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其受到傷害為非工作原因導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該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職業(yè)的工作特點決定了其需要隨時投入工作,故不能排除當事人在工作場所就餐是出于工作的需要。在用人單位未能提供證據(jù)當事人系故意造成事故傷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作工傷認定應當予以支持。
? 裁判文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1)京03行終464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黃廠南里2號院16號樓1層商業(yè)07。
投資人張建平。
委托代理人王峰,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職員,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朝陽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八里莊南里21號。
法定代表人張巖,局長。
出庭負責人王雷,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何斌,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程凌,北京市冠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張鈺灃,男,1998年5月7日出生,戶籍地湖北省竹溪縣。
上訴人北京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以下簡稱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因訴被上訴人北京市朝陽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朝陽人社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行初37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峰,被上訴人朝陽人社局副局長王雷及委托代理人何斌、程凌,被上訴人張鈺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朝陽人社局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京朝人社工傷認(1050T039913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決定書),主要內容為:張鈺灃系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員工。2017年11月15日下午,張鈺灃在店內工作,后與同事三人在店內庫房吃晚飯時,同事在添加酒精時,酒精著火,致張鈺灃全身大面積燒傷,后被送到北京市朝陽區(qū)急診搶救中心醫(yī)治,經(jīng)診斷為燒傷11%淺Ⅱ°4%深Ⅱ°4%Ⅲ°3%全身多處。張鈺灃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不服該被訴決定書,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撤銷。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的工商注冊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2020年1月14日,張鈺灃向朝陽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對其2017年11月15日遭受的燒傷認定為工傷。同時,張鈺灃向朝陽人社局提交《急診病歷》《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燒傷面積及深度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診斷證明書》《門急診病歷手冊》、京朝勞人仲字[2018]第02856號《受理案件通知書》、京朝勞人仲字[2018]第02856號《裁決書》、(2018)京0105民初58285號《民事判決書》、(2019)京03民終15616號《民事判決書》等材料。上述材料顯示,張鈺灃遭受的傷害為燒傷11%淺Ⅱ°4%深Ⅱ°3%全身多處;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間,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和張鈺灃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當日,朝陽人社局受理了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的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2月24日,朝陽人社局向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作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并以郵寄的方式向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進行送達。朝陽人社局提供的郵寄交寄單(收據(jù))顯示,朝陽人社局郵寄的收件人為王某,地址為安徽省靈璧縣高樓鎮(zhèn)X組,簽收日期為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3日,朝陽人社局對張鈺灃進行詢問并制作《調查筆錄》。筆錄中記載張鈺灃陳述,2017年11月15日,到了吃飯的時間,張鈺灃一直在店里干活,17時40分左右其和店里的同事伍某、徐某一起叫了一份干鍋外賣,到店內的庫房吃飯。吃飯途中,徐某添加酒精的時候酒精著火,造成其身上大面積燒傷;單位提供工作餐,但因為一直在干活,忙得錯過了吃飯時間,就和同事點了外賣;庫房就在隔壁,平時點了外賣就在庫房吃。2020年3月13日,朝陽人社局作出被訴決定書并向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和張鈺灃進行了送達。
另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豆各莊派出所(以下簡稱豆各莊派出所)于2017年11月6日接報案稱張鈺灃在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處被燒傷。后,豆各莊派出所受理后分別對徐文付、張鈺灃、伍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上述筆錄中記載徐某、張鈺灃、伍某均陳述,事發(fā)當日在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店內三人買了一份干鍋,忙完工作之后到店后面的倉庫內吃飯,徐某往下面殘火上倒酒精導致張鈺灃燒傷。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人社局作為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涉案工傷認定申請具有審查并作出認定的法定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張鈺灃系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員工,從事美發(fā)師職業(yè),事發(fā)當日其在庫房吃飯時被火燒傷的事實,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趶堚暈栂翟诠ぷ鞯攸c遭受的事故傷害,但其遭受傷害時又在實施吃飯這一看似與工作并無直接關系的活動,故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張鈺灃遭受的傷害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的法定要件。
關于是否屬于工作時間,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主張其員工的工作時間為早10時至晚6時、下午2時至晚10時,并主張事發(fā)當日張鈺灃的工作時間為早10時至晚6時,但其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诿览让廊菝腊l(fā)中心系用人單位,且對其與張鈺灃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亦予以否認,故根據(j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舉證責任的分配及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一審法院對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因此,關于張鈺灃實際工作時間一節(jié),一審法院對張鈺灃提出的事發(fā)當日其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10時的主張予以支持。
