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案例1-集體土地:七星區(qū)政府、穿山街道辦與被征收人簽訂了《征地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并依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了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還支付了再審申請人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上述補償費已依法直接支付到和平村民委員會賬戶或村民賬戶,村民未領取的也依法予以提存。因上述補償費用中明確包含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強制清理再審申請人承包地的行為即使違法也無需另行賠償。相關主體因再審申請人不主動清理承包地而實施強制清理,并不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實體權利,一、二審裁定也無再審改判的必要。再審申請人若對七星區(qū)政府的補償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訴訟。
案例2-國有土地:行政賠償訴訟期間,聊城市人民政府已對張啟敏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表明負有補償安置職責
的行政機關已經作出決定,對張啟敏應當享有的補償安置權益給予彌補。張啟敏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該補償決定的合法性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根據現(xiàn)有證據,再審申請人的主張并未超出基于拆遷或征收應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的范圍??紤]到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已經存在更為便捷有效的救濟途徑,故本案缺乏提起再審之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228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陽長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七星區(qū)驂鸞路**。
法定代表人鄭平,區(qū)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七星區(qū)穿山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七星區(qū)施家園路**
法定代表人莫晟峰,主任。
再審申請人陽長生因訴被申請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七星區(qū)政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七星區(qū)穿山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穿山街道辦)土地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9)桂行終62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陽長生以其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一、二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此外,《物權法》還對物權轉移的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該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的承包地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范圍內,七星區(qū)政府、穿山街道辦與被征收人簽訂了《征地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并依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了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還支付了再審申請人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上述補償費已依法直接支付到和平村民委員會賬戶或村民賬戶,村民未領取的也依法予以提存。因上述補償費用中明確包含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強制清理再審申請人承包地的行為即使違法也無需另行賠償。相關主體因再審申請人不主動清理承包地而實施強制清理,并不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實體權利,一、二審裁定也無再審改判的必要。再審申請人若對七星區(qū)政府的補償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訴訟。
綜上,陽長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陽長生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耿寶建
審判員 李光琴
審判員 寇秉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閆 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19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啟敏,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聊城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聊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東昌西路24號。
法定代表人:宋軍繼,市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善芳,聊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芬,聊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聊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昌潤南路政府3號樓7層。
法定代表人:張義波,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樂濤,聊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山東光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聊城市潤源古城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古樓東大街18號。
法定代表人:許立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成龍,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張啟敏因與被申請人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原審第三人聊城市潤源古城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行政強制、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行終135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振宇、審判員于泓、審判員楊科雄組成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張啟敏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其在山東省聊城市古城區(qū)北口有房屋兩套,2010年被申請人發(fā)布公告對古城區(qū)進行改造實施拆遷,委托原審第三人具體實施。其所有的兩套房屋在拆遷范圍內,雙方因安置和補償問題未達成協(xié)議。2016年春節(jié)再審申請人外出,至5月份回來時發(fā)現(xiàn)兩套房屋已被拆除,屋內的物品已不存在,兩套房屋座落的位置上蓋起二層樓。其向一審法院提交了2010年的拆遷公告和2009年的致古城區(qū)居民的一封信,證明自2010年到2016年二被申請人對古城區(qū)進行改造、實施拆遷的事實。該公告及公開信的內容說明,二被申請人是古城區(qū)房屋拆遷的主體,是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建設主體,是該區(qū)域的管理主體。被申請人給原審第三人頒發(fā)的拆遷許可證說明,原審第三人具體實施房屋的拆遷,被申請人與原審第三人形成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請求撤銷二審裁定,依法再審,判決賠償其損失170萬元,由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上午舉行了聽證,結合聽證和原審調查的情況,進一步查明事實如下:再審申請人與其母親(2014年去世)在山東省聊城市古城區(qū)北口各有一套房屋,2010年古城區(qū)實施拆遷,上述兩套房屋在拆遷范圍內。2016年,該兩套房屋在尚未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被拆除,再審申請人針對二被申請人及原審第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170萬元。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否認實施過拆除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裁定駁回其起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裁定。再審審查期間,被申請人認可涉案房屋拆遷許可證為原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現(xiàn)聊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核發(fā),并稱據其了解再審申請人的房屋系被施工方拆除,被拆除房屋內沒有其他物品。再審申請人承認房屋拆除之前曾與施工人員接觸過。2019年6月17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對張啟敏作出聊政房補決字(2019)第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對涉案兩套房屋予以補償安置,提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選擇,明確貨幣補償金額以及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等事項,并告知了復議、訴訟權利。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已送達再審申請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表現(xiàn)為再審申請人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后責任主體的認定及賠償問題,但實質上應綜合考慮被拆遷人未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其合法權益如何救濟問題。根據涉案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施行后,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再審申請人在拆遷范圍內合法擁有的房屋被強制拆除,而被申請人系負責該行政區(qū)域的房屋拆遷、征收工作的行政機關,根據現(xiàn)有證據,在本案房屋的強制拆除與涉案拆遷行為存在高度關聯(lián)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理應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維護再審申請人獲得補償、安置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亦可要求被申請人提供能夠證實拆除實施主體的相應證據,如其不能提供,則屬于未能履行法定監(jiān)管職責的情形,再審申請人房屋被強制拆除卻無法得到補償安置,其合法權益受到重大影響,故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再審審查期間,聊城市人民政府已對張啟敏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表明負有補償安置職責的行政機關已經作出決定,對張啟敏應當享有的補償安置權益給予彌補。張啟敏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該補償決定的合法性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根據現(xiàn)有證據,再審申請人的主張并未超出基于拆遷或征收應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的范圍??紤]到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已經存在更為便捷有效的救濟途徑,故本案缺乏提起再審之必要。
綜上,張啟敏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啟敏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振宇
審判員 于 泓
審判員 楊科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書記員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