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與受理
【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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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刑事訴訟法只是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有權提起。但刑事訴訟是由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等階段所組成,如果允許在這個過程中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任何限制,勢必帶來種種問題。有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作了規(guī)定。根據該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掌握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宣判前提起。即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第一審法院判決前的任何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訴案件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偵查結束,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案件在起訴的同時就可以提出。但提起的終止時間是一審宣判前。如果允許在第一審宣判后提起,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級可能與刑事案件的審級不一致,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二是入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我國公安機關的法律水平仍不是很高,一些被害人還不知享有這一訴訟權利,有的還擔心“賠了不罰”,因而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時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避免被害人在開庭審理甚至一審宣判后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發(fā)生,使法院處于主動地位。經告知,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條規(guī)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訟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8條的規(guī)定,應當就下列條件進行認真審查:(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2)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人;(3)是否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否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5)是否屬子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符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熊選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 -395頁。
第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3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彼^“必要時”,主要是指發(fā)現被告人或其家屬有可能轉移、隱匿財產的時候。人民法院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既可以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目的是保證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得以實現。
第二,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因被告人犯罪行為而引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只不過它和刑事訴訟都是由被告人同一行為引起的,為了審理的方便,在刑事訴訟中一并解決,因此,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能互相代替。
第三,關于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的問題。對于公訴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收取訴訟費,這一點沒有什么爭議。但對于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則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一種因為犯罪行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所引起的訴訟,被害人已經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收取訴訟費會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至于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嚴格立案審查加以解決。經反復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2條規(guī)定:“入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br/> ——熊選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399頁。
【司法信箱】
問題:我院于2002年8月26日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故意殺人一案,并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沒有提出上訴。被害人張某的姐夫(訴狀中所列)王某以原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寫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寄到市檢察院,我院于9月13日收到該訴狀。鑒于該訴狀中沒有寫明明確的原告,只有訴訟代理人王某的簽名,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基本形式要求和立案條件,我院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王某。10月3日,被害人張某的父親以原告的身份向我院寄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對于上述情況,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鑒于當事人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在其作出更正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guī)定,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第一份訴狀不符合法定要求,視為沒有提起,第二份訴狀又超出法定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有關規(guī)定,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請問:以上兩種意見哪種正確?如果第二種意見正碗,民事訴訟應由哪個法院管轄,是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還是由服刑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刑事訴訟法》第78條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審判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其前提是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反之則不適用該規(guī)定。根據你的來信,在人民法院受理該刑事案件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王某以原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但未寫明明確的原告,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要求,應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后,被害人張某之父又以原告名義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至于該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
——《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總第468期)
問題:我院受理一件故意傷害案件,被害人在公安、檢察階段均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法院審理中,也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問,法院是否應當通知被害人,征求其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后,再開庭審理?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應當主動了解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涉案當事人是否已經在偵查、起訴階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況;對于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要主動告知其權利;對于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記錄在案。只有這樣做,才能避免因當事人不知曉自己的權利而錯過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充分保障被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總第481期)
問題:我院審理一起自訴人楊某甲指控被告人楊某乙犯故意傷害及附帶民事賠償一案,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犯傷害罪的罪名成立,但自訴人自愿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撤回刑事起訴,本院裁定準許。但附帶民事訴訟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附帶原告仍堅持訴訟。對此,應如何處理?第一種意見認為,經開庭審理,本案事實已查清,賠償責任已明確,從節(jié)約審判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出發(fā),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05條之規(guī)定,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并作出判決。第二種意見認為,《刑事訴訟法》和《解釋》這兩條規(guī)定,是針對不構成犯罪依法宣告無罪案件的處理依據,對自訴案件已構成犯罪,但自訴人自愿撤回刑 事起訴的,適用何種法律文書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部分既然撤訴,附帶民事訴訟已無根基,應重新立案、登記案號,作出民事賠償判決。請問以上哪種意見正確?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自愿放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撤回刑事起訴,法院裁定準許的,刑事訴訟已經結束。附帶民事訴訟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另行起訴。對信中所述第一種意見中一并作出判決的觀點,我們認為,《解釋》有關一并作出判決的規(guī)定,是針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在這種情形下,刑事訴訟依然存在,因此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并作出判決;而自訴人撤訴的情況下,刑事訴訟已經不存在。因此,二者屬于不同情形,后者不能采用一并作出判決的做法。
——《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總第5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