關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張鈺灃系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遭受的事故傷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本案中,張鈺灃的職業(yè)為美容美發(fā)師,這一職業(yè)的工作特點決定了其需要根據(jù)客人的要求隨時投入工作。同時,事發(fā)當日張鈺灃需要工作到晚10時,吃飯時又未離開工作地點,故不能排除張鈺灃在庫房就餐是出于工作的需要。在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張鈺灃系故意造成事故傷害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朝陽人社局所作認定應當予以支持。
朝陽人社局在接到張鈺灃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履行了受理、調查取證、作出決定并送達等程序。朝陽人社局在向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時,郵寄的主體和地址均非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商注冊的住所地,朝陽人社局的送達程序存在明顯不當,已構成程序違法行為。但是,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的舉證權利已經(jīng)獲得了充分的保障,但其提交的證據(jù)不具有證明被訴決定書違法的效力,故朝陽人社局的上述違法行為對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的權利未產(chǎn)生實際影響,不構成被訴決定書應予撤銷的事由。
綜上,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確認被訴決定書違法。
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院,其上訴理由為:一、一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關于張鈺灃工作時間的認定,張鈺灃的工作時間為早10時至晚6時,張鈺灃是在下班后才吃晚飯,員工下班后應該離開單位,但張鈺灃卻躲在庫房里偷偷吃飯,該行為違反了店規(guī)。二、關于張鈺灃工作原因的認定,張鈺灃雖為上訴人員工,但上訴人對于員工的工作時間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事發(fā)當日,張鈺灃的工作時間為早10時至晚6時,事故發(fā)生時間為晚6時30分,屬其下班時間,其下班以后所實施的行為不屬于工作行為。三、張鈺灃的燒傷行為是由他人人為因素造成,并非上訴人的相關設施造成,張鈺灃應追究造成其損害的人的法律責任,該事故與上訴人毫無關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撤銷被訴決定書。
朝陽人社局、張鈺灃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在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豆各莊派出所報警、接警記錄;2.豆各莊派出所對張鈺灃、徐文付、伍盼盼的《詢問筆錄》;上述證據(jù)證明事故系張鈺灃于6時30分左右在庫房內使用明火導致,該行為與單位、工作均沒有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朝陽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暨一次性告知單》;2.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頁面截圖;3.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急診病歷》《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燒傷面積及深度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診斷證明書》《門急診病歷手冊》等;4.京朝勞人仲字[2018]第02856號《受理案件通知書》、京朝勞人仲字[2018]第02856號《裁決書》、(2018)京0105民初58285號《民事判決書》、(2019)京03民終15616號《民事判決書》;5.張鈺灃身份證復印件;上述證據(jù)證明張鈺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6.《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送達回證,證明朝陽人社局受理張鈺灃的工傷認定申請;7.《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送達回證郵件查詢信息及郵件交寄單(收據(jù)),證明朝陽人社局向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送達舉證通知;8.《調查筆錄》、郵件截圖,證明朝陽人社局的調查情況;9.《工傷認定審批單》;10.被訴決定書;11.送達回證、郵件交寄單(收據(jù))及快遞查詢截圖等;上述證據(jù)證明朝陽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進行了送達。
張鈺灃在舉證期限內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證,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作出如下認證: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火災發(fā)生時公安機關進行出警、調查的情況,予以采納。朝陽人社局提交的證據(jù)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其作出被訴決定書所認定事實及履行程序的情況,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已將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隨案移送本院。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一審法院的認證意見正確并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朝陽人社局具有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企業(yè)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于事發(fā)當日張鈺灃在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庫房吃晚飯時被火燒傷的事實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仍是張鈺灃是否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上述事故傷害。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主張其執(zhí)行八小時工作制,事故發(fā)生時張鈺灃已經(jīng)下班,以及事故發(fā)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但其在二審期間并未就該主張?zhí)岢鲂碌淖C據(jù),結合其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豆各莊派出所對徐某、張鈺灃、伍某《詢問筆錄》中關于忙完工作之后在店后面?zhèn)}庫內吃飯的陳述,本院同意一審法院關于張鈺灃是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分析意見,不再贅述。
朝陽人社局接到張鈺灃的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受理、調查取證、作出被訴決定書并送達,但其在沒有授權委托手續(xù)的情況下,向王某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程序明顯不當,構成程序違法。結合案件審理情況,朝陽人社局送達程序違法對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權利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被訴決定書違法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上訴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北京美廊美容美發(fā)中心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賈志剛
審 判 員 胡蘭芳
審 判 員 馮秋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劉 毅
法官助理 朱夢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