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當事人修建涉案房屋未辦理用地手續(xù)和相關建房審批手續(xù),其戶口已經(jīng)遷入,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nèi),原審法院以當?shù)卣畬υ擁椖恐写祟惽樾蔚难a償標準為基礎,綜合考慮房價上漲、房屋拆除后當事人一直未能取得賠償?shù)纫蛩?,對上述標準進行了適當幅度的上浮,并無不當。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行賠申52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仕進,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羅甸縣。
委托代理人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羅甸縣人民政府,住所地貴州省羅甸縣龍坪鎮(zhèn)和平路9號。
法定代表人:朱泉,縣長。
再審申請人郭仕進因訴被申請人羅甸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賠償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行賠終117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郭仕進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混淆了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shù)母拍詈蜆藴?,判令羅甸縣人民政府以違法的補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涉案房屋損失賠償標準過低,不足以彌補其宅基地使用權(quán)方面的損失,裝飾裝修、附屬設施及屋內(nèi)物品損失賠償數(shù)額錯誤,一、二審判決不符合全面賠償原則及精神。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中,郭仕進因羅甸縣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請求行政賠償,法院已經(jīng)另案判決確認涉案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郭仕進有依法取得賠償?shù)臋?quán)利。關于涉案房屋損失的賠償標準,根據(jù)一、二審查明的事實,郭仕進修建涉案房屋未辦理用地手續(xù)和相關建房審批手續(xù),其戶口已經(jīng)遷入,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nèi),原審法院以羅甸縣人民政府對該項目中此類情形的補償標準為基礎,綜合考慮房價上漲、房屋拆除后郭仕進一直未能取得賠償?shù)纫蛩?,對上述標準進行了適當幅度的上浮,原審認定并無不當。關于裝飾裝修、附屬設施和屋內(nèi)物品等的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本案中,郭仕進對羅甸縣人民政府制作的《賠償物品清單》所登記的部分項目予以認可,一審法院組織雙方對物品進行了清點并制作了財物清單,一、二審法院結(jié)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jù)、相關補償標準,運用生活經(jīng)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郭仕進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郭仕進提供的申請材料及提出的申請再審主張及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審生效裁判,其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郭仕進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 軍
審判員 張昊權(quán)
審判員 郭艷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書記員 朱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