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六條 對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和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對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我們認為,由于自訴案件受理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故證據充分、案件事實相對清楚,從提高審判效率,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益的角度出發(fā),審理自訴案件一般不應申請延長審理期限。討論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應當適用何規(guī)定,存在不同看法。有意見認為,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經認真研究,我們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也應當適用公訴案件普通審限的規(guī)定,不應當適用公訴案件簡易程序較短審限的規(guī)定。主要考慮如下:與公訴案件移送到法院前公訴機關已收集好相關證據不同,不少自訴案件都是案件起訴到法院后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因此,人民法院需要適用較長的審限,以更好地調取相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正是基于上述考慮,立法對自訴案件設置了較長的審理期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亦是如此,不能直接適用公訴案件簡易程序的審限,以更好地貫徹立法精神,更為準確地定罪量刑,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