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一百八十條 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和案卷、證據(jù)后,指定審判人員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ǘ┢鹪V書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jié);
?。ㄈ┦欠褚扑妥C明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材料,包括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和所收集的證據(jù)材料;
?。ㄋ模┦欠癫榉?、扣押、凍結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物,并附證明相關財物依法應當追繳的證據(jù)材料;
?。ㄎ澹┦欠窳忻鞅缓θ说男彰?、住址、聯(lián)系方式;是否附有證人、鑒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聯(lián)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名單;
?。┊斒氯艘盐修q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ㄆ撸┦欠裉崞鸶綆袷略V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列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是否附有相關證據(jù)材料;
?。ò耍﹤刹椤彶槠鹪V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xù)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
(九)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ǘ┎粚儆诒驹汗茌牷蛘弑桓嫒瞬辉诎傅?,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ㄈ┎环锨皸l第二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jù)新的事實、證據(jù)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ㄎ澹┮勒毡窘忉尩诙偎氖l規(guī)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jù),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闲淌略V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ㄆ撸┍桓嫒苏鎸嵣矸莶幻?,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睂τ谌嗣駲z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證據(jù)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為由而不開庭審判。如果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司法實踐中需要準確把握庭前審查權責。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蘭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秾嵤┬淌略V訟法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再次重申: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證據(jù)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為由而不開庭審判。如果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這表明在立案審查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審理,不是實體審查,仍然是程序審查。按照現(xiàn)行立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沒有駁回起訴的權力,即沒有不立案審理的權力,所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而不能以材料不全、證據(jù)不足等理由不受理案件。當然,對于人民檢察院應當移送的材料、證據(jù)而未移送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補送。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84頁。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關于如何進行庭前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條作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除按照該條規(guī)定的十種情形進行審查外,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公訴機關的指控是否存在錯誤。
2.在指控犯罪事實即證據(jù)方面是否存在爭議,存在哪些問題。
3.有關材料是否齊備。
4.公訴機關是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高憬宏、楊萬明主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刑事審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3~4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