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在同一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并啟動行政賠償程序,當事人不能重復或者交叉運用救濟手段再行尋求行政補償,補償問題應在賠償程序中一并解決。但如果案涉房屋經(jīng)過了合法的行政補償程序,那么行政賠償?shù)姆秶鷦t僅限于行政行為違法所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145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建英,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鄭瑞梅,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系王建英之妻。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市府街76號。
法定代表人:楊波,該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
再審申請人王建英、鄭瑞梅因訴被申請人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芝罘區(qū)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行賠終248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王建英、鄭瑞梅以原審法院混淆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shù)姆申P系,應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并就賠償問題作出行政賠償判決,無需另行通過征收補償程序解決爭議等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以現(xiàn)市場網(wǎng)簽房價為準賠償2084539元,賠償租金約為372300元,土地院落應依法補償450000元。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在同一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并啟動行政賠償程序,當事人不能重復或者交叉運用救濟手段再行尋求行政補償,補償問題應在賠償程序中一并解決。但如果案涉房屋經(jīng)過了合法的行政補償程序,那么行政賠償?shù)姆秶鷦t僅限于行政行為違法所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本案中,芝罘區(qū)政府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已被確認違法,王建英、鄭瑞梅基于此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關于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的賠償問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煙芝政征補[2012]12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已經(jīng)涵蓋。原審法院又酌定判令芝罘區(qū)政府賠償其屋內(nèi)財物損失3萬元、租金損失906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本案實際和生活常理,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王建英、鄭瑞梅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建英、鄭瑞梅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蔚 強
審判員 朱宏偉
審判員 熊俊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盧琨琨
書記員 耿丹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