違約,馮維新的所有損失應當由李祁陽承擔。
在原審審理過程中,馮維新以李祁陽遲延交付造成其損失向原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判令:1、李祁陽立即支付因推遲交房造成馮維新的租金損失135000元(從2012年4月10日計至2013年1月1日,每月租金為15000元,共計9個月);2、李祁陽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
針對馮維新的反訴,李祁陽辯稱:李祁陽沒有違約,是馮維新沒有按合同約定的進度支付工程款,李祁陽才沒有完成全部工程。
原審訴訟中,馮維新陳述:除向李祁陽支付380000元工程款外,還向李祁陽支付了4000元,但沒有開具收據(jù)。另外,馮維新代李祁陽支付排柵款7000元。馮維新提供案外人收取7000元排柵款的兩張收據(jù),擬證明其支付排柵款7000元。李祁陽對馮維新的陳述不予認可,其稱:按合同約定,排柵款應由李祁陽支付,李祁陽現(xiàn)還沒有付款。
李祁陽停工后,雙方?jīng)]有對李祁陽已完成的工程進行結(jié)算。李祁陽稱主體工程做完了六層,批蕩完成了二層,砌磚三層。馮維新稱六層樓頂樓梯房沒有做,內(nèi)墻全部沒有砌磚,外墻砌磚只做到三層,批蕩全部沒有做。馮維新并向原審法院提供一組照片,擬證明李祁陽完成工程的狀況。馮維新提供其與案外人于2012年9月10日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擬證明其將剩余工程發(fā)包給案外人施工的事實。馮維新提供其與案外人簽訂的《樓房商鋪租賃合同》一份,擬證明其與案外人于2011年8月5日將涉案房屋一至五層出租的事實,該合同約定承租期限自2012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八年,租金為580800元。
李祁陽申請對其完成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原審法院以掛號信向雙方當事人寄出參與搖珠的通知書。經(jīng)搖珠,原審法院委托廣東誠安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安信公司)進行評估。
原審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組織雙方及誠安信公司進行現(xiàn)場勘察,李祁陽現(xiàn)場指認其完成工程,該公司作出《取證審計表》,李祁陽簽字予以確認,馮維新在該表的第一頁簽上:“第1項鋼筋不同意”、“第2項底寬不同意”、“全部不同意”,在第二頁上簽上:“全部不同意”。
誠安信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初稿,鑒定造價為760874.71元。原審法院將該初稿交由雙方發(fā)表書面意見。李祁陽沒有提出意見。馮維新于2013年4月9日提出兩份異議書,認為:一、原審法院在選定鑒定人時,法官沒有通知當事人協(xié)商或搖珠確認鑒定人,而是直接指定誠安信公司,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二、李祁陽退場后,另請他人完成房屋建設,現(xiàn)場勘查取證難以還原李祁陽退場時的情景,且現(xiàn)場取證表上的記錄內(nèi)容已超過李祁陽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馮維新對取證表上的項目有重大爭議。2012年11月19日原審法院開庭時李祁陽與馮維新已對李祁陽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作出詳細說明,并且提交了李祁陽退場時樓房建設的一組照片作為證據(jù)使用,因此誠安信公司應以法院的質(zhì)證筆錄、馮維新提交的照片以及李祁陽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和現(xiàn)場勘察取證表等進行綜合考慮,對工程造價作出合理的鑒定。誠安信公司在鑒定報告中明確是對爭議項目的造價鑒定,說明哪些項目是李祁陽完成、哪些不是李祁陽完成應由法院來判決,但該公司給出的鑒定結(jié)論很籠統(tǒng)。鑒定結(jié)論僅表述為爭議項目的鑒定工程造價為760874.71元,完全沒有提及鑒定項目的建筑面積是多少,占合同中約定總工程量的百分比例,同時,鑒定單位也應對工程造價作出分析,如工程基礎部分所占比例、工程結(jié)構(gòu)部分所占比例、工程裝修部分所占比例、工程措施費部分所占比例。該鑒定結(jié)論的措施項目為244663.07元,規(guī)費為3257.76元,但計算出這些具體費用的依據(jù)、規(guī)定和標準是什么,這些費用包含了哪些具體內(nèi)容,該公司都沒有在報告上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明,且這兩者的比例約占工程造價的32.58%,這個比例是否較高?市場同類型工程,工程措施費和規(guī)費一般占工程造價的百分比應當予以分析和說明。本案工程造價的評估,應當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按建筑面積820元每平方米的包干價作為鑒定基礎。馮維新申請重新評估。
原審法院將馮維新的異議反饋給誠安信公司,該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原審法院出具鑒定報告,鑒定造價為768748.63元。
