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4】陳宏禮為發(fā)泄仇富情緒隨意損毀汽車輪胎構成尋釁滋事罪案
【裁判摘要】
合法的公私財物受國家法律保護。為發(fā)泄情緒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公訴機關:儀征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宏禮,男,61歲,住江蘇省儀征市東園南路,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
儀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宏禮犯尋釁滋事罪,向儀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13年4月30日至5月23日問,被告人陳宏禮故意損毀停放于路邊的汽車輪胎44只,計價值人民幣7488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宏禮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陳宏禮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儀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4月30日至5月23日間,被告人陳宏禮先后29次在本市天寧巷、鼓樓東路、橦植花園、新河路等地,用事先磨制的兩把鐵錐戳輪胎側面的手段,任意損毀停放于路邊的汽車輪胎44只,所損毀汽車輪胎價值計人民幣7488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宏禮近親屬代被告人退出人民幣7488元,已發(fā)還被害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陳宏禮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尋釁滋事罪。
儀征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合法的公私財物受國家法律保護。被告人陳宏禮為發(fā)泄嫉妒、仇富和內心不平衡的情緒,用自制鐵錐戳破停在路邊或停車場汽車的輪胎,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該行為與具有明確特定對象,侵害的客體為公私財物所有人所有權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具有區(qū)別。因此,被告人陳宏禮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陳宏禮歸案后,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陳宏禮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儀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儀刑初字第0267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陳宏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鐵錐二把,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起抗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