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便可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第85條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范圍作了具體規(guī)定,包括:
第一,被害人?!缎淌略V訟法》第77條第1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睂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予以明確:“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法人和其他組織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也可以作為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被害人已死亡的,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但其所受的損失,如為被害人支付的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上已轉化為其繼承人的損失,因此,作為其繼承人的近親屬可以行使他的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這類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實際上也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承擔。因此,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維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人民檢察院。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說明的是,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有利于保護國家、集體賄產(chǎn),但由于檢察機關不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無法行使民事訴訟中的處分等實體權利,因此,如果被害單位和人民檢察院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害單位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告知人民檢察院不必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有在受損失的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熊選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 -385頁。
【司法信箱】
問題:我院審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將國有企業(yè)所有的職工住房燒壞,造成損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此應如何處理,存在意見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受害單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由被害人(房屋使用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由受害單位委托房屋使用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二種意見認為受害單位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理由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被害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而且,《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既代表了國家的利益,也代表了被害單位的利益。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受害單位認為需要提起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建議,不能自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問:國家、企事業(yè)單位能否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據(jù)此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據(jù)來信提供的情況,被告人放火燒毀單位所有的職工住房,單位因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以及原告職工因住房燒毀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均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司法》1997年第12期(總第407期)