針對上述鑒定報告,李祁陽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予以確認;馮維新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該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不予確認。鑒定機構(gòu)的確定存在違法行為,因為馮維新沒有收到鑒定機構(gòu)確定的通知,馮維新訴訟代理人也沒有收到,鑒定材料的提交存在違法行為,鑒定報告只將合同以及現(xiàn)場調(diào)查表作為鑒定材料,馮維新認為鑒定依據(jù)是不充分的。該鑒定缺少雙方簽名確認現(xiàn)場結(jié)構(gòu)圖紙,缺少法院質(zhì)證筆錄,缺少起訴狀及材料送貨單、材料收據(jù),缺少工程量計算書,缺少現(xiàn)場勘察照片,庭審中李祁陽已經(jīng)確認了馮維新提供的照片,反映了當時工程完工的狀態(tài),但鑒定沒有提交相關(guān)材料。鑒定報告的計價依據(jù)存在問題,計費方面沒有明確根據(jù)哪個文件,只是根據(jù)有關(guān)文件,太模糊了。從鑒定情況上說,鑒定報告沒有對相關(guān)項目進行說明,比如混凝土使用何種型號,挖條形基礎、土方深度按何種標準計算,鋼筋用量計算辦法及用量都沒有說明,措施部分綜合單價也沒有說明,根據(jù)鑒定報告應該是鑒定意見,該報告沒有做出具體說明,對馮維新異議的問題沒有做出具體解答。另外,馮維新提出,因為鑒定所依據(jù)的材料明顯缺乏,只是憑借現(xiàn)場調(diào)查表對本案做出鑒定,鑒定報告依據(jù)的原始材料沒有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的質(zhì)證,根據(jù)這樣材料做出的鑒定作為最終依據(jù)是欠妥的,在程序和手段上,沒有做到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這樣的鑒定意見結(jié)論馮維新認為是不夠嚴謹?shù)?。馮維新在收到報告后的三天內(nèi),已經(jīng)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但至今沒有收到答復。報告的初稿與正稿的價格出入近1萬,沒有得到合理解釋。馮維新提交的證據(jù)證明了排柵費、腳手架是由馮維新支付的,這些費用應當扣除掉,李祁陽在第一次開庭時提交的相片都證明了當時工程完工的情況的,但報告沒有將雙方認可的相片作為評估的依據(jù),且李祁陽提供的相片中沒有尼龍、編織布這一項目,評估報告也已計算在內(nèi),鋼筋使用情況、使用規(guī)格都沒有說明,另外,化糞池這一部分,不應當算李祁陽做的,因為整個工程都沒有貼瓷磚,門窗也不是李祁陽所做的,所有的抹灰李祁陽都沒有做過,并沒有安裝任何平板玻璃,在排水方面,李祁陽也沒有完成該項目,在清淤泥方面,合同約定淤泥是由甲方完成的,該費用也算在評估報告中沒有任何依據(jù),場地平整都是由馮維新完成的。垂直運輸20米上30米內(nèi)的都沒有發(fā)生。模板方面,6樓沒有完成,馮維新提供相片加以證明?,F(xiàn)場圍欄也沒有這一項目?;炷了蜋z的費用,馮維新沒有看到李祁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本案中沒有發(fā)生這一費用,應當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費也要相應扣減。
馮維新認為李祁陽停工造成其損失,申請對涉案房屋的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間租金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搖珠,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廣東高迪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迪公司)進行評估。
高迪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初稿,結(jié)論為:評估房屋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的總租金為84704元。原審法院將該初稿交由李祁陽與馮維新雙方發(fā)表書面意見,李祁陽沒有提出意見,馮維新的意見為:一、該公司認為一般情況下出租房屋的年出租率約為70%標準計算是有誤的,明顯太低。因為,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是全國的皮具之都,全國許多知名的皮具企業(yè)都入駐該鎮(zhèn),以振興村、聯(lián)合村和合成村為優(yōu)先入駐的具體選址,交通便利,各種配套設備完善,外來人員多,員工上班近,出租房緊缺,出租房的入住率達99.99%以上。本幢出租屋正處于振興村的中心地帶。因此,本結(jié)論書有關(guān)出租率問題明顯偏離了實際情況,沒有弄清楚當?shù)爻鲎夥康墓┬桕P(guān)系,具有明顯主觀性。二、租金定價過低。一樓作為商鋪面積達180平方米,月租金為2500元,明顯過低,偏離了實際情況。同樣,第二層至六層每層200平方米共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二樓是套間租金為450元每間,第二層至第六層單間租金為230元每間,顯然過低。因為,同地段的新的出租房套間租金為600元每間,單間380元每間。
高迪公司對上述異議答復后出具報告書,評估結(jié)論為:評估房屋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的總租金為84704元。
原審法院認為:李祁陽與馮維新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馮維新將涉案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發(fā)包給李祁陽施工,雙方形成建設工程合同關(guān)系。該合同雖然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李祁陽個人作為施工方,并沒有取得相應的資質(zhì),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應為無效。雖然該合同無效,但李祁陽有權(quán)參照該合同的約定收取相應工程款。
在該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矛盾導致在沒有完工的情況下李祁陽停止施工,在雙方對李祁陽完成的工程款沒有結(jié)算的情況下,馮維新又將余下的工程交由他人施工,客觀上造成對李祁陽已完工工程難以準確計量,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李祁陽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共同確認。經(jīng)李祁陽申請,原審法院依法委托誠安信公司對李祁陽完成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該評估程序依法定程序并結(jié)合現(xiàn)場勘查進行。庭審中馮維新稱“六層樓頂樓梯房沒有做,內(nèi)墻全部沒有砌磚,外墻砌磚只做到三層,批蕩全部沒有做”,其提交的照片亦反映李祁陽施工完成工程的現(xiàn)狀。但馮維新對經(jīng)李祁陽在現(xiàn)場勘查時指認的項目均予以否認,不符合客觀事實。馮維新稱評估機構(gòu)的確定違反程序,但原審法院通過掛號信的方式送達有關(guān)通知符合規(guī)定,所以該意見沒有理由和依據(jù),不予采納。故馮維新雖然對評估報告提出了諸多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但其異議及重新鑒定的申請理由和依據(jù)均不足,不予采納。因此,該評估結(jié)論依法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馮維新稱其支付380000元工程款外,另外支付4000元工程款(沒開收據(jù))及代李祁陽支付7000元排柵費。但其所說的4000元沒有證據(jù)證明,且李祁陽亦不予認可;馮維新雖然提供了7000元排柵款的收據(jù),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李祁陽亦不予認可。所以馮維新的上述意見均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故原審法院認定馮維新已付工程款為380000元。合同約定的完工日為2012年4月7日,李祁陽于2012年3月2日停工,停工發(fā)生在約定完工日前30多天,所以馮維新稱李祁陽不可能在約定日完工沒有依據(jù),不予采納。根據(jù)評估結(jié)論,涉案工程造價為768748.63元,所以馮維新尚欠工程款為388748.63元,該款應予支付。馮維新已付款只接近已完工工程總造價的一半,而李祁陽稱“主體工程做完了六層,批蕩完成了二層,砌磚三層”,馮維新亦稱“外墻砌磚只做到三層”,合同第十條約定的付款方式為:寫合同付款貳萬,搞好基礎付伍萬,倒好樓面每層付伍萬,共六層為叁拾萬元整,砌好磚層每層付叁萬,余下伍萬外墻裝修再付。注:如果有人承包房屋這款全部付給乙方,余下款分為四年還清。所以,馮維新應付的進度款最低應為460000元。故馮維新尚欠進度款為80000元,余款308748.63元應按合同約定分四年還清為宜,每年應付款平均為77187.16元。馮維新應對超過支付期限沒有支付的工程欠款承擔相應利息損失,所以對該部分款項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但部分款項現(xiàn)尚未到履行期限,所以李祁陽對該部分款項利息的請求沒有依據(jù),不予支持。雙方雖然對發(fā)生矛盾的原因各執(zhí)一詞,但馮維新拖欠李祁陽進度款,其行為明顯存在過錯,所以馮維新以李祁陽擅自停工造成其損失為由請求賠償租金損失沒有理由和依據(jù),不予支持。
據(jù)此,原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判決:一、馮維新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李祁陽支付工程進度款80000元,余款308748.63元從2012年4月7日后分四年付清:其中分別于2013年4月7日前、2014年4月7日前、2015年4月7日前、2016年4月7日前各支付77187.16元;二、馮維新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李祁陽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其中80000元進度款的利息、2013年4月7日前應付的77187.16元工程款的利息,分別以上述款項為基數(shù),分別從2012年3月2日、2013年4月8日起計算至付清款日止;三、駁回李祁陽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馮維新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7131.23元,由李祁陽負擔1800.64元,馮維新負擔5330.59元。反訴費1500元,由馮維新負擔。
判后,上訴人馮維新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對多項事實認定不清。1、本案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沒有完工,也沒有經(jīng)過竣工驗收,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審法院以鑒定報告為依據(jù)作出判決結(jié)果錯誤。2、馮維新提交了李祁陽停工后拍攝的20多張照片,這些照片客觀反映了李祁陽建設施工進度情況,其中多張照片得到李祁陽的確認,原審法院應遵守當事人意思,將上述照片作為工程造價鑒定和判決的依據(jù),而原審法院沒有采納,是錯誤的。3、對工程造價鑒定報告不作實質(zhì)審查:(1)、本案的鑒定報告只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和現(xiàn)場調(diào)查表作出,缺少了施工結(jié)構(gòu)圖紙、法庭質(zhì)證筆錄、起訴狀、材料送貨單及收據(jù)、工程量計算書、現(xiàn)場調(diào)查照片及經(jīng)雙方質(zhì)證認可的照片等相關(guān)材料,同時,現(xiàn)場調(diào)查表記錄的本身存在爭議;(2)、法庭質(zhì)證筆錄和馮維新提交的照片等反映的事實與該鑒定報告相矛盾,原審法院回避了這些問題;(3)、鑒定報告的初稿與正稿的價格出入近1萬元,鑒定人沒有作出回復;(4)、排柵費、腳手架、清理淤泥、門窗等項目是由馮維新支付或完成的,鑒定報告沒有扣除相關(guān)材料款和運輸、規(guī)費等;(5)、尼龍、編織布、垂直運輸費沒有發(fā)生,鑒定報告沒有扣除相關(guān)材料款和運輸、規(guī)費等;(6)、六樓樓頂末封頂,有關(guān)模板的材料、運輸、規(guī)費應扣除;(7)、化糞池沒有經(jīng)過貼瓷磚,相關(guān)費用應扣除;(8)、沒有提交基礎和樓面的鋼根布置圖、用鋼量及規(guī)格等;(9)整棟房屋沒有抹灰,相關(guān)費用應扣除。4、認定馮維新違約是錯誤的。(1)、整棟六層樓的全部封頂以及是否完成外墻和內(nèi)墻砌磚,這些都是支付的標準,在第六層樓未封項和第二、三層及以上層數(shù)的內(nèi)墻未砌的情況下,原審法院適用合同約定的“倒好樓面每層付伍萬,砌好磚每層付參萬”這個條款來認定馮維新支付價款難以站住腳,且該合同是李祁陽提供的格式合同。(2)、事實上,涉案工程應在2012年4月7日完工,而李祁陽在同年3月2日停工,其不可能在一個月左右完成所有項目。停工后,馮維新多次要求其繼續(xù)施工未果情況下,在超過工期的五個月后,將工程發(fā)包給第三人施工,未免不可。另外,按上述條款及進度計算,馮維新應支付320000元即可,但實際上,馮維新已支付了384000元,另支付了水費、排柵費等,馮維新不可能存在違約行為,存在過錯的是李祁陽。在馮維新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原審法院駁回因李祁陽違約而造成馮維新的租金收入是錯誤的。二、原審在程序上,存在多處違法。1、原審在委托工程造價鑒定時,沒有通知馮維新,直接指定誠安信公司進行評估,是錯誤的,原審法院稱其以掛號信形式通知了馮維新,也無出具相關(guān)馮維新收到的材料。2、鑒定材料提交不完整、存在嚴重缺陷;本案的鑒定報告只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和現(xiàn)場調(diào)查表作出,缺少了施工結(jié)構(gòu)圖紙、法庭質(zhì)證筆錄、起訴狀、材料送貨單及收據(jù)、工程量計算書、現(xiàn)場調(diào)查照片及經(jīng)雙方質(zhì)證認可的照片等相關(guān)材料,而現(xiàn)場調(diào)查表記錄的內(nèi)容本身存在爭議,由此得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是與事實不符,站不住腳的。三、原審適用法律錯誤。1、判決支付工程款不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F(xiàn)涉案房屋既沒有完工,亦沒有經(jīng)竣工驗收情況下,原審判決支付工程價款的做法,顯然不當。2、判決利息不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原審判決利息的做法,顯然不當。3、原審法院既然確認雙方合同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自開始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亦不存在哪方違約的事實。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法院應判決收繳李祁陽的非法所得。四、馮維新多支付的支付工程款64000元及代付的排棚款7000元和水電費4212元,應返還或工程款中抵扣。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改判支持馮維新在原審主張李祁陽支付租金損失84704元。2、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等費用均由李祁陽承擔。
被上訴人李祁陽答辯同意原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馮維新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馮維新所提出的上訴請求與事實相違背,排柵款、水電費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對于租金的損失,李祁陽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馮維新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上訴人馮維新與被上訴人李祁陽對原審查明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馮維新在一審庭審時提供關(guān)于排柵款的兩份收據(jù),其中一份為2012年9月24日出具,顯示內(nèi)容為:鄧金文收到房東馮老板排柵款3000元;另一份為2013年1月27日出具,顯示內(nèi)容為:鄧金文收到排柵工資4000元。李祁陽對于前一份收據(jù)不予認可,但對于后一份收據(jù)表示確認真實性,并稱鄧金文是其工人。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馮維新認為誠安信公司出具的本案鑒定報告存在如下不合理的地方:一、2013年4月9日,馮維新對誠安信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初稿)提出五點異議,但誠安信公司只是輕描淡寫的給予幾點回復,對申請人提出可能影響判決的意見避而不談。1、鑒定報告中明確是對爭議項目的造價鑒定,說明哪些項目是李祁陽完成、哪些不是李祁陽完成應由法院來判決,但該誠安信公司給出的鑒定結(jié)論很籠統(tǒng)。2、鑒定結(jié)論僅表述為爭議項目的鑒定工程造價為760874.71元,完全沒有提及鑒定項目的建筑面積是多少,占合同中約定總工程量的百分比例,同時,鑒定單位也應對工程造價作出分析,如工程基礎部分所占比例、工程結(jié)構(gòu)部分所占比例、工程裝修部分所占比例、工程措施費部分所占比例。3、該鑒定結(jié)論的措施項目為244663.07元,規(guī)費為3257.76元,但計算出這些具體費用的依據(jù)、規(guī)定和標準是什么,這些費用包含了哪些具體內(nèi)容,該公司都沒有在報告上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明,且這兩者的比例約占工程造價的32.58%,這個比例是否較高?市場同類型工程,工程措施費和規(guī)費一般占工程造價的百分比應當予以分析和說明。二、誠安信公司對馮維新提出如上3點異議沒有作出說明。2013年5月15日,誠安信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正本和初稿相比,有很大的變化和改動,可該公司未對出現(xiàn)如此大的改動作出任何說明和解釋,報告書給出的工程鑒定造價為768748.63元,和初稿造價760874.71元有一定的差異,公司沒有給出解釋。因此,馮維新申請重新評估。
本院認為:李祁陽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zhì)的個人,故原審法院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認定李祁陽與馮維新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正確。上述合同雖然無效,但李祁陽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部分工程,根據(jù)公平合理原則,對李祁陽已完成的工程量,李祁陽可參照合同約定收取相應的工程款。馮維新認為涉案工程并無完工,也沒有驗收合格,但馮維新并無提供李祁陽施工的涉案工程不合格證據(jù),故馮維新認為李祁陽無權(quán)參照合同約定要求支付工程款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矛盾,導致涉案工程在沒有完工的情況下停止施工,雙方對李祁陽已完成的工程量沒有進行結(jié)算且存在異議。經(jīng)李祁陽的申請,原審法院依法搖珠確定誠安信公司為涉案工程造價鑒定單位,誠安信公司依據(jù)相關(guān)勘察內(nèi)容等出具了涉案工程的鑒定報告初稿,原審法院將該初稿送達給雙方當事人,馮維新對該初稿內(nèi)容提出了異議,誠安信公司就馮維新的所提異議作出了書面答復,后誠安信公司出具了正式鑒定報告,雙方當事人在原審庭審中也對鑒定報告發(fā)表了質(zhì)證意見。現(xiàn)馮維新認為原審法院在委托工程造價鑒定時,沒有通知馮維新就直接指定鑒定單位進行評估,但馮維新已按原審法院通知參與了鑒定單位勘察現(xiàn)場程序,在勘察現(xiàn)場對于原審法院委托的鑒定單位并無提出異議,且在鑒定單位勘察筆錄上簽名,馮維新也無提供與李祁陽協(xié)商一致的鑒定單位名單給原審法院,故其認為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時沒有通知馮維新就直接指定鑒定單位屬程序違法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向鑒定單位移交了相關(guān)鑒定材料,鑒定單位出具的報告也已注明了鑒定的依據(jù),因此,馮維新以鑒定材料提交上不完整、存在嚴重缺陷為由認為原審程序違法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馮維新對于誠安信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結(jié)論雖然提出的諸多異議,但其所提異議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故其申請對涉案工程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不予采納。馮維新沒有提供足以反駁鑒定結(jié)論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因此,該鑒定報告的證明力應予以確認。
鑒于馮維新沒有證據(jù)證明是李祁陽擅自停工,在停工后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要求李祁陽繼續(xù)施工而李祁陽不同意施工,馮維新在未要求與李祁陽確認工程量前就將余下部分工程交由他人施工,現(xiàn)又無充分證據(jù)證明李祁陽具體完成工程量,因此,導致李祁陽完成的工程量難以準確計算的責任在于馮維新。雖然李祁陽在原審鑒定時否定李祁陽指認的所有建設工程,但結(jié)合馮維新在原審庭審時陳述的“六層樓頂頂樓樓房沒有做,內(nèi)墻全部沒有砌磚,外墻砌磚只做到三層,批蕩全部沒有做”,以及馮維新提交的照片亦反映李祁陽施工完成工程的現(xiàn)狀。故在馮維新沒有相反證據(jù)否認李祁陽指認的建設工程為他人所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采信李祁陽關(guān)于建設工程進度情況的陳述并無不當。根據(jù)李祁陽指認的建設工程作出的鑒定造價是768748.63元,李祁陽陳述“主體工程做完了六層,批蕩完成了二層,砌磚三層”。按照雙方合同付款方式的約定,馮維新應付的進度款最低應為460000元,而馮維新僅支付380000元,按雙方合同約定,馮維新尚有80000元進度款未支付,馮維新拖欠進度款的行為確實存在過錯,因此,馮維新上訴堅持以李祁陽擅自停工造成其損失為由請求賠償租金損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李祁陽請求的是未付工程款利息,不是墊資款利息,原審法院也是依據(jù)李祁陽的請求作出相關(guān)未付工程款利息的判決,故馮維新以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不應支持為由,認為原審判決支付利息錯誤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馮維新所稱水電費4212元問題,因其提供的收據(jù)無顯示收款單位,也無相關(guān)單位的蓋章,李祁陽對此不予確認,故馮維新要求在扣除水電費依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排柵款7000元的問題,李祁陽明確該款應由其支付,其還沒有付。在原審庭審時,李祁陽對于馮維新提供的鄧金文收到排柵款工資4000元的收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稱收款人鄧金文是其工人,故該4000元排柵款應視為李祁陽收取,同理,另一張鄧金文收取的3000元排柵款也應予確認,所以,馮維新欠付李祁陽工程款中應扣除上述7000元排柵款。至于馮維新認為其他需扣除的費用,因無相關(guān)證據(jù)佐證,本院均不予采納。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未付款項應調(diào)整為381748.63元(768748.63元-380000元-7000元),除馮維新尚欠進度款為80000元外,余款301748.63元按合同約定四年還清,每年應付款平均為75437.16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馮維新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審查明基本事實清楚,但沒有扣除排柵款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
二、變更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馮維新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李祁陽支付工程進度款80000元,余款301748.63元從2012年4月7日后分四年付清:其中分別于2013年4月7日前、2014年4月7日前、2015年4月7日前、2016年4月7日前各支付75437.16元;
三、變更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馮維新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李祁陽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其中80000元進度款的利息、2013年4月7日前應付的75437.16元工程款的利息,分別以上述款項為基數(shù),分別從2012年3月2日、2013年4月8日起計算至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本訴受理費7131.23元由李祁陽負擔1896.23元,馮維新負擔5235元,反訴部分受理費1500元由馮維新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498元,由李祁陽負擔930元,馮維新負擔